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4 (1700-1725).djvu/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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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亦押字。其搭印支錢處合同。餘用印依常例。

章宗明昌元年八月癸巳罷諸府鎮流泉務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明昌二年,以「私鑄多銷鐵,敕減賣鏡價。」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初,大定間定制: 民間應許存留銅鍮器物,若申賣入官,每斤給錢二 百文,其棄藏應禁器物,首納者每斤給錢百文;非器 物銅貨一百五十文,不及斤者計給之。在都官局及 外路造賣銅器價令運司佐貳檢校,鏡每斤三百十 四文,鍍金御仙花腰帶十七貫六百七十一文,五子 荔」支腰帶,十七貫九百七十一文;抬鈒羅文束帶,八 貫五百六十文;魚袋,二貫三百九文。鈸鈷鐃磬每斤 一貫九百二文。鈴杵坐銅者二貫七百六十九文;鍮 石者三貫六百四十六文。明昌二年十月,敕減賣鏡 價,防私鑄銷錢也。

明昌三年,禁界外採銅,限民間流轉交鈔數。

按《金史章宗本紀》:三年四月丙午,罷天山北界外採 銅 按《食貨志》:舊嘗以夫匠逾天山北界外採銅。明 昌三年,監察御史李炳言,「頃聞有司奏,在官銅數可 支十年,若復每歲令夫匠過界遠採,不惟多費,復恐 或生邊釁。若支用將盡之日,止可於界內採煉。」上是 其言,遂不許出界。五月敕尚書省曰:「民間流轉交鈔, 當」限其數,毋令多於見錢也。

明昌四年,籍鐵錢貯庫,令「陝西諸稅錢折交鈔」,又官 兵俸量給錢絹銀鈔。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上諭宰臣 曰:「隨處有無用官物。可為計置。如鐵錢之類是也。」或 有言鐵錢有破損,當令所司以銅錢償之者。參知政 事胥持國不可。上曰:「令償之,尚壞,不償將盡壞矣。若 果無用,曷別為計。」持國曰:「如江南用銅錢,江北、淮南 用鐵錢,蓋以隔閡銅錢,不令過界爾。如陝西市易亦 有用銀、布薑麻,若舊有鐵錢,宜姑收貯,以備緩急。」遂 令有司籍鐵錢及諸無用之數貯於庫。八月,提刑司 言:「所降陝西交鈔,多於見錢,使民艱於流轉。」宰臣以 聞。遂令本路榷稅及諸名色錢折交鈔,官兵俸許錢、 絹、銀鈔各半之,若錢銀數少,即全給交鈔。

明昌五年三月壬申,初定限錢禁。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五年三月。宰臣 奏「民間錢所以艱得。以官豪家多積故也。在唐元和 間。嘗限富家錢過五千者死。王公重貶沒入。以五之 一賞告者。」上令參酌定制。令官民之家以品從物力 限見錢多不過三萬貫。猛安謀克則以牛具為差。不 得過萬貫。凡有所餘。盡令易諸物收貯之。有能告數 外留錢者,奴婢免為良傭者,出離以十之一為賞,餘 皆沒入。又諭旨有司,「凡使高麗還者,所得銅器,令盡 買之。」

承安二年定鈔法及銀鈔相兼法改鑄銀名承安寶貨

按《金史章宗本紀》,承安二年十二月己卯,始鑄「承安 寶貨。」 按《食貨志》:「二年十月,宰臣奏,舊立交鈔法,凡 以舊易新者,每貫取工墨錢十五文。至大定二十三 年,不拘貫例,每張收八文,既無益於官,亦妨鈔法,宜 從舊制便。若以鈔買鹽引,每貫權作一貫五十文,庶 得多售。」上曰:「工墨錢,貫可令收十二文。買鹽引者,每 貫」可權作一貫一百文。時交鈔所出數多,民間成貫 例者艱於流轉,詔以西北二京、遼東路從宜給小鈔, 且許於官庫換錢,與它路通行。十一月,尚書省議謂: 「時所給官兵俸及邊戍軍須,皆以銀鈔相兼,舊例銀 每鋌五十兩,其直百貫,民間或有截鑿之者,其價亦 隨低昂。遂改鑄銀,名『承安寶貨,一兩至』」十兩分五等, 每兩折錢二貫,公私同見錢用。仍定銷鑄及接受稽 留罪賞格。

承安三年,申嚴見錢越境罪及限錢法。又造小鈔 按《金史章宗本紀》:三年冬十月,定官民存留見錢之 數。設回易務,更立行用鈔法。 按《食貨志》:三年正月, 省奏,隨處榷場若許見錢越境,雖非銷毀,即與銷毀 無異。遂立制以錢與外方人使,及與交易者徒五年, 三斤以上死,駔儈同罪。捕告人之賞,官先為代給錢 五百貫。其逮及與接引、館伴,先排通引、書表等,以次 坐罪,仍令均償。時交鈔稍滯,命西京、北京、臨潢、遼東 等路一貫以上俱用銀鈔寶貨,不許用錢,一貫以下 聽民便。時既行限錢法,人多不遵。上曰:「已定條約,不 為不重,其令御史臺及提刑司察之。」九月,以民間鈔 滯,盡以一貫以下交鈔易錢用之。遂復減元限之數。 更定官民存留錢法,三分為率,親王、公主、品官許留 一分,餘皆半之。其贏餘之數,期五十日內盡易諸物, 違者以違制論。以錢賞告者。於兩行部各置回易務, 以綿絹物段易銀鈔,亦許本務納銀鈔,赴榷場出鹽 引,納鈔於山東、河北、河東等路,從便易錢,各降補官。 及《德號空敕》三百,度牒一「千,從兩行部指定處,限四 月進納補換。」又更造「《一百例》小鈔,並許官庫易錢,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