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落海之田,壤地漂沒,僧道、寺觀之產,或奉詔蠲免, 而省額未除,不免陰配民戶。此暗科之弊也。」二弊相 乘,民不堪命,於是規避之心生,而詭戶之患起。舊例, 物力三十八貫五百,為第四等,降一文以下即為第 五等。為詭戶者志於規「避,往往止就二三十貫之間 立為砧基。今若自有產有丁,係真五等依舊不科;其 有產無丁之戶,將實管田產錢一十五貫以上,並科 和買;其一十五貫以下,則存而不敷。庶幾偽五等不 可逃,真五等不受困。」於是詔紹興府攢宮田園、諸寺 觀、延祥莊并租牛、耕牛合蠲和買,並於省額除之。坊 場、鹽亭「戶見敷和買物力,及坍江田、放生池合減租 稅物力,並覈實取旨。」
淳熙十一年,臣僚議准:「兩浙等路和買,按畝均科,又 禁州軍置場,用低價收買退絹。」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一年,臣僚言 「兩浙、江東西四路和買不均之弊,送戶部給舍等官 詳議。鄭丙、丘崇議畝頭均科之說,至公至平,詔施行 之。」
按:《文獻通考》:十一年,臣僚言:「浙東和買,紹興路偏重, 浙西、臨安府偏重。」尋論兩浙漕臣錢沖之、臨安守臣 張杓條奏,又言:「和買科取,人皆規避,田愈多則析戶 愈不一。其始也,敷及上戶而中戶不與;其後也,上戶 巧為規避而中戶不得免。乾道二年,每物力戶二十 一千敷和買一匹,至淳熙七年,十五千敷一匹,數年」 後可知也。其弊皆由不以田畝均敷,其害至此。惟平 江一郡,和買皆畝均,故民之詭名。少望先自浙東西 行以畝均敷之法,則民不偏受其害。汪義端言:「若和 買用畝頭均敷,則上戶頓減而下戶頓增。蓋下五等 人戶元不預和買,但每丁有丁絹,有丁綿,有丁鹽錢。 今又以畝頭均受上戶和買,則是以『一小民之身,些 小薄瘠之產,而納數項之稅賦,合將逐縣浮財、物力, 只照舊例均敷於四等以上』」為是。
按《續文獻通考》:十一年,臣僚言:「聞諸州軍受納夏稅, 官吏邀阻,間有將堪好絹帛強行打退,卻置場用低 價收買。其官中既已買下退絹,多作畸零折納高價, 不恤民病,利其嬴餘。欲望嚴禁,今後州軍置場收買 退絹,許人戶越訴,令監司、御史覺察違戾科罪。」從之。 淳熙十六年減停刱科和買,其均敷一節,令從長施 行。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六年,知紹興 府王希呂言:「均敷和買,曩者亟於集事,不暇覈實,一 切以為詭戶而科之,於是物力自百文以上皆不免 於和買,貧民始不勝其困。乞將刱科和買二萬五十 七疋有奇盡放,則民被實惠矣。」於是詔下戶和買二 萬五十餘疋住催一年,又減元額四萬四千疋有奇。 均敷一節,令知紹興府洪邁從長施行。
光宗紹熙元年洪邁定和買均輸法上之詔廣德軍應輸和預買絹除蠲閣抱認外令本軍措置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紹熙元年,邁定 其法上之。」〈謂均敷之法也〉詔「依所措置推行」,於是紹興貧民 下戶稍寬矣。
按:《文獻通考》:元年,臣僚言:「廣德軍兩縣物力不多,而 和預買絹乃二萬六千餘匹,視他郡十倍其數,民何 以堪?戶部看詳:紹興三年已減一萬一千一百餘疋, 後因守臣胡彥國於經界時妄復元數,民不勝困。於 是江東運副林岍奏:增復之數姑減一半,漕司通融 代納三分之一,餘二分倚閣。今本部更與抱認一分, 餘一分令本軍措置。」從之。
紹熙三年,臣僚言:「和買、和糴,令官民均輸,如違,劾奏 之。」孫逢吉、林大中、葉適極陳和買之弊。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三年,臣僚言: 今日取民已重,未能蠲除使之均平,民亦無怨。然有 甚不均者,夏稅、和買之有折帛,官戶則多納本色;秋 米之有加耗,官戶則止納正數。和糴非正賦不得已 而取之,乃止敷民戶而不及官戶。夫有官君子居位 食祿,正宜率先鄉里,以應公上之須。乃恃勢自私如 此不均孰甚焉!望申嚴諸州縣,應折變、加耗、科敷之 類,官民戶並一概輸納,如違,許內外臺劾奏。」從之。祕 書郎孫逢吉言:「和買為民間白著之賦,雖正月給散, 本錢之法上載令甲,而人戶鈔旁亦有見錢請給之 文,然上下皆知其為文具也。中興之初,絹價暴增,匹 至十貫,高宗念下戶重困,乃令上戶輸」絹,下戶輸錢, 於是有折帛之名,匹折六貫或七貫。和議既定,物帛 稍賤,又令輸紬者以八分折錢,輸絹者以三分折錢, 餘輸本色,遂為定制。朝廷以經費之故,未能裁損,州 縣又於此外苛取,民力安得不重困哉!侍御史林大 中論江浙四路和買之弊,略謂:「今日東南所入之數, 較之祖宗時,已不啻數」倍。掌計之人,倘循中制取之 一歲之入,自足以給一歲之用,苟為國斂怨,所得少 而所失多矣。 又按《通考》:「時東南諸路歲起紬三十 九萬匹:浙東上供八萬,淮衣、福衣八千;浙西上供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