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4 (1700-1725).djvu/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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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得而正。何者?國家之賦,不用粟而用銀,舍所有 而責所無故也。夫田野之氓,不為商賈,不為官,不為 盜賊,銀奚自而來哉?此唐、宋諸臣每致歎於錢荒之 害,而今又甚焉。非任土以成賦,重穡以帥民,而欲望 教化之行,風俗之美,無是理矣。 白氏《長慶集策》曰: 「夫賦斂之本者,量桑地以出租,計夫家以出庸,租庸 者,穀帛而已。」今則穀帛之外又責之以錢。錢者,桑地 不生銅,私家不敢鑄,業於農者何從得之?至乃吏胥 追徵,官限迫蹙,則易其所有以赴公程,當豐歲則賤 糶半價,不足以充緡錢,遇「凶年則息利倍稱,不足以 償逋債。豐凶既若此,為農者何所望焉!是以商賈大 族乘時射利者,日以富豪;田壟罷人望歲勤力者,日 以貧困。勞逸既懸,利病相誘,則農夫之心,盡思釋耒 而倚市,織婦之手,皆欲投杼而刺文,至使田卒汙萊, 室如懸罄,人力罕施而地利多鬱,天時虛運而歲功 不成。臣嘗」反覆思之,實繇穀帛輕而錢刀重也。夫糴 甚貴,錢甚輕則傷人;糴甚賤,錢甚重則傷農。農傷則 生業不專,人傷則財用不足。故王者平均其貴賤,調 節其重輕,使百貨通流,四人交利,然後上無乏用,而 下亦阜安。方今天下之錢,日以減耗,或積於國府,或 滯於私家。若復日月徵取,歲時輸納,臣恐穀帛之價 轉賤,農桑之業轉傷,十年以後,其弊必更甚於今日 矣。今若量夫家之桑地,計穀帛為租庸,以石斗登降 為差,以匹夫多少為等,但書估價,並免稅錢,則任土 之利載興,易貨之弊自革。弊革則務本者致力,利興 則趨末者回心,游手於道塗,市肆者可易業於西成, 託跡於軍籍,釋流者可返躬於東作。所謂「下令如流 水之原,繫人於包桑之本」者矣。 《贈友詩》曰:「私家無 錢罏,平地無銅山。胡為秋夏稅,歲歲輸銅錢。錢力日 已重,農力日已殫。賤糶粟與麥,賤貿絲與綿。歲暮衣 食盡,焉得無饑寒?」吾聞國之初,有制垂不刊。庸必算 丁口,租必計桑田不求土。所無不強人所難量。人以 為出,上足下亦安。「兵興一變法,兵息遂不還。使我農 桑人,顦顇畎畝間。誰能革此弊,待君秉利權,復彼租 庸法。」令如貞觀年 李翱集有《疏改稅法》一篇,言:錢 者官司所鑄,粟帛者農之所出。今乃使農人賤賣粟 帛,易錢入官,是豈非顛倒而取其無者邪?由是豪家 大商皆多積錢以逐輕重,故農人日困,末業日增。請 一切不督見錢,皆納布帛。 宋時歲賦亦止是穀帛, 其入有常物,而一時所需,則變而取之,使其直輕重 相當,謂之折變。熙寧中,張方平上疏言:「比年公私上 下並苦乏錢。又緣青苗、助役之法,農民皆變轉穀帛, 輸納見錢,錢既難得,穀帛益賤,人情窘迫,謂之錢荒。」 紹熙元年,臣僚言:「古者賦出於民之所有,不強其所 無。今之為絹者,一倍折而為錢,再倍折而為銀。銀愈 貴,錢愈難得,穀愈不可售,使民賤糶而貴折,則大熟 之歲反為民害。願詔州郡,凡多取而多折者,重置於 法。民有糶不售者,令常平就糴,異時歲歉,平價以糶, 庶於民無傷,於國有補。」從之。而真宗時,知袁州何蒙 請以金折本州二稅。上曰:「寺若是,將盡廢耕農矣。」不許。 是宋時之弊亦與唐同,而折銀之見於史者,自南渡 後始也。

今世所傳五銖錢,皆云漢物,非也。南北朝皆鑄五銖 錢。《魏書》言:武定之初,私鑄濫惡。齊文襄王以錢文五 銖,名須稱實,宜稱錢一文重五銖者,聽入市用。計百 錢重一斤四兩二十銖,自餘皆準此為數。其京邑二 市,天下州鎮郡縣之市,各置二稱,懸於市門。民間所 用之稱,皆準市稱以定輕重。若重不五銖,或雖重五 銖而多雜鉛鑞,並不聽用,然竟未施行。《隋書》:高祖既 受周禪,以天下錢貨輕重不等,乃更鑄新錢,背面肉 好,皆有周郭,文曰「五銖」,而重如其文。每錢一千,重四 斤二兩。悉禁古錢及私錢,置樣於關,不如樣者沒官 銷毀之。自是錢幣始壹,百姓便之。是則改幣之議,始 於齊文襄,至隋文帝乃行之。而今之五銖亦大抵皆 隋物也。按四斤二兩是六十六兩,每一枚當重六分 六釐。今五銖錢正符此數,不知漢制如何。 古錢惟 五銖及《開元通寶》最多。五銖,隋開皇元年鑄;開元,唐 武德四年鑄。

自宋以後,皆先有年號而後有錢文。唐之開元,則先 有錢文而後有年號。《舊唐書食貨志》曰:「武德四年,鑄 開元通寶錢,徑八分,重二銖四絫,積十錢重一兩。」又 曰:開元錢之文,給事中歐陽詢制詞及書,時稱其工。 其字含八分及隸體,其詞先上後下,次左後右,讀之 自上及左,迴環讀之,其義亦通,流俗謂之開通元寶 錢。馬永卿曰:「開元通寶,蓋唐二百八十九年獨鑄此 錢,雒并幽桂等處皆置監,故開元錢如此之多,而《明 皇紀》號偶相合耳。」

明太祖歲辛丑二月,置寶源局於應天府,鑄「大中通 寶」錢,與歷代之錢相兼行使。至嘉靖所鑄之錢,最為 精工。隆慶、萬曆加重半銖,而前代之錢通行不廢。予 幼時見市錢多南宋年號,後至北方,見多汴宋年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