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4 (1700-1725).djvu/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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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行草字體皆備,間有一二唐錢。自天啟、崇禎廣置 錢局,括古錢以充廢銅,於是市人皆擯古錢不用,而 新鑄之錢彌多彌惡,旋鑄旋銷,寶源、寶泉二局,祇為 姦蠹之窟。故嘗論古來之錢,凡兩大變:隋時盡銷古 錢一大變;天啟以來一大變也。昔時錢法之弊,至於 鵝眼綖環之類,無代不有。然歷代之錢尚存,旬日之 間,便可澄汰。今則舊錢已盡,即使良工更鑄,而海內 之廣,一時難遍。欲一市價而裕民財,其必用開皇之 法乎? 自漢五銖以來,為歷代通行之貨,未有廢古 而專用今者,唯王莽一行之耳。考之於史,魏熙平初, 尚書令任城王澄上言,「請下諸州方鎮,其太和及新 鑄五銖并古錢,內外全好者,不限大小,悉聽行之。梁 敬帝太平元年,詔雜用古今錢。」《宋史》言「自五代以來, 相承用唐舊錢,至如宋」明帝泰始二年,則斷新錢專 用古錢矣。金世宗大定十九年,則以宋《大觀》錢一當 五用矣。昔之貴古錢如此。近年聽爐頭之說,官吏工 徙,無一不衣食其中,而古錢銷盡,新錢愈雜。地既愛 寶,火常克金,遂有乏銅之患。自非如隋文別鑄五銖, 盡變天下之錢,古制不可得而復矣。 錢者,歷代通 行之貨,雖易姓改命而不得變古。後之人主不知此 義,而以年號鑄之錢文,於是易代之君遂以為勝國 之物而銷毀之,自錢文之有年號始也。嘗考之於史, 年號之興,皆自季世。宋孝武帝孝建初鑄四銖,文曰 「孝建」,一邊為「四銖。」其後稍去四銖,專為孝建。廢帝景 和二年,鑄二銖錢,文曰「景和。」魏孝文帝太和十九年 更鑄錢,文曰「太和五銖。」孝莊帝永安二年更鑄永安 五銖。此非永世流通之術,而高道穆乃以為論。今據 古,宜載年號,何其愚也! 近日河南、陝西各自行錢, 不相流通,既非與民同利之術,而市肆之猾,乘此以 欺愚人,窘行旅。《鹽鐵論》言「幣數變而民滋偽。」亮哉斯 言矣!

自古鑄錢,若漢五銖、唐開元、宋以後各年號錢,皆一 面有字,一面無字。儲沫曰:「自昔以錢之有字處為陰, 無字處為陽。古者鑄金為貨,其陰則紀國號,如鏡陰 之有款識也。凡器物之識必書於其底,與此同義。沿 襲既久,遂以漫處為背,近年乃有別鑄字於漫處者。 天啟大錢始鑄『一』」、「兩」字,崇禎錢有戶、工等字,錢品益 雜,而天下亦亂。按唐會昌中,淮南節度使李紳請天 下以州名鑄錢,京師為京錢。未幾,武宗崩,宣宗立,遂 廢之。 無字謂之陽,有字謂之陰。《儀禮》疏筮法,古用 木畫地,今則用錢。以三少為重錢,重錢則九也。三多 為交錢,交錢則六也;兩多一少為單錢,單錢則七也; 兩少一多為折錢,折錢則八也。今人以錢筮者猶如 此,錢以有字處為陰,是知字乃錢之背也,碑之背亦 名為「陰。」

鈔法之興,因於前代未以銀為幣而患錢之重,乃立 此法。唐憲宗之「飛錢」,即如今之會票也。宋張詠鎮蜀, 以鐵錢重不便貿易,於是設質劑之法,一交一緡,以 三年為一界而換之。天聖間,遂置交子務。然宋人已 嘗論之,謂無錢為本,亦不能以空文行。今日上下皆 銀,輕裝易致,而楮幣自無所用。故洪武初欲行鈔法, 至禁民間行使金銀,以姦惡論而卒不能行。及乎後 代,銀日盛而鈔日微,勢不兩行,灼然易見。乃崇禎之 末,倪公元璐掌戶部,必欲行之,其亦未察乎古今之 變矣。 議者但言洪武間鈔法通行。考之《實錄》,二十 七年八月丙戌禁用銅錢矣。三十年三月甲子禁用 金銀矣。三十五年十二月甲寅,命俸米折支鈔者每 石增五貫為十貫。是國初造鈔之後,不過數年,而其 法已漸壞不行,於是有奸惡之條、充賞之格,而卒亦 不能行也。蓋昏爛、倒換、「出入之弊,必至於此。乃以鈔 之不利而并錢禁之,廢堅剛可久之貨,而行軟熟易 敗之物,宜其弗順於人情,而卒至於滯閣。後世興利 之臣,慎無言此可矣。」 自鈔法行而獄訟滋多,於是 有江夏縣民父死以銀營葬具,而坐以徙邊者矣。有 給事中丁環奉使至四川,遣親吏以銀誘民交易而 執之者矣。舍烹鮮之理,就揚沸之威,去冬日之溫,用 秋荼之密,天子亦知其拂於人情而為之戒飭。然其 不達於天聽,不登於史書者,又不知凡幾也。《孟子》曰: 「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為也。若鈔法者,其不為罔 民之一事乎?」 《元史》:世祖至元十七年,中書省議流 通鈔法,凡賞賜宜多給幣帛,課程宜多收鈔。於是陳 瑛祖之。請通計戶口食鹽納鈔,又詔令課程贓罰等 物悉輸鈔,又詔令笞杖定等輸鈔贖罪,又令權增市 肆門攤課程收鈔,又令倒死虧欠馬駝等畜並輸鈔, 又令各欠羊皮、魚鰾、翎毛等物並輸鈔。又令塌坊果 園舟車裝載並納鈔。欲以重鈔而鈔不行。於是制為 「阻滯鈔法」之罪:有不用鈔一貫者,罰納千貫;親鄰、里 老、旗甲知情不首依犯者,一貫罰百貫;其關閉鋪店, 潛自貿易及抬高物價之人,罰鈔萬貫;知情不首,罰 千貫。有阻滯鈔法者,令有司於所犯人每貫追一萬 貫入官,全家發戍。邊遠而愈不可行矣。 宣德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