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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3 (1700-1725).djvu/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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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香貨等物,及次年迴帆,依例抽解,然後聽其貨賣。」 時客船自泉、福販土產之物者,其所徵亦與番貨等。 上海市舶司提控王楠以為言,於是定「雙抽、單抽」之 制。雙抽者,番貨也;單抽者,土貨也。

至元十五年,諭諸蕃國來朝,聽其互市。弛山場之禁。 又諭日本通互市。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五年八月辛巳,詔行中書省唆 都、蒲壽庚等曰:「諸蕃國列居東南島砦者,皆有慕義 之心,可因蕃舶諸人,宣布朕意,誠能來朝,朕將寵禮 之。其往來互市,各從所欲。」冬十月丁卯,弛山場樵採 之禁。十一月丁未,詔諭沿海官司,通日本國人市舶。 至元十八年,商貨已經泉州抽分者,止令輸稅,始抽 礬稅。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八年九月癸酉,商賈市舶物貨 已經泉州抽分者,諸處貿易,止令輸稅。」按《食貨志》: 「礬在潭州者,至元十八年李日新自具工本,於瀏陽 永興礬場煎烹,每十斤官抽其二。」

至元十九年,減稅課官,弛薪炭禁,免積欠稅課。又令 市舶司以錢易海貨,仍聽舶戶通販抽分。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九年二月「己酉。減大都稅課官 十四員為十員。夏四月乙巳。弛西山薪炭禁。十二月 癸卯。免鞏昌等處積年所欠稅課。」按《食貨志》:「十九 年又用耿左丞言,以鈔易銅錢。令市舶司以錢易海 外金珠貨物。仍聽舶戶通販抽分。」

至元二十年,定市舶抽分上都稅課例,禁舶商以金 銀易物及雲南管課官額外取錢。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年六月庚寅,定市舶抽分例, 舶貨精者取十之一,粗者十之五。秋七月壬申,敕上 都商稅六十分取一。九月丙寅,古荅奴國因商人阿 剌畏等來言,自願效順,併占城、荊湖行省為一,徙舊 城市肆、局院稅務皆入大都,減稅徵四十分之一。十 一月丁巳,只必帖木兒請於分地二十四城自設管」 課官。不從。又請立拘榷課稅所,其長從都省所定,次 則王府差設。從之。按《食貨志》:二十年,詔各路課程 差廉幹官二員提調,增羨者遷賞,虧兌者陪償降黜。 凡隨路所辦,每月以其數「申部,違期不申及雖申不 實者,其首領官初犯罰俸,再犯決一十七,令史加一 等,三犯正官取招呈省。其院務官俸鈔」,於增餘錢內 給之。是年始定上都稅課六十分取一。舊城市肆院 務遷入都城者四十分取一。又按《志》:二十年遂定 抽分之法。是年十月,忙古䚟言舶商皆以金銀易香 木。於是下令禁之,惟鐵不禁。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年,禁雲南管課官於常額外多 取餘錢。」

至元二十一年,立杭、泉二州市舶都轉運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一年九月甲申,併市舶入鹽 運司,立福建等處鹽課市舶都轉運司。按《食貨志》: 「二十一年設市舶都轉運司於杭、泉二州,官自具船 給本,選人入番貿易諸貨。其所獲之息,以十分為率, 官取其七,所易人得其三。凡權勢之家皆不得用己 錢入番為賈,犯者罪之,仍籍其家產之半。其諸番客 旅」就官船賣買者,依例抽之。

至元二十二年,弛金銀竹貨、魚禁。立市舶都轉運司, 增商稅契本,減上都商稅。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二年春正月戊寅,以命相詔 天下民間買賣金銀,懷孟諸路竹貨。江淮以南江河 魚利。皆弛其禁。壬午,詔立市舶都轉運司。五月丁丑, 減上都商稅。六月庚午,詔減商稅。罷牙行,省市舶司 入轉運司。」按《食貨志》:二十二年「又增商稅契本,每 一道為中統鈔三錢。減上都稅課於一百兩之中取 七」錢半。又按《志》:「二十二年,併福建市舶司入鹽運 司,改曰都轉運司,領福建漳泉鹽貨市舶。」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二年,「詔商上都者六十而稅一, 增契本為三錢。」又按《續通考》:二十二年,罷司竹監, 聽民自賣輸稅。

至元二十三年,禁齎錢越海互市,改置市舶司,立竹 課提舉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三年「春正月戊辰朔,禁齎金 銀銅錢越海互市。八月己亥,以市舶司隸泉府司。十 一月丙子,改廣東轉運市舶提舉司為鹽課市舶提 舉司。十二月丁未,復置泉州市舶提舉司。」按《食貨 志》:二十三年,「禁海外博易者毋用銅錢。」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三年,又用郭畯言,於衛州復立 竹課提舉司,凡輝、懷、嵩洛、京襄、益都、宿井等處竹貨 皆隸焉。在官者辦課,在民者輸稅。又命陝西竹課提 領司差官於輝、懷辦課。」

至元二十四年,罷竹木魚課,立河南礬課。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四年閏二月乙酉,罷江南竹 柴薪及岸例魚牙諸課。十二月丁卯,免浙西魚課三 千錠,聽民自漁。按《食貨志》,「礬在河南者,二十四年, 立礬課所於無為路,每礬一引重三十斤,價鈔五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