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永徽六年八月二 十九日,京東西二市置常平倉,置常平司官。」
顯慶二年十二月三日京西常平倉置平署官員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中宗嗣聖十二年〈即武后證聖元年〉周敕州縣不得輒取和糴物
按《唐書武后本紀》不載。 按《唐會要》,證聖元年三月 二十一日,敕「州縣不得輒取和糴物。」
元宗開元二年敕州縣不得閉糴又令諸州加價糴貯平糶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開元二年閏 二月十八日敕:「年歲不稔,有無須通,所在州縣,不得 閉糴,各令當處長吏簡較。」 又按《冊府元龜》,二年九 月詔曰:「天下諸州,今年稍熟,穀價全賤,或慮傷農。常 平之法,行自往古,苟絕欺隱,利益實多。宜令諸州加 時價三兩錢糴,不得抑斂,仍交相付領,勿許懸欠。蠶 麥時熟,穀米必貴,即令減價出糴。豆等堪貯者熟,亦 宜准此。以時出入,務在利人。江嶺淮浙劍南,地皆下 濕,不堪貯積,不在此例。其常平所須錢物,宜令所司 支料奏聞,並委長官專知,改任日遞相付受。」且以天 災流行,國家代有,若無糧儲之備,必致饑饉之憂。縣 令親人,風俗所繫,隨當處豐約勸課。百姓「未辦三載 之糧,且貯一年之食。每家別為倉窖,非蠶忙農要之 時,勿許破用。仍委刺史及按察使簡較覺察,不得容 其矯妄。」
開元七年敕:「諸州置常平倉,每糴具本利,與正倉帳 同申。」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七年六月敕: 「關內、隴右、河東、河北五道及荊、揚、襄、河南夔、綿、益、彭、 蜀、資、漢、劍、茂等州,並置常平倉。其本上州三千貫,中 州二千貫,下州一千貫,每糴具本利與正倉帳同申。」 開元十六年敕:「和市須就有家,令所在以常平本錢 和糴。」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十六年敕曰: 「年支和市,合出有處,官既酬錢,無要率戶。如聞州縣 不配有家,率戶散科,費損尤甚。設今給假,亦慮隱藏。 宜令所司更申明格敕,應欲反配,須審料度,所有和 市,各就出處。」 又按《冊府元龜》:十六年九月詔曰:「如 聞天下諸州,今歲普熟,穀價至賤,必恐傷農,加錢收 糴,以實倉廩。縱逢水旱,不慮阻饑。公私之間,或亦為 便。」令所在以常平本錢及當處物各於時價上量加 三五錢。百姓有糴易者為收糴,事須兩和,不得限數。 配糴訖,具所用錢物及所收糴物數具申所司,仍令 上佐一人專簡較
開元二十五年,行和糴法。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十五年九 月戊子敕曰:「適變從宜,有國常典,恤人濟物,為政所 先。今歲秋苗,遠近豐熟,時穀既賤,則甚傷農事,資均 糴,以利百姓。宜令戶部郎中鄭昉、殿中侍御史鄭章 於都畿據時價外,每斗加三兩錢,和糴粟三四百萬 石,所在貯掌,江淮漕運,固甚煩勞,務在安人,宜令休 息。其江淮間今年所運租停,其關輔委度支郎中兼 侍御史王翼准此和糴粟三四百萬石,應須船運等, 即與所司審計料奏聞。」
按《通鑑綱目》:「二十五年秋七月,行和糴法。先是,西北 多宿重兵,地租營田皆不能贍,始用和糴之法。有彭 果者,獻策請推之關中。敕以穀賤傷農,命增時價十 二三,和糴東西畿粟各數百萬斛,停今年江淮運租。」 自是關中蓄積漸溢。
開元二十六年制:「長安等縣,各與本錢收利。寧、慶兩 州,所司加價糴麥。」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十六年正 月制:長安、萬年兩縣各與本錢一千貫,收利供驛,仍 付雜驛。三月乙酉,河南雒陽兩縣亦借本一千貫收 利,充人使課役。 又按《冊府元龜》:二十六年三月丙 申敕曰:「如聞寧、慶兩州小麥甚賤,百姓出糶,又無人 糴,衣服之間,或慮難得。宜令所司與本道支使計會, 每㪷」加於時價一兩錢糴。取二萬石變造麥飯,貯於 朔方軍城。
開元二十七年敕委所繇長官及時加價收糴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十七年九 月敕曰:『理國者在乎安人,安人者在乎足食。以古先 哲后,立法濟時,使家有三載之儲,國有九年之蓄。雖 遇水旱,終保康寧。則堯湯之代,繇此道也。朕以薄德, 丕承睿圖。身雖在於九重,心每同於兆庶。而微誠克 遂,上帝』」降祥。今歲物已秋成,農郊大稔,豈但京坻之 積,有同水火之饒。宜因豐穰,預為收貯,濟人救乏,孰 先於茲。宜令所司速計料「天下諸州倉有不充三年 者,宜量取今年稅錢,各委所繇長官及時每斗加於 時價一兩錢收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