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有無,備民用也。此六者,非編戶齊民所能家作,必
卬於市,雖貴數倍,不得不買。豪民富賈,即要貧」弱,先 聖知其然也,故斡之。每一斡為設科條防禁,犯者罪 至死。姦吏猾民,並侵眾庶,各不安生。 按《王莽傳》:始 建國二年,令市官收賤賣貴,賒貸於民,收息百月三
後漢
明帝永平五年作常平倉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不載。 按杜佑《通典》云云。 永平十年。議置常平倉。劉般對以「小民不能得其平。」 乃止。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不載。 按《劉般傳》,「般行執金吾 事,兼屯騎校尉時,帝曾欲置常平倉。」
〈注〉宣帝時,大司農耿壽昌請令邊郡皆築倉,以穀賤時增其價而糴之,以利農;穀貴時減價而糶之,名曰「常平倉。」
公卿議者多以為便,般對以「常平倉外有利民之名, 而內實侵剋百姓,豪右因緣為姦,小民不能得其平, 置之不便。」帝乃止。〈按玉海系永平十年〉
章帝元和 年詔議行均輸朱暉議寢之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不載。 按《朱暉傳》:「暉為尚書僕 射,是時穀貴,縣官經用不足,朝廷憂之。尚書張林上 言:『穀所以貴,由錢賤故也。可盡封錢,一取布帛為租, 以通天下之用。又鹽,食之急者,雖貴,人不得不須,官 可自鬻。又宜因交、阯、益州上計吏往來市珍寶,收采 其利,武帝時所謂均輸者也。於是詔諸尚書通議』。」暉 奏:據林言不可施行,事遂寢。後陳事者復重述林前 議,以為於國誠便。帝然之,詔施行。暉復獨奏曰:「《王制》, 天子不言有無,諸侯不言多少,食祿之家不與百姓 爭利。今均輸之法與賈販無異,鹽利歸官則下人窮 怨,布帛為租則吏多姦盜。誠非明主所當宜行。」帝卒 以林等言為然,得暉重議,因發怒切責諸尚書,暉等 皆自繫獄。三日,詔敕出之曰:「國家樂聞駮議,黃髮無 愆,詔書過耳,何故自繫!」暉因稱病篤,不肯復署議。尚 書令以下惶怖,謂暉曰:「今臨得譴讓,奈何稱病,其禍 不細!」暉曰:「行年八十,蒙恩得在機密,當以死報。若心 知不可,而順旨雷同,負臣子之義。今耳目無所聞見, 伏待死命。」遂閉口不復言。諸尚書不知所為,乃共劾 奏暉。帝意解,寢其事。
按《晉書食貨志》:「章帝時,穀帛價貴,尚書張林言宜行 均輸,事下尚書通議,尚書朱暉議非所宜行。帝本以 林言為是,得暉議,因發怒,遂用林言,少時復止。」
靈帝熹平四年改平準為中準使宦者為令
按:《後漢書靈帝本紀》:「熹平四年冬十月,改平準為中 準,使宦者為令,列於內署。」
晉
武帝泰始二年詔立平糴法事未行
按《晉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晉受命,武帝欲 平一江表,時穀賤而布帛貴,帝欲立平糴法,用布帛 市穀,以為糧儲,議者謂軍資尚少,不宜以貴易賤。泰 始二年,帝乃下詔曰:『夫百姓年豐則用奢,凶荒則窮 匱,是相報之理也。故古人權量國用,取贏散滯,有輕 重平糴之法,理財均施,惠而不費,政之善者也。然此 事久廢,天下希習其宜。加以官蓄未廣,言者異同,財 貨未能達通。其制更令國寶散於穰歲而上不收,貧 弱困於荒年而國無備,豪人富商,挾輕資,蘊重積,以 管其利,故農夫苦其業,而末作不可禁也。今者省徭 務本,并力墾殖,欲令農功益登,耕者益勸,而猶或騰 踴,至於農人並傷。今宜通糴,以充儉法』。」主者平議,具 為條制,然事竟未行。
泰始四年,立「常平倉。」
按:《晉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乃立常平 倉,豐則糴,儉則糶,以利百姓。」
南齊
武帝永明五年詔京師及四方和價糴米穀絲綿之屬以優黔首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永明五年九月丙午,詔曰:『善為 國者,使民無傷,而農益勸。是以十一而稅,周道克隆; 開建常平,漢載惟穆。岱畎絲枲,浮汶來貢;杞梓皮革, 必緣楚往。自水德將謝,喪亂彌多,師旅歲興,饑饉代 有,貧室盡於課調,泉貝傾於絕域。軍國器用,動資四 表,不因厥產,咸用九賦。雖有交𧵍之名,而無潤私之』」 實,民咨塗炭,實此之由。昔在開運,星紀未周,餘弊尚 重,農桑不殷於曩日,粟帛輕賤於當年,工商罕兼金 之儲,匹夫多饑寒之患。良由圓法久廢,上幣稍寡,所 謂民失其資,能無匱乎?凡下貧之家,可蠲三調二年。 京師及四方出錢億萬糴,米穀絲綿之屬,其和價以 優黔首。遠邦嘗市雜物,非土俗所產者。皆悉停之。必 是歲賦攸宜。都邑所乏可見直和市勿使逋刻。 永明六年。以天下穀帛賤。詔擬常平之制市糴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永明中天 下米穀布帛賤。上欲立常平倉。市積為儲。六年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