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庫錢五千萬。於京師市米。買絲綿綾絹布。揚州出 錢千九百一十萬。南徐州二百萬。「各於郡所市糴;南 荊、河州二百萬,市絲、綿、紋絹、布米、大麥;江州五百萬 市米、胡麻;荊州五百萬,郢州三百萬,皆市絹、綿布米、 大小豆、大麥、胡麻;湘州二百萬,市米、布、蠟;司州二百 五十萬,西荊、河州二百五萬,南兗州二百五十萬,雍 州五百萬,市絹、綿布米。使臺傳並於所在市易。」 按《玉海》,「六年,擬常平之」制,市糴穀帛。
北魏
孝文帝太和十二年有司請立官司糴貯平糶從之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太和十二年詔群臣求安民之術有司上言請折州郡常調九
「分之二。京都度支歲用之餘,各立官司,豐年糴貯於 倉,時儉則加私之。一糶之於民,如此,民必相力田以 買絹,積財以取官粟,年登則常積,歲歉則直給。」帝覽 而善之,尋施行焉。自此公私豐贍,雖時有水旱,不為 患也。
太和二十年閏十月戊辰,置常平倉。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不載。 按《玉海》云云。
北齊
武成帝河清三年置富人倉斟量穀價貴賤糴貯平糶
按《北齊書。武成帝本紀》,不載 按《隋書食貨志》,「河清 三年,諸州郡皆別置富人倉。初立之日,准所領中下 戶口數,得支一年之糧,逐當州穀價賤時,斟量割當 年義租充入。穀貴下價糶之,賤則還用所糶之物,依 價糴貯。」
北周
武帝建德三年詔公私道俗平糶粟麥
按《周書武帝本紀》:「建德三年春正月丙子,詔以往歲 年穀不登,民多乏絕,令公私道俗,凡有貯積粟麥者, 皆准口聽留,以外盡糶。」
隋
文帝開皇三年陝州置常平倉京師置常平監
按《隋書文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仁壽二年九月置常平倉
按《隋書文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唐
唐時《平準令》及金部、倉部職掌之制。
按《唐書百官志》:「金部郎中、員外郎,掌兩京和市交易 之事。倉部郎中、員外郎,以義倉、常平倉備凶年,平穀 價。」
按:《舊唐書職官志》:「平準令掌供官市易之事,丞為之 貳。凡百司不任用之物,則以時出貨。其沒官物亦如 之。」
按《唐六典》,和帝改平準為中準,以宦者為令、丞。晉少 府有平準令、丞,唐因之。 又按《六典》,「以二物平市,以 三賈均市。」
高祖武德元年詔置常平監官以均天下之貨
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武德元年九 月二十二日詔曰:「朕祗膺靈命,撫字黎民,方緝隆平, 躋之仁壽。田畝之賦一切蠲除,錙銖之律,悉皆停斷。 是以特建農圃,用督耕耘,思俾齊民,既庶且富。鍾庾 之量,異同水火,宜置常平監官,以均天下之貨。市肆 騰踴則減價而出,田嗇豐羨則增價而收,觸類長之, 去」甚去泰,庶使公私俱濟,家給人足,仰止并兼,宣通 壅滯。
武德五年十二月,廢常平監官。
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武德八年,詔許突厥、吐谷渾互市。
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通鑑綱目》,「八年春正月, 突厥吐谷渾各請互市,詔皆許之。先是,中國喪亂,民 乏耕牛,至是資於戎狄,雜畜被野。」
太宗貞觀 年始置諸司公廨本錢貿易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唐貞觀初,京 師及州縣皆有公廨田,供公私之費。其後以用度不 足,京官有俸賜而已,諸司置公廨本錢,以番官貿易 取息,計員多少為月料。」
貞觀十三年,詔置「常平倉。」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十三年十二 月,詔於雒、相、幽、徐、齊、并、秦、蒲等州置常平倉。」
貞觀十五年,復置公廨本錢,尋以褚遂良言罷之。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十五年復置 公廨本錢,以諸司令史主之,號捉錢令史。每司九人, 補於吏部。所主纔五萬錢以下,市肆販易,月納息錢 四千,歲滿受官。諫議大夫褚遂良上疏言:「七十餘司, 更一二載,捉錢令史六百餘人受職。太學高第、諸州 進士,拔十取五,猶有犯禁罹法者,況廛肆之人,苟得 無恥,不可使其居職。」太宗乃罷捉錢令史,復給京官 職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