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二千,淮衣萬六千;江東上供九萬,淮、福衣二萬七 千;江西上供五萬二千,淮、福衣萬五千;湖北上供三 百萬有奇,絹二百六十六萬匹;浙東上供四十三萬 六千,淮福衣五萬三千,《天申大禮》,八千;浙西上供三 十八萬一千,淮福衣十三萬八千,《天申大禮》,萬匹;江 東上供四十萬六千,淮福衣十三萬九千,《天申大禮》, 八千;江西上供三十萬四千,淮福衣六萬七千,《天申 大禮》,八千。」已上皆有奇;「淮東《天申大禮》五萬九百五 十,淮西《大禮》三千七百,湖南《天申大禮》四百,廣東《天 申大禮》四千六百,廣西《天申大禮》六千五百,綾、羅、絁 三萬餘匹,浙西綾八千七百,婺州羅二萬,湖南平絁 三千。」其淮、福衣及《天申大禮》與綾羅、紬總五十二萬 匹有奇,皆起正色值,紬絹二百五十六萬餘匹,約折 錢一千七百餘緡,而錦不與焉。葉適應詔條奏,言:「何 謂和買之患也?自州縣而後至於民,民猶怨;州縣而 後又於朝廷。和買則正取之民,而民國以二稅為常 賦也。豈宜使經用有不足,於二稅之內而復有所求 哉?經用不足,則大正其名實可也。承平已前,和買之 患尚少,民有以乏錢而須賣,官有以先期而便民。今 也舉昔日和買」之數委之於民,使與夏稅並輸,民自 家力錢之外,浮財營運,生生之具,悉從折計。且若此 者,上下皆明知其不義,獨困於無策而莫之敢蠲耳。 陛下斷然出令以號天下,曰:「自今並罷和買之為上 供者,所用紬絹,惟軍衣未可裁損,其他宮禁官吏時 節支賜,格令之所應與者,一切不行可也。」和買既罷, 「取民之名正,義聲暢於海內矣。」又曰:「何謂折帛之患, 支移折變?昔者之弊,事固多矣,而今莫甚於折帛。」折 帛之始,以軍興,絹價大踴,至十餘千,而朝廷又方乏 用,於是計臣始創為折帛,其說曰寬民而利公。其後 絹價即平,而民之所納折帛錢乃三倍於本色。既有 夏稅折帛,又有和買折帛,且本以有「所不足於夏稅, 而和買以足之。今乃使二者均折,於事何名而取何 義乎?其事無名,其取無義,平居自治,其國且不可,而 況欲大有為於天下乎?雖然,折帛之為錢多矣,所資 此以待用者廣矣,陛下必鉤攷其凡目,而後可以有 所是正。若經、總制錢不減,和買折帛不罷,舍目睫之 近而遊視於八荒,此」方召不能為將,良平不能為謀 者也。
紹熙五年寧宗即位。詔減兩浙江東西和買折帛錢 按《宋史寧宗本紀》:五年七月即皇帝位。冬十月,減兩 浙江東西路和市折帛錢按《食貨志》:「五年詔兩浙 江東西和買紬絹折帛錢太重。可自來年疋減錢一 貫五百文。三年後別聽旨。所減之錢令內藏、封樁兩 庫撥還。」
寧宗慶元元年議臨安餘杭二縣和買計貫敷疋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慶元元年,戶部 侍郎袁說友言「臨安、餘杭二縣和買科取之弊,乞將 餘杭縣經界元科之額,配以絹數,不分等則,以二十 四貫定敷一疋,袞科而下足額,而止捐其餘,以惠末 產之民。如此則吏不得而制民,民無資於詭戶,救弊 之良策也。」
慶元二年,議行「《貫頭均》科」之法。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袁說友又奏:「貫 頭均科之法行,則縣邑無由多取,鄉司無所走弄,而 詭挾者不能以幸免,是以姦民頑吏立為異論以搖 之。」詔令集議。二年,吏部尚書葉翥等議,請如帥、漕所 奏推行之,詔可。
嘉泰二年減建康句容縣續增和買綿絹之數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嘉泰二年,判 建康府吳琚奏,「本府在城上元、江寧兩縣,昨因兵火, 遂將營運和買綿絹數在外三縣內句容除元額外, 增絹二千一十九匹,綿二萬一百六十兩。繼嘗請減 於朝,而時相無田土在句容。」〈謂秦檜〉獨不與減。今欲與 盡減續增之綿,永除下邑偏重之害。本府自行承認 減數。並可。
嘉定二年詔臨安未支物價即日給還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嘉定二年,以臣 僚言輦轂之下,買物於鋪戶,無從得錢,凡臨安府未 支物價,令即日盡數給還。是後買物須給見錢,違許 陳訴於臺。」
嘉定十一年,詔「有司草絕,擅增和買絹額。」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十一年夏五 月臣僚言「鄱陽為邑。經界之初,稅錢額管八千六百 四十一貫有畸。每稅錢一百文敷和買六尺四寸八 分有畸。吏緣為姦。有增益積。至嘉定九年。遂及七尺 五寸六分,又且見寸收尺。謂之合零就整。去年復頓 增三寸。以最小崇德一鄉言之。嘉定九年分額管五 百貫文有畸,敷和買絹九百三十餘匹。去年只管九 百四十貫有畸,乃增至九百五十五匹可知。其他乞 明詔有司,痛為革絕。」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