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3 (1700-1725).djvu/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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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於襄陽城外。蒙古從之。至鄂請於文德。文德許之。 蒙古使曰:「南人無信。安豐等處榷場每為盜所掠。願 築土牆以護貨物。」文德不許。或謂文德曰:「榷場成我 之利。且可因以通好。」文德為請於朝,開榷場於樊城, 外築土牆於鹿門山,外通互市,內築堡壁。蒙古又築 堡於白鶴,由是敵有所守,以遏南北之援。時出兵哨 掠襄樊城外,兵威益熾。文德弟文煥知為蒙古所賣, 以書諫止,文德始悟。然事已無及,惟自咎爾。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十二月,詔:「無為軍巢縣已陞為 鎮巢軍使,從沿江制司節制,其月收坊場、河渡錢,分 項起解支遣。」以制司申言也。

度宗咸淳元年詔臨安免征商稅僦地錢

按《宋史度宗本紀》:「咸淳元年春正月甲戌,詔臨安免 征商三月。夏四月丁未,壽崇節,免征臨安官私房僦 地錢。戊申,乾會節,如上免徵,再免在京徵商三月。自 是祥慶、災異、寒暑皆免。冬十月乙亥,減田契稅錢什 四。」

瀛國公德祐元年三月壬申詔復茶鹽市舶法

按《宋史瀛國公本紀》云云。

太祖年置榷場以易北方畜牧

按《金史太祖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太祖時於 西北招討司之燕子城、北羊城之間置榷場以易北 方畜牧。

太宗天會三年始立牛頭稅

按《金史太宗本紀》,天會三年十月壬戌。「詔曰,今大有 年,無儲蓄,則何以備饑饉。其令牛一具賦粟一石,每 謀克為一廩貯之。」按《食貨志》,牛頭稅即牛具稅,猛 安謀克部女直戶所輸之稅也。其制每耒牛三頭為 一具,限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頃四畝有奇,歲輸粟大 約不過一石,官民占田無過四十具。天會三年,太宗 以歲稔,官無儲積,無以備饑饉,詔令一耒賦粟一石, 每《謀克》別為一廩貯之。

按《續文獻通考》:金制,租稅之外,算其田園、屋舍、車馬、 牛羊樹藝之數,及其藏鏹多寡,徵錢曰「物力。」物力之 外又有鋪馬、軍需、輸庸、司吏、河夫、桑皮、故紙等錢,名 目細瑣,不可殫述。又有牛頭稅,即牛具稅,猛安謀克 部女直戶所輸之稅也。其制每耒牛三頭為一具,限 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頃四畝有奇,歲輸粟大約不過 一石,官民占田無過四十具。天會三年,太宗以歲稔, 官無儲積,無以備饑饉,詔令一耒賦粟一石。

熙宗皇統元年正月己未夏國請置榷場許之

按《金史熙宗本紀》云云。

皇統二年始置榷場。

按《金史熙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榷場與敵國互 市之所也。皆設場官,嚴厲禁,廣屋宇以通二國之貨, 歲之所獲,亦大有助於經用焉。熙宗皇統二年五月, 許宋人之請,遂各置於兩界。九月,命壽州、鄧州、鳳翔 府等處皆置。」

海陵貞元元年以都城隙地賜職官護駕軍徵錢

按《金史海陵本紀》。貞元元年秋七月戊子朔,元賜朝 官京城隙地徵錢有差按《食貨志》:「元年五月,以都 城隙地賜隨朝大小職官及護駕軍。七月各徵錢有 差。」

正隆四年罷鳳翔等處榷場改置泗州

按《金史海陵本紀》,「正隆四年正月辛酉,罷鳳翔、唐鄧、 潁蔡、鞏洮、膠西諸榷場,置場泗州。」按《食貨志》,尋伐 宋,亦罷之。

正隆五年,命「榷貨務」起赴南京。

按《金史海陵本紀》。五年八月辛亥。命榷貨務起赴南 京按《食貨志》。「五年八月命榷場起赴南京。國初於 西北招討司之燕子城北羊城之間嘗置之。以易北 方牧畜。」

世宗大定元年詔猛安徵牛稅謀克監倉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大定元年詔諸 猛安不經遷移者。徵牛具稅粟。就命謀克監其倉。虧 損則坐之。」

大定二年,許夏國互市,罷諸關《征稅制》《院務創虧及 功酬格》。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年四月「乙亥,夏國遣使來賀即 位。癸未,夏使朝辭,乞互市。從之。」八月辛卯,罷諸關征 稅按《食貨志》:二年制院務創虧及功酬格。八月,罷 諸路關稅。止令譏察。

大定三年,制金銀坑冶二十稅一,市馬於夏國。蠲減 坊場、河渡逋欠。定賃房制。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金銀之稅,大定 三年,制金銀坑冶,許民開採,二十分取一為稅。又 按《志》:三年,市馬於夏國之榷場。又按志:「三年,尚書 省奏,山東西路轉運司言,坊場河渡多逋欠。」詔如監 臨制,以年歲遠近為差蠲減。又以尚書工部令史劉 行義言,定城郭出賃房稅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