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昭禹曰:「『同其度則齊其長短,同其量則齊其淺深,壹其淳則齊其布帛之幅廣,壹其制則齊其布帛之匹長。既同而壹之,又巡行而考校之,其或犯禁,則舉其貨,罰其人,如此則詐偽者無所容其間矣。《質人》言『犯禁者舉而罰之』,而不言凡財物』。《司門》言『凡財物,犯禁者舉之』,而不言罰者,蓋言舉而罰之,則凡財物可」 知矣。《司門》所舉,未及交利也,故舉之而已。
凡治質劑者,國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國 期,期內聽,期外不聽。
鄭康成曰:「謂齎契券者來,訟也。以期內來則治之,後期則不治,所以絕民之好訟,且息文書也。」 郊,遠郊也;野,甸稍也。都,小都,大都 。王氏曰:「質劑之治,宜以時決,久而後辨,則證逮或已死亡,其事易以生偽,故期外不聽,亦所以省煩擾。」
《廛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 二十人。」
鄭康成曰:「廛,民居區域之稱 。」 王昭禹曰:「掌斂市五布,而名官曰廛人,以其布出于市廛之中也。」 李景齊曰:「先王為治市而設官者有十,所以掌其征者僅一廛人,其餘惟在于防民之姦,與夫治其有無相通之政,輕重之意可概見。」
掌斂市絘布、總布、質布、罰布、《廛布》,而入于《泉府》。
鄭康成曰:「布,泉也 。」 王昭禹曰:「所斂之泉謂之布,所入之府謂之泉。蓋布言布利于外,泉言利出于一。」 孔 愚案:絘布,《胥師》所取其在次之布也。總布,肆長總斂在肆之布也。質布,質人所稅質劑者之布也。罰布,司市所舉犯市令者之布也。方貨入于市,胥師、賈師各居其次,辨物經市,其間有詐偽者,罰之以布出于次謂之「絘布」 ;貨入于肆,肆長隨其所貨之物,收其稅,總而計之,其數非一,謂之「總布。」 質人,賣儥之質劑,如今田宅牛馬,官給券以收稅,謂之「質布。」 《司市》于辟布等有犯于市,令舉而罰之,謂之「罰布。」 廛人正掌市廛之地,凡諸物邸舍之稅,廛人得以斂之。然廛人本斂廛布,亦兼斂五布者,欲使之知取以任地者,不可取其物之稅;取其物之稅者,不得取其地之稅。廛人所斂,必入于泉府,又將斂市之不售,與貨之滯于民者,雖取之,實予之,豈若後世因之以奪民之利哉?
凡屠者,斂其皮角筋骨,入于玉府。
賈氏曰:「謂屠殺牛羊之類,其人亦有地稅。因其屠,即取皮、角、筋骨堪飾器物者,使入玉府,以當邦賦。」
凡珍異之有滯者,斂而入于膳府。
鄭鍔曰:「膳府以供王及后、世子之膳羞,乃用其滯而不售者,蓋物之珍者其價必增高,市人不之市則其物滯者,言其售之不速也,官為斂之,非徒有以供貴者之膳,亦使物不臭腐而商販不絕。」
「胥師」,二十肆,則一人皆二史。「賈師」,二十肆,則一人皆 二史。
胥師「各掌其次之政令,而平其貨賄,憲刑禁焉。」
王昭禹曰:「貨賄之價,騰則傷泉,低則傷物,胥師為之平焉,故不得擅為高下也。」
賈師各掌其次之貨賄之治,辨其物而均平之,展其 成而奠其賈,然後令市。
鄭康成曰:「賈師定物。」 賈 史氏曰:賈之有師,賈之所取法也。各掌其次,則左右有局,各司其局。其曰貨賄之治,言所治無非貨賄之事 。鄭鍔曰:「在肆之物美惡混殽,賈人所能辨,況為賈師,尢精別其善否,故使之辨其物 。」 史氏曰:「既辨其物而使均平,既展其成而使賈定,則民之交易無可議。於是而令市孰有受其飾行」 《儥慝》者哉?
威烈王十九年魏李悝行平糴之法
按:《漢書食貨志》:李悝為魏文侯作《盡地力之教》曰:「糴 甚貴傷民,甚賤傷農。民傷則離散,農傷則國貧。故甚 貴與甚賤,其傷一也。善為國者,使民無傷而農益勸。 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歲收畝一石半,為粟百五 十石。除十一之稅十五石,餘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 石半,五人終歲為粟九十石,餘有四十五石,石三十, 為錢千三百五十。除社閭、嘗新、春秋之祠,用錢三百 餘千五十衣人率用錢三百五人,終歲用千五百,不 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喪之費,及上賦斂,又未與 此,此農夫所以常困,有不勸耕之心,而令糴至於甚 貴者也。」是故善平糴者必謹觀歲有上、中、下孰,上孰 其收自四餘;四百石、中孰自三餘;三「百石,下孰自倍 餘百石。小饑則收百石,中饑七十石,大饑三十石。」故 大孰則上糴三而舍一,中孰則糴二,下孰則糴一,使 民適足,價平則止。小饑則發小孰之所斂,中饑則發 中孰之所斂,大饑則發大孰之所斂而糶之。故雖遇 饑饉水旱,糴不貴而民不散,取有餘以補不足也。行 之魏國,國以富彊。
按:《通鑑綱目》:「威烈王十有九年,晉魏斯以李悝作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