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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4 (1700-1725).djvu/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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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禱祠,願逢饑荒。又在浙西,累歲親見水災,中民之 家有錢無穀,被服珠金,餓死於市。此皆「官收五穀,力 勝稅錢,致商賈不行之咎也。夫以物與人,物盡而止; 以法活人,法行無窮。何似削去近例,附令免稅,則豐 凶相濟,農末皆利,而稅錢亦必不至大段失陷。何也? 五穀無稅,商賈必大流通;不載見錢,必有回貨,而回 貨之稅,所得未必減于力勝。且災傷得以有無相通, 易為賑救,于省利不可勝計。」既而尚書省亦言,「在京 穀貴,欲平其直,宜權蠲之。」後徽宗宣和中,以州縣災 傷,并贍給都下,亦一再免,旋復如舊。惟兩浙并東北 鹽,以鹽事司之請,遂不復征焉。南渡以後,都邑新創, 兵革未息,四方之稅,間有增置,及於江灣浦口量收 海船稅,凡官司回易,亦並收稅,而寬弛之令亦錯見 焉。如諸路增置之稅場,山間迂僻之縣鎮,經理未定 之州郡,悉罷而免之。又以稅網太密,減併者一百三 十四,罷者九,免過稅者五。至於牛、米、薪、麪,民間日用 者並罷。《孝宗繼志》,凡高宗罷之未盡者,悉推行之。又 以臨安府物價未平,免淳熙七年稅一半。光寧嗣服, 諸郡稅額皆累有放免。然當時雖寬大之旨「屢頒,關 市之征迭放,而貪吏並緣,苛取百出,私立稅場,算及 緡錢、斗米、束薪、菜茹之屬,擅用稽察,措置添置,專攔 收檢。」虛市有稅,空舟有稅,以食米為酒米,以衣服為 布帛,皆有稅。遇士夫行李,則搜囊發篋,目以興販。甚 者貧民貿易瑣細,于村落指為漏稅,輒加以罪。空身 行旅,亦白取百金,方紆路避之則攔截叫呼,或有貨 物,則抽分給賞,斷罪倍輸,倒囊而歸。聞者咨嗟,指為 大小法場,與斯民相刃劑,不啻仇敵,而其弊有不可 勝言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