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4 (1700-1725).djvu/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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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二貫例並支小鈔,三貫例則支銀一兩、小鈔一貫, 若五貫、十貫例則四分支小鈔,六分支銀。欲得寶貨 者聽,有阻滯及輒減價者罪之。」

承安四年,除阻滯銀鈔罪。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三月,又以 銀鈔阻滯,乃權止山東諸路以銀鈔與綿絹鹽引從 便易錢之制。令院務諸科名錢,除京師、河南、陜西銀 鈔從便,餘路並許收銀鈔各半,仍於鈔四分之一許 納。其本路隨路所收交鈔,除本路者不復支發,餘通 行者並循環用之。」榷貨所鬻監引收納寶貨,與鈔相 半,「銀每兩止折鈔兩貫省,許人依舊詣庫納鈔。隨路 漕河所收,除額外羨餘者亦如之。所支官錢,亦以銀、 鈔相兼,銀已零截者,令交鈔庫,不復支。若寶貨數少, 可浸增鑄,銀鈔既通,則物價自平,雖有禁法,亦安所 施?」遂除《阻滯銀鈔罪制》。

承安五年,罷《承安寶貨》。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以戶部言。 命在都官錢、榷貨務鹽引。並聽收寶貨。附近鹽司貼 錢數。亦許帶納。民間寶貨有所歸。自然通行。不至銷 毀。先是設四庫印小鈔以代鈔本。令人便齎小鈔赴 庫換錢。即與支見錢無異。今更不須印造。俟其換盡。 可罷四庫。但以大鈔驗錢數支易見錢。」時私鑄承安 寶貨者,多雜以銅錫,寖不能行,京師閉肆。五年十二 月,宰臣奏:「比以軍儲調發,支出交鈔數多,遂鑄寶貨, 與錢兼用,以代鈔本。蓋權時之制,非經久之法。」遂罷 承安寶貨。

泰和元年六月乙巳初許諸科徵鋪馬黃河夫軍須等錢折納銀一半願納錢鈔者聽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泰和元年六月。 通州刺史盧構言。「民間鈔固已流行。獨銀價未平。官 之所定。每鋌以十萬為準。而市肆纔直八萬。蓋出多 入少故也。若令諸稅以錢銀鈔三分均納。庶革其弊。」 下省議。宰臣謂「軍興以來。全賴交鈔佐用。以出多遂 滯。頃令院務收鈔七分。亦漸流通。若與銀均納。則彼 增」此減,理必偏勝,至礙鈔法,必欲銀價之平。宜令諸 名若鋪馬、軍須等錢,許納銀半,無者聽便。

泰和二年,議行《三合同鈔》,不果。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先是嘗行三合 同交鈔。至泰和二年止行於民間。而官不收斂。朝廷 慮其病民。遂令諸稅各帶納一分。雖止係本路者。亦 許不限路分通納。戶部見徵累年鋪馬錢亦聽收其 半。閏十二月,上以交鈔事召戶部尚書孫鐸、侍郎張 復亨議於內殿。復亨以三合同鈔可行,鐸請廢不用。 既」而復亨言竟詘。自是而後,國虛民貧,經用不足,專 以交鈔愚百姓,而法又不常,世宗之業衰焉。以至泰 和三年,其弊彌甚。乃謂宰臣曰:「大定間錢至足,今民 間錢少,而又不在官,何耶?」其集問百官,必有能知之 者。 按《孫鐸傳》:鐸為戶部尚書。泰和二年十二月,上 召鐸戶部侍郎張復亨議交鈔。復亨曰:「三合同鈔可 行。」鐸請廢不用。詰難久之,復亨議詘。上顧謂侍臣曰: 「孫鐸,剛正人也,雖古魏徵何加焉。」鐸上言:「民間鈔多, 宜收斂。院務課程及諸窠名錢,須要全收交鈔,秋夏 稅本色外,盡令折鈔,不拘貫例。農民知之,迤漸重鈔。 比來州縣抑配行市,買鈔無益,徒擾之耳。乞罷諸處 鈔局,惟省庫仍舊。小鈔無限路分,可令通行。」上覽奏, 即詔有司曰:「可速行之。」

泰和四年,罷限錢法,定從便易錢法,鑄直十大錢。 按《金史章宗本紀》,四年秋七月甲戌,罷限錢法。 按 《食貨志》,四年七月罷限錢法,從戶部尚書上官瑜所 請也。四年欲增鑄錢,命百官議所以足銅之術。中丞 孟鑄謂銷錢作銅及盜用出境者不止,宜罪其官。及 鄰。太府監梁𤨠等言,鑄錢甚費,率費十錢可得一錢。 識者「謂費雖多,猶增一錢也。乞採銅,拘器以鑄。」宰臣 謂:「鼓鑄未可速行,其銅冶聽民煎煉,官為買之。凡寺 觀不及十人,不許畜法器。民間鍮銅器,期以兩月送 官給價,匿者以私法坐。限外人告者,以知而不糾坐; 其官。寺觀許童行告者賞,俟銅多,別具以聞。」八月,定 《從便易錢法》,聽人輸納於京師,而於山東、河北、大名、 河東等路,依數支取。後鑄大錢一直十,篆文曰「泰和 重寶」,與鈔參行。

泰和五年,命交鈔工墨錢貫收六文。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上欲罷交 鈔工墨錢,復以印時常費,遂命貫止收六文。」

泰和六年,以陝西交鈔不行,出見錢為鈔本,復許諸 路行用小鈔。

按《金史章宗本紀》,六年十一月戊戌,詔諸路行用小 鈔 按《食貨志》:六年四月,「陜西交鈔不行,以見錢十 萬貫為鈔本,與鈔相易,復以小鈔十萬貫相參用之。」 六年十一月,復許諸路各行小鈔。中都路則於中都 及保州,南京路則於南京、歸德、河南府,山東東路則 於益都、濟南府,出東西路則於東平、大名府,河北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