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2 (1700-1725).djvu/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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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祐》減九千六百五十六。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大率山澤之利 有限,或暴發輒竭,或採取歲久,所得不償其費,而歲 課不足,有司必責主者取盈。仁宗、英宗每降赦書,輒 委所在視冶之不發者,或廢之,或蠲主者所負,歲課 率以為常,而有司有請,亦輒從之,無所吝。故冶之興 廢不常,而歲課增損隨之。皇祐中,歲得金萬五千九 十」五兩。其後以赦書從事,或有司所請,廢冶百餘。既 而山澤興廢,至治平中,或增冶、或復故者六十有八, 而諸州阬冶總二百七十一,登、萊、商、饒、汀、南恩六州, 金之冶十一,皆置吏主之。是歲,視《皇祐》金減九千六 百五十六。

神宗熙寧元年冬十月戊辰禁銷金服飾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元豐元年諸阬冶金總收萬七百兩有奇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熙寧八年:「令近 阬冶坊郭鄉村并淘採烹鍊,人並相為保,之內及於 阬冶有犯,知而不糾或停盜不覺者,論如保甲法。」「元 豐元年,諸阬冶金總收萬七百一十兩。」

元豐四年,罷邕州貢金。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先是,熙寧七年, 廣西經略司言,邕州右江填乃洞產金,請以鄧闢監 金場。後五年,凡得金為錢二十五萬緡,闢遷官者再 焉。元豐四年,始以所產薄罷貢。」

徽宗崇寧三年二月庚申令天下阬冶金銀復盡輸內藏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崇寧四年,置湖北旺溪金場監官。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崇寧四年,「湖北 旺溪金場以歲收金千兩,乃置監官。」

大觀二年詔金銀阬冶方檢視而私淘取者以盜論陝西阬冶改併入轉運司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大觀二年,詔:「金 銀阬發,雖告言而方檢視,私開淘取者以盜論。」阬冶 舊不隸知縣、縣丞者,並令兼監,賞罰減正官一等。有 冶地,知縣月一行點閱。言者論其職在宣導德澤,平 征賦獄訟,不宜為課利走山谷間,遂已之。八月,提舉 陝西阬冶司改併入轉運司。

政和元年湖北增提舉買金司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政和元年,張商 英言「湖北產金,非止辰沅靖溪峒。其峽州夷陵、宜郡 縣。荊南府枝江、江陵縣、赤湖城至鼎州。皆商人淘採 之地。漕司既乏本錢,提舉司買止千兩。且無專司定 額。請置專切提舉買金司,有金苗無官監者許遣部 內州縣官及使臣掌幹。」詔提舉官措畫以聞,仍於荊 南置司。廣東漕司復奏:「端州高明、惠州信上立溪場 皆宜停閉;韶州曹峒場、英州銀岡場皆併入英之清 溪場,惟黃坑場欲權存,俟歲終會所入別奏;惠州楊 梅東阬、康州雲列、潮州豐政、連州元魚銅阬、黃田白 寶、廣州大利宜祿、韶州伍注、岑水銅岡、循州大佐羅 翊、英州鍾銅凡十六場,請並如舊。」循之夜明,英之竹 溪,韶之思溪,連之同安,請更遣攝官。從之。

政和三年,詔陝西措置官兼川路金銀坑冶事,令蔣 彝所收金輸大觀西庫。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尚書省言, 「陝西路阬冶已遣官吏提轄措置川路金銀阬冶興 廢。慮失利源。」詔令陝西措置官兼行川路事。阬冶所 收金、銀、銅、鉛、錫、鐵、水銀、朱砂物數。令工部置籍籤注。 歲半消補。上之尚書省。自是戶工部、尚書省皆有籍 鉤考。然所憑惟帳狀。至有有額而無收。有收而無額。 乃責之縣丞、監官及曹、部奉行者,而更督遞年違負 之數。九月,措置陝西阬冶蔣彝奏:「本路阬冶收金千 六百兩,他物有差。」詔輸大觀西庫,彝增秩,官屬各減 磨勘年。

政和五年,諸州出生金。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五行志》:政和五年正月, 湖南提舉常平劉欽言,「蘆荻衝出生金,重九斤八兩, 狀類靈芝祥雲,又淘得碎金四百七兩有奇。十一月, 越州民拾生金,湟州丁羊谷金阬僅千餘眼,得礦成 金共四等,計一百三十四兩有奇。」

政和六年,以劉𦬊措置萬、永州阬冶,歲收產金益數, 特與增秩。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六年,川陝路各 置提轄措置阬冶官。劉𦬊措置萬永州產金,一歲收 三千四百餘兩,特與增秩。」

宣和元年石泉軍許民淘金立課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宣和元年。「石泉 軍江溪沙磧麩金。許民隨金脈淘採。立課額。或以分 數取之。」

欽宗靖康元年括借金銀罷諸路阬冶及民承買金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