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0 (1700-1725).djvu/99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齊金土之價。而風俗不一,踰侈相高,浸弊於時,其來 自久。耗縑繒之本,資錦綺之奢,異彩奇文,恣其誇競。 今」師旅未戢,黎元不康,豈使淫巧之功,更虧常制。在 外所織造大張錦、獨軟錦、瑞錦、透背,及竭鑿六破已 上錦,獨窠文紗四尺幅,及獨窠吳綾、「獨窠司馬綾等, 並宜禁斷。其常行高麗白錦雜色,及常行小文子綾 錦等,任依舊例造。其綾錦花文所織盤龍、對鳳、麒麟、 獅子、天馬、辟邪、孔雀、仙鶴、芝草」《字雙勝》,及諸織羌 樣文字等,宜亦禁斷。

憲宗元和八年出內庫錢收市布帛每端匹加估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八年四月,以 錢重貨輕,出內庫錢五十萬貫,命兩常平收市布帛, 每端匹於舊估加十之一。」

元和九年,以太府奏,「建州等處所納布帛,麤惡短狹, 罰刺史以下各有差。」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九年八月詔: 「太府奏,建州、泉州、壽州所納物,麤惡短狹,布帛有幅, 制度所存。近日勸課不精,窳濫方甚,遂使女工都棄, 國用空虛,若無所懲,何以知懼?刺史宜各罰一月課 料,錄事參軍、本縣令各罰一季課料,本曹官罰一季 課料。」仍書下考。

元和十一年。京兆府奏請諸縣折納綾、絹、絁紬、絲綿 等。並依時價加饒。仍立小戶任納絲綿等項之格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一年六月 京兆府奏。今年諸縣夏稅折納綾、絹、絁紬、絲綿等。並 請依本縣時價。只定上中二等。每匹加饒二百文。綿 每兩加饒十五文。絲每兩加饒二十文。其下等物不 在納」限。「小戶本錢不足,任納絲綿、斛㪷。須是本戶,如 有本戶輒合集買成匹段代納者,所由決十五,枷項 令眾。」

文宗太和三年十一月甲午詔焚絲布撩綾機杼

按:《唐書文宗本紀》云云。

按:《冊府元龜》:三年十一月詔:「四方纎麗,若花絲布撩 綾之類,並禁斷。敕到一月日,機杼一切焚棄。」

太和四年。敕度支。減每歲西川織造綾羅錦匹數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本紀》。太和四年 五月戊子。敕度支每歲於西川織造綾羅錦八千一 百六十七匹。今數內減二千五百十匹。

武宗會昌六年宣宗即位禁斷諸道織造惡弱匹帛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宣宗以會昌

六年三月即位。十一月,刑部尚書、判度支崔元式奏: 「准今年七月二日敕,諸道所出次弱綾、絹、紗等,宜令 禁斷。若舊織得行使,仍委所在官中收納。如輒更有 織造行便,買賣同罪,須指射出次弱物州府,令戶部、 度支、鹽鐵三司同條流聞奏者。」省司先牒左藏庫,勘 到所出次弱匹帛州府名額。伏以綾、絹、紗等,州府所 「買機杼織造,並合勘充煮練,既不堪衣著,則虛費織 功。今欲委諸道節度、觀察使、刺史差清強官搜獲百 姓織造濫惡匹段、狹小機杼焚毀。其惡弱匹段,仍具 收納數聞奏。」從之,其後復犯者,亦條流有差。

後唐

明宗天成二年程遜請禁民間機杼假偽虛費絲縷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天成二年

十二月,中書舍人程遜上言,以「民間機杼多有假偽, 虛費絲縷,不堪為衣,請下禁止,庶歸朴素。」

後漢

隱帝乾祐三年盧振請禁諸道織造匹帛不合官定斤兩尺度

按《五代史隱帝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乾祐三年, 左司員外郎盧振上言:「古先哲王之制,布帛不中度, 不鬻於市。比來組織之物,輕重皆有定規。近年以來, 織帛之家過為疏薄,徒勞杼柚,無益公私。臣請三京、 鄴都、諸道州府,凡織造之家所織綾羅絁帛諸物,並 須斤兩尺度,合官定規程,不得輒為疏薄。所在官吏, 覺察禁止,不得更然。」

後周

世宗顯德三年詔天下織造匹段須合向來制度不得輕弱假偽冒價又令諸道嚴切指揮來年所納官絹斤兩丈尺

按《五代史世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顯德三年 五月詔曰:「化民成俗,須務真純;蠹物害能,莫先浮偽。 織紝杼軸之製,素有規程;裨販貿易之徒,不許違越。 久無條理,漸致澆訛。苟所鬻之或精,則酬直之必重。 宜從朴厚,用革輕浮。應天下今後公私織造到絹帛 紬布綾羅錦綺及諸色匹段,其幅尺斤兩,並須合向 來制度,不得輕弱假偽,罔冒取價。如有以上物色等, 限一百日內,並須破貨了絕。如限外敢有違犯織造 貨賣者,即所在節級所申,擒捉送官。」十月,詔曰:「舊制, 織造絁紬絹布綾羅錦綺紗縠等,幅闊二尺五分,不 得夾帶粉藥。宜令諸道州府嚴切指揮,來年所納官 絹,每匹須及一十二兩,河北諸州須及一十兩,務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