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場:買茶四十萬斤,賣錢二萬六千三百六十貫;王 祺場買茶一十八萬二千二百二十七斤,賣錢一萬 一千九百五十三貫九百九十二;『石橋場,買茶五十 五萬斤,賣』」錢三萬六千八十貫。
太祖乾德元年夏四月丙午免湖南茶稅十二月己亥泉州陳洪進遣使貢茶萬計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三年二月庚寅幸西茶庫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七年閏十月癸亥,詔減湖南新製茶。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九年冬十月癸丑,太宗即位。庚申,詔「茶鹽用開 寶八年額。」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太宗太平興國元年詔茶稅以開寶八年額為定不得復增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太平興國元 年詔:「先是募民掌茶鹽榷酤,民多增常數,求掌以規 利,歲或荒儉,商旅不行,致虧常課,多籍沒家財以償, 甚乖仁恕之道。今後宜並以開寶八年額為定,不得 復增。」
太平興國二年,置榷茶場。主吏盜官茶販鬻錢三貫 以上,黥面送闕下。
按:《宋史太宗本紀》:「二年春正月辛卯,置江南榷茶場。」
按《食貨志》:「宋榷茶之制,擇要會之地曰江陵府曰」
真州,曰海州,曰漢陽軍,曰無為軍,曰蘄州之蘄口,為 榷貨務六。初,京城、建安、襄、復州皆置務,後建安、襄、復 州務廢,京城務雖存,但會給交鈔往還而不積茶貨。 在淮南則蘄、黃、廬、舒、光、壽六州官自為場,置吏總之, 謂之「山場」者十三。六州采茶之民皆隸焉,謂之「園戶。」 歲課作茶輸租,餘則官悉市之。其售于官者,皆先受 錢而後入茶,謂之「本錢」;又民歲輸稅願折茶者,謂之 「折稅茶。」總為歲課八百六十五萬餘斤,其出鬻皆就 本場。在江南則宣、歙、江、池、饒、信、洪、撫、筠、袁十州,廣德、 興國、臨江、建昌、南康五軍;兩浙則杭、蘇、明、越、婺、處、溫、 台、湖、常、衢、睦十二州;荊湖則江陵府、潭、澧、鼎、鄂、岳、歸、 峽七州,荊門軍;福建則建、劍二州。歲如山場,輸租折 稅,總為歲課。江南千二十七萬餘斤,兩浙百二十七 萬九千餘斤,荊湖二百四十七萬餘斤,福建三十九 萬三千餘斤,悉送六榷貨務鬻之。茶有二類,曰片茶, 曰「散茶。」片茶蒸造,實捲模中串之。唯建、劍則既蒸而 研,編竹為格,置焙室中最為精潔,他處不能造。有龍、 鳳、石乳、白乳之類十二等,以充歲貢及邦國之用。其 出虔、袁、饒、池、光、歙、潭、岳、辰、澧州、江陵府、興國、臨江軍, 有「仙芝」、「玉津」、「先春、綠芽」之類二十六等,兩浙及宣、江、 鼎州又以上、中、下或第一至第五為號。散茶,出淮南、 歸州,江南、荊湖,有「龍溪」、「雨前」、「雨後」之類十一等,江浙 又有以上、中、下或第一至第五為號者。買臘茶,斤自 二十錢至一百九十錢,有十六等;片茶大片,自六十 五錢至二百五錢,有五十五等;散茶,斤自十六錢至 三十八錢五分,有五十九等;鬻臘茶,斤自四十七錢 至四百二十錢,有十二等;片茶自十七錢至九百一 十七錢,有六十五等;散茶自十五錢至一百二十一 錢,有一百九十等。民之欲茶者,售於官,給其日用者, 謂之「食茶」,出境則給券。商賈貿易,入錢若金帛,京師 榷貨務以射六務、十三場茶,給券,隨所射與之,願就 東南入錢若金帛者聽,計直於茶如京師。至道末,鬻 錢二百八十五萬二千九百餘貫,天禧末,增四十五 萬餘貫。天下茶皆禁,唯川峽、廣南聽民自買賣,禁其 出境。凡民茶折稅外匿不送官及私販鬻者,沒入之, 計其直論罪;園戶輒毀敗茶樹者,計所出茶論如法。 舊茶園荒薄,采造不充其數者,蠲之,當以茶代稅而 無茶者,許輸他物。主吏私以官茶貿易,及一貫五百 者死。自後定法,務從輕減。太平興國二年,主吏盜官 茶販鬻錢三貫以上,黥面送闕下。
太平興國四年,詔「鬻偽茶一斤杖一百,二十斤以上 棄市。」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太平興國八年,禁偽茶,寬茶稅。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八年詔禁偽 茶,又詔民間舊茶園荒廢者蠲之。當以茶代稅而無 茶者,許輸它物。」
端拱二年置折中倉聽商人輸粟京師給茶鹽於江淮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茶之為利甚博, 商賈轉致於西北,利嘗至數倍。雍熙後用兵,切於餽 餉,多令商人入芻糧塞下,酌地之遠近而為其直,取 市價而厚增之,授以要券,謂之交引,至京師給以緡 錢,又移文江淮、荊湖給以茶及顆末鹽。端拱二年,置 折中倉,聽商人輸粟京師,優其直,給茶鹽於江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