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6 (1700-1725).djvu/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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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內務府會計司凡

內用米糧。康熙七年題准、每年於戶部以柳斗取

水稻米二百石

康熙八年

十月初四日

上諭戶部:「朕巡幸田獵之處,一切御用等項,俱係各」

「該衙門由京城備辦供用,毫無取於地方。除內廄馬匹不用草料,其部中應差馬匹所需草料,亦屬不多。向來聞有地方官員,指稱御用,科派民間各物伺候,既不便銷筭,又不退還民間貪污官吏,侵肥入己,以致小民苦累,殊違法紀。以後著嚴行禁止,如地方有司仍有借端科派者,著該管官嚴加稽察,題參重處。」 如該管官不行參奏,或別經發覺,將該管官一併治罪。爾部即通行嚴飭,仍刊示曉諭遵行。《特諭》。

《大清會典》。「內務府廣儲司:凡大臣侍衛等進獻給賞」

康熙八年

諭、「嗣後大臣侍衛等進馬。應賜鞍者。先行請」

旨:「再議估價。」

會計司糧莊:康熙八年題准「各包衣大所用雜項米糧不敷,酌量奏請於戶部支取,三年終查核節用而餘多者,包衣大及掌倉人一併獎賞。濫用而缺少者,包衣大及掌倉人一併治罪。」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內務府會計司凡

內用米糧:康熙十年題准、「粘稻米酌量所用」 數目:

於戶部取用

康熙十一年

《大清會典》:內務府會計司凡

內用米糧。康熙十一年題准「於戶部增取水稻米。」

一百五十石

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庫藏京庫凡解納。康熙十四年議准、

管庫官員,「庫內物件不行固貯,以致烏林人等偷盜者,降一級調用,罰俸一年」

康熙十五年

《大清會典》。內務府廣儲司成造。康熙十五年題准, 皇后墊坐用鳳凰黃妝緞。行禮褥前用黃素緞,後用

黃布

貴妃墊坐、用金黃妝緞,行禮褥用金黃素緞。嬪等坐褥、行禮褥用金黃素緞。

康熙十六年

《大清會典》:內務府會計司凡

內用米糧:康熙十六年題准、於戶部「以柳斗取白」

老米三百石供用

《三旗經管錢糧》康熙十六年,將三旗經管錢糧官員歸併會計司,猶各司其事焉。

康熙十七年

二月初九日

上諭戶部:「錢糧關係國家大計;年來各處兵馬需用」

「糧餉,最為浩繁,在外總督、巡撫及經管錢糧各官俱宜潔己奉公,殫心料理;一應支放開銷,務須嚴加稽核,詳慎節省,方於軍國有裨。近見各處奏銷或製備物料,並不先行題明,藉口軍機緊急,濫請銷筭;或不行察核,重複支給又不為扣抵;或朦混重領,希圖利己,致滋糜費。以及侵欺浮冒種種弊端,難以枚舉。以」 後應作何嚴行禁飭處分?爾部會同吏、兵、工三部詳議定例具奏。特諭。

康熙十八年

《大清會典》。「內務府會計司,凡喂養群馬草料。康熙十」

八年,令「派各廄館料豆時,將料豆、倉米」 各半發給。

康熙二十年

《大清會典》:「內務府會計司,凡設立菜園。康熙二十年」、

題准:「各處園地,每年委包衣大二員專管親驗取給,會計司按月查核。若於定額外浮取、及將所送之物不即收領、與收取不堪用」 等弊發覺者、將專委管理之包衣大治罪。

康熙二十五年

《大清會典》:「戶部庫藏本色錢糧,康熙二十五年直省。」

解部本色

直隸、花絨一萬七千三百三十二斤一十五兩。芝麻五百一十石。牛角一十六副一隻。黃櫨木二千四百二十斤。蒲杖二千一百六十三斤一十一兩二錢

江蘇布政司,綿布二萬七千三百六十八匹七尺三寸六分三毫,黃白絹一百五十四匹一丈二寸,農桑絹一十三匹二丈一尺九寸四分九釐九毫。黃絲絹二十二匹九分三釐六毫。生絹六百九十三匹五尺一寸四分六釐八毫。《三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