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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3 (1700-1725).djvu/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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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元二十五年,弛魚濼禁,置市舶提舉司,禁民運米 出番。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五年「二月壬戌。弛魚濼禁。夏 四月辛酉。從行泉府司沙不丁烏馬兒請,置海船千 戶所、市舶提舉司。」按《食貨志》:二十五年又禁廣州 官民毋得運米至占城諸番出糴。

至元二十六年,沙不丁上市舶,歲輸金珠,置「江西福 建打捕總管府,尋罷之。省江淮打捕所,存諸州魚綱 所,置木綿提舉司」,弛河泊禁,又以邊民乏食,聽其取 魚自給,大增天下商稅。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六年「春正月辛卯,沙不丁上 市舶司歲輸珠四百斤、金三千四百兩,詔貯之以待 貧乏者。夏四月戊午,置江西福建打捕鷹坊總管府。 福建轉運司及管軍總管言其非宜,詔罷之。省江淮 屯田打捕提舉司七所,存者徐、邳、海州、揚州、兩淮、淮 安、高郵、昭信、安豐、鎮巢、蘄黃、魚綱、石湫猶十二所。甲」 戌,置淛東、江東、江西、湖廣、福建木綿提舉司,責民歲 輸木綿十萬匹,以都提舉司總之。冬十月己巳,以平 灤、河間、保定等路饑,弛河泊之禁。十二月庚子,伯顏 遣使來言,邊民乏食。詔賜網罟,使取魚自給。按《食 貨志》:二十六年,從丞相桑哥之請,遂大增天下商稅, 腹裡為二十萬錠,江南為二十五萬錠。

至元二十七年。括雜畜錢帛。罷商稅。立新城榷場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七年「五月乙巳。括江南闌遺 人雜畜錢帛。九月戊申。平章政事鐵木兒以便宜罷 商稅。十一月丁卯。立新城榷場。」

至元二十八年,弛蒲魚捕獵之禁。路鵬舉「獻磁州礬 窯。」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八年「三月壬戌,杭州平江等 五路饑,發粟賑之,仍弛湖泊蒲魚之禁,賑遼陽、武平 饑民,仍弛捕獵之禁。夏四月庚辰,弛杭州西湖禽魚 禁,聽民網罟。」按《食貨志》,「礬在廣平者,至元二十八 年,路鵬舉獻磁州武安縣礬窯一十所,周歲辦白礬 三千斤。」

至元二十九年,弛漢地河泊禁,以大都課稅改隸轉 運司,停懷孟竹課稅,定抽分漏稅法及輸納之限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九年三月丙午,中書省臣言, 漢地河泊隸宣徽院,除入太官外,宜弛其禁,便民取 食。從之。閏六月壬寅,詔大都事繁,課稅改隸轉運司。 冬十月癸丑,完澤等言,「懷孟竹課歲辦千九十三錠, 尚」書省「分賦於民,人實苦之,宜停其稅。」帝嘉納其言。

按《食貨志》:二十九年,「命市舶驗貨抽分,是年十一」

月,中書省定抽分之數及漏稅之法。凡商旅販泉福 等處已抽之物,於本省有市舶司之地賣者,細色於 二十五分之中取一,粗色於三十分之中取一,免其 輸稅。其就市舶司買者,止於賣處收稅而不再抽,漏 舶物貨依例斷沒。又按《志》:二十九年,定諸路輸納 之限,不許過四。孟月十五日。

至元三十年,增「諸處市舶稅,照泉州例抽分,併溫州、 杭州市舶,敕僧寺貨物照例抽稅。」立海北海南博易 提舉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三十年夏四月己亥,行大司農燕 公楠、翰林學士承旨留夢炎言,「杭州、上海、澉浦、溫州、 慶元、廣東、泉州置市舶司凡七所,惟泉州物貨三十 取一,餘皆十五抽一。乞以泉州為定制。」從之,仍併溫 州舶司入慶元,杭州舶司入稅務。五月辛未,敕僧寺 之邸店、商賈舍止,其物貨依例收稅。九月己丑,立海 北海南博易提舉司,稅依市舶司例。按《食貨志》:「三 十年,又定市舶抽分雜禁凡二十一條,條多不能盡 載,擇其要者錄焉。泉州、上海、澉浦、溫州、廣東、杭州、慶 元市舶司凡七所,獨泉州於抽分之外,又取三十分 之一以為稅。自今諸處悉依泉州例取之。仍以溫州 市舶司併入慶元,杭州市舶司併入稅」務,「凡金銀銅 鐵男女,並不許私販入番。行省、行泉府司、市舶司官, 每年於迴帆之時,皆前期至抽解之所,以待舶船之 至,先封其堵,以次抽分。違期及作弊者,罪之。」

至元三十一年,成宗即位,立打捕鷹房納綿等戶總 管府,罷海北海南市舶提舉司。又詔「商稅勿以增羨 為額。」

按《元史成宗本紀》。三十一年夏四月甲午。即皇帝位。 秋七月甲戌。立隨路民匠打捕鷹房納綿等戶總管 府。十一月甲子。罷海北海南市舶提舉司按《食貨 志》。三十一年,「成宗詔有司勿拘海舶。聽其自便。」又 按志。三十一年「詔天下商稅有增餘者毋作額。」

成宗元貞元年罷打捕鷹房總管府禁抽分市舶匿珍細貨物弛江西湖泊禁增上都稅

按《元史成宗本紀》。元貞元年閏四月己未,罷打捕鷹 房總管府。壬戌,詔禁行省行泉府司抽分市舶船貨, 而固匿其珍細者。六月乙卯,江西行省所轄郡大水 無禾,民乏食。弛江河湖泊之禁,聽民採取。按《食貨 志》:「元年以舶船至岸,隱漏物貨者多,命就海中逆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