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2 (1700-1725).djvu/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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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九年九月丁亥。遣使括雲南所 產金。以孛羅為打金洞達魯花赤。十二月癸卯。罷湖 廣行省金銀冶提舉司,以其事隸各路總管府,以建 康淘金總管府隸建康路。

至元二十年,罷淘金官司,禁私易金銀。撥淘金夫,立 淘金所,檢淘金弊。又罷《金銀禁》及「雲南造賣金箔規 措所。」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年「三月乙丑,罷淮安等處淘 金官,惟計戶取金。五月甲子,徙揚州淘金夫赴益都。 六月丙戌,申嚴私易金銀之禁。秋七月丁卯,罷淮南 淘金司,以其戶還民籍。八月癸未,立懷來淘金所。冬 十月戊申,遣官檢覈益都淘金欺弊。十二月壬辰,罷 女直出產金銀禁。丙午,罷雲南造賣金箔規措所。」 按《食貨志》:「金在湖廣者,至元二十年,撥常德、澧、辰、沅、 靜民萬戶付金場,轉運司淘焉;在四川者,元貞元年, 以其病民,罷之。」

至元二十一年,放還檀州淘金戶,命軍淘金雙城,定 金銀價。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一年二月己亥,放檀州淘金 五百人還家。六月甲子,命也速帶兒所部軍六十人 淘金雙城。十一月辛丑,定金銀價。」

至元二十三年,江西撫州辦金一百兩。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金在江西者。至 元二十三年。撫州樂安縣小曹周歲辦金一百兩。」 至元二十四年。立江浙淘金提舉司。未幾革罷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金在江浙者。至 元二十四年立提舉司。以建康等處淘金夫凡七千 三百六十五戶隸之。所轄金場凡七十餘所。未幾,以 建康無金。革」提舉司,罷淘金戶,其徽、饒、池、信之課皆 歸之有司。

至元二十六年十一月丁卯,詔「山東東路毋得阻淘 金。」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八年秋七月己未,罷淘金提舉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九年。春正月庚子。禁商賈私以金銀航海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成宗元貞元年十一月辛巳立江淛金銀銅冶轉運使司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元貞二年。八月丁酉朔。禁舶商毋以金銀過海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二年罷建康淘金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二年二月乙酉,罷建康金銀 銅冶轉運司,還淘金戶於元籍,歲辦金悉責有司。」

仁宗延祐七年三月庚寅英宗即位秋七月辛丑以遼陽金銀冶歸中政院

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英宗至治三年罷諸金銀冶聽民採鍊

按《元史英宗本紀》:「至治三年春正月壬寅,罷上都、雲 州、興和、宣德、蔚州、奉聖州及雞鳴山、房山、黃蘆三㲼 諸金銀冶,聽民採鍊。」

泰定帝泰定四年春正月壬子以中政院金銀冶歸中書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致和元年夏四月戊午禁偽造金銀器皿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文宗天曆元年歲課各省金數有差

按《元史文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天曆元年歲課 之數,金課:「腹裡,四十錠四十七兩三錢;江浙省,一百 八十錠一十五兩一錢;江西省,二錠四十兩五錢;湖 廣省,八十錠二十兩一錢;河南省,三十八兩六錢。四 川省,麩金七兩二錢;雲南省,一百八十四錠一兩九 錢。」

順帝至正十二年五月己卯罷菰兒棚等處金銀場課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成祖永樂十三年差官至各處採辦金銀課

按:《明會典》:「凡金銀課,永樂十三年,差御史及郎中等 官至湖廣、貴州二布政司提督委官於辰州、銅仁等 處金銀場,採辦金銀課。」

孝宗弘治十五年定雲南每年將該徵差發銀折買金兩解部之例

按:《明會典》:「弘治十五年,令雲南每年該徵差發銀八 千八百九兩五分,定為常例。自弘治十六年為始,每 年折買金一千兩,足色二分、九成色三分、八成色五 分,與每年額辦金六十六兩六錢七分,并餘剩銀兩, 一同解部,轉送承運庫交納。」

世宗嘉靖七年題准買辦解納雲南各色金兩之例按明會典嘉靖七年題准雲南年例金一千兩遵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