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6 (1700-1725).djvu/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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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哉?」臣又聞「中原者,邊鄙之根本也;百姓者,中原 之根本也。民有終身無銀,而不能終歲無衣,終日無 食。今有司夙夜不遑者,乃在銀而不在穀。臣竊慮之, 國家建都幽、燕,北無郡國之衛,所恃為腹心股肱者, 河南、山東、江北及畿內八府之人心耳。其人率鷙悍 而輕生,易動而難戢,游食而寡積者也。一不如意,則 輕去其鄉;偶有所激,則不愛其死。往往一夫作難,千 人響應,前事已屢驗矣。弭之之計,不過曰恤農以繫 其家,足食以繫其身,聚骨肉以繫其心。今試覈官廩 之所藏,每府得數十萬,則司計者安枕可矣。得三萬 焉,猶足塞轉徙者之望。設不滿萬,豈得無寒心?」臣竊 意不滿萬者多也,即有水旱師旅之興,將何以為計? 臣近者疏請積穀,業蒙允行,第「恐有司從事不力,無 以塞明詔,敢即臣說申言之。其一曰官倉」,發官銀以 糴也;一曰社倉,收民穀以充也。官倉非甚豐歲不能 舉,社倉雖中歲皆可行。唐義倉之開,每歲自王公以 下皆有入,宋則準民間正稅之數,取二十分之一以 為社。誠倣而推之,就土俗,合人情,占歲候以通其變, 計每歲二倉之入,以驗其功,著為令而歲歲修之,時 其豐歉而斂散之。在官倉者,民有大饑,則以賑;在民 倉者,雖官有大役,亦不聽貸借。此藏富於民,即藏富 於國也。今言財用者,不憂穀之不足,而憂銀之不足。 夫銀實生亂,穀實弭亂,銀之不足而泉貨代之,五穀 不足,則孰可以代者哉?故曰:「明君不寶金玉,而寶五 穀,伏惟聖明垂意。」疏入,下所司議,卒不能盡行也。 隆慶四年,差御史查覈薊州等鎮錢糧,承運庫,以空 劄取戶部銀,尚書劉體乾疏奏之。詔各邊督撫酌議 兵餉,各巡按嚴追侵冒以聞。

按《明會典》:「四年,差御史往薊州、宣大固原等鎮,查兵 馬錢糧,各請敕行事,一年一代。」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正月,內承運庫以空劄下戶部, 取銀十萬兩。戶部尚書劉體乾疏京帑重寄,乃以片 楮取之,安辯真偽?乞寢前命。」詔如數以金進。七月,戶 部尚書張守直言:「國家貢賦,在量入為出。嘗考天下 錢穀之數,計一歲所入,僅二百三十萬有奇,而中多 積逋災免奏留者。一歲所出,京師百萬餘,而邊餉至 二百八十餘萬,其額外請乞者不與焉。二年用四百 四十餘萬,三年則三百七十九萬,此其最少者,而出 已倍於入矣。近者遣四御史括天下府藏二百年所 積者,而盡歸之太倉,然自老庫百萬之外,止二百十 萬有奇,不足九邊一年之用。國計至此,人人寒心,然 以其大事而不敢言,或舉其端而不竟其說,亦未有 能毅然行之者。如入衛之兵,無不言其當罷,而今數 年未決。誠以邊事未寧,虜患莫測,異日者或有以中 之也。自嘉靖十八年被虜以來,邊臣日請增兵,本兵 日請給餉。蓋自五十九萬而增至二百八十餘萬,士 馬豈盡皆實數,芻餉豈盡皆實用耶?臣不敢遠舉,第 以近年一二鎮言之,如宣府之主兵一也,嘉靖四十 二年發銀二萬,後三年止一萬,乃至今十二萬矣。大 同之主兵一也,嘉靖三十六年發銀二十二萬,次年 二十三萬,乃今至二十七萬,又以加兵復費十一萬 矣。舉主兵而客兵可知,舉二鎮而九邊可知,天下焉 得不困?」今即不能如國初故額,亦宜考嘉靖十八年 以前「近事,而汰其浮甚者。且九邊去虜有遠近,事有 緩急,必盡須內帑,然後足用。宜令廷臣酌議減省,不 得過歲入。常數之外。臣亦移文督撫,俾以歲用實數 報部,臣具籍以進。惟陛下留神省覽,其用財約於往 昔者,必忠臣也,則有賞;其糜費溢於故常者,必非忠 也,則有罰。一切出入,許臣執奏上聞,國計幸甚。」上然 其言,令各邊督撫從實議處以聞。十一月,戶部奏:「各 省府歲運內庫京邊錢糧,率被解戶攬頭侵冒。有一 人假充數名者,有一家而擅利一省者,姦詭萬狀,法 紀蕩然。今將積歲輸納乾沒分數,纎悉條列,共一百 八十七類。乞下詔切責當事臣工,務體國任事,法期 必行,庶大計有濟。」詔各巡按御史盡法嚴追,剋期完 報;逾期不報者,都察院查劾以聞。

隆慶五年建庫密雲鎮,收貯各項公費。詔取光祿寺 銀供禁中之用,臣僚爭之減半。又令部員清查中外 財賦,類編各司職掌。靳學顏奏理財之要,不報。 按《明會典》五年題准,密雲鎮建立一庫,每年主客年 例軍門公費及修邊等項銀,盡發收貯,并添設該庫 大使一員,吏一名,專掌出納。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正月,詔取光祿寺銀二十萬進 用,寺臣及巡視科臣各疏爭之,詔減其半。六月,戶部 覆戶科梁問孟奏,國初原有定額,邊餉未嘗借支於 內,京師未嘗搜括於外,蓋不加賦而用足也。邇來敝 壞已極,官民俱困。請敕戶部侍郎一員,督同司屬有 心計者,通將中外財賦每歲增減出入之數,行各處 撫按官悉心議處。前有可因,固不必過為裁省,以傷 國體。後有可革,亦不許濫為糜費,以損民財。事完之 日,造冊送部,聽該部及與議官員類編為《各司職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