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0 (1700-1725).djvu/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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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夾密停勻,其長依舊四十二尺。」

聖宗統和 年禁布帛不中尺度

按《遼史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聖宗乾亨間。令 有司諭諸行宮。布帛短狹不中尺度者。不鬻於市。」按乾

亨是《景宗紀元志》稱乾亨間定,訛。

統和三年。冬十一月癸巳。禁行在市易布帛不中尺 度者。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疑此即上條志載乾亨間者

道宗咸雍七年夏四月乙亥禁布帛短狹不中尺度者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太祖開寶三年令諸州絲綿紬布等物所在約支二年之用不得煩民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布帛,「宋承前代 之制,調絹、紬、布、絲綿以供軍須,又就所產折科和市。 其纎麗之物,則在京有綾錦院,西京、真定、青益梓州 場。院主織錦綺、鹿胎透背。江寧府、潤州有織羅務,梓 州有綾綺場,亳州市縐紗,大名府織縐縠,青齊、鄆、濮、 淄濰沂密、登、萊、衡、永全州市平絁,東京榷貨務歲入 中」平羅、小綾各萬匹,以供服用,及歲時賜與,諸州折 科和市,皆無常數,唯內庫所須,則有司下其數供足。 自周顯德中,受公私織造,並須幅廣二尺五分。民所 輸絹匹重十二兩,疏薄短狹、塗粉入藥者禁之。河北 諸州軍重十兩,各長四十二尺。宋因其舊。開寶三年, 令天下諸州,凡絲、綿、紬、絹、麻、布等物,所「在約支二年 之用,不得廣科市以煩民。」

太宗太平興國 年停湖州織綾務女工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初蓬州請以租 絲配民織綾,給其工直,太祖不許。太宗太平興國中, 停湖州織綾務,女工五十八人悉縱之。」詔「川峽市買 場織造院,自今非供軍布帛,其錦綺、鹿胎、透背、六銖、 攲正、龜殼等段匹,不須買織,民間有織賣者勿禁。」

至道二年詔民間縑帛勿筭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至道二年,詔 民間所織縑帛。非出鬻於市者。勿得收筭。」

真宗大中祥符三年李士衡請預給民間帛錢及時輸絹詔優予其直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馬元方為三司 判官,建言「方春乏絕時,預給庫錢貸民,至夏秋令輸 絹於官。」大中祥符三年,河北轉運使李士衡又言:「本 路歲給諸軍帛七十萬,民間罕有緡錢,常預假於豪 民,出倍稱之息,至期則輸賦之外,先償逋欠,以是工 機之利愈薄。請預給帛錢,俾及時輸送,則民獲利而 官亦足用。」詔優予其直。自是,諸路亦如之。或蠶事不 登,許以大小麥折納,仍免倉耗及頭子錢。

大中祥符五年,分錦、帛為一庫。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年重修庫屋。 增廣其地。分為四庫。錦帛一庫。」

大中祥符七年。併生帛雜色二庫。為生熟匹段庫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玉海》云云。

大中祥符九年,始以內帑預市紬絹。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大中祥符九 年,內帑發,下三司預市紬絹。時青齊間絹匹直八百 紬六百,官給錢率增二百,民甚便之。自後稍行之四 方。」按預給帛錢始於大中祥符三年而此載於九年姑並存備考

仁宗天聖 年詔減罷錦綺鹿胎透背綾花紗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天聖中,詔減兩 蜀歲輸錦綺、鹿胎、透背攲正之半,罷作綾花紗。」

明道二年詔減兩蜀錦綺易為紬絹以助軍

按《宋史仁宗本紀》,明道二年冬十月「甲辰,詔以兩川 歲貢綾、錦、羅、綺、紗三之二,易為紬絹供軍須。」按《食 貨志》:「明道中,又減兩蜀歲輸錦、綺、綾、羅、透背花紗三 之二,命改織紬絹以助軍。」

景祐元年詔罷兩蜀輸錦繡

按《宋史仁宗本紀》,景祐元年五月丁卯,「禁民間織錦 刺繡為服飾。西川歲織錦上供,亦罷之。」按《食貨志》: 「景祐初,遂詔罷輸錦背繡,背遍地密花透背段,自掖 庭以及閭巷皆禁用。其後,歲輒增益梓路紅錦、鹿胎。」

慶曆四年復減益梓路輸紅錦鹿胎及絹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其後歲輒增益 梓路紅錦、鹿胎,慶曆四年復減半,既而又減梓路歲 輸絹三之一,紅錦、鹿胎半之。」

嘉祐三年詔寬益梓利三路歲增紬絹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先是,咸平初,廣 南西路轉運使陳堯叟言,「准詔課植桑棗,嶺外唯產 苧麻,許令折數,仍聽織布赴官場博市,匹為錢百五 十至二百。」至是,三司請以布償芻直,登、萊端布為錢 千三百六十,沂布千一百。仁宗以取直過厚,命差減 其數。自西邊用兵,軍須紬絹多出益、梓、利三路,歲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