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4 (1700-1725).djvu/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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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今國用需《中統》鈔五百萬錠。前者嘗借支鈔本至千

六十萬三千一百餘錠。今乞罷《中統》鈔,以至大銀鈔 為母,至元鈔為子,仍撥《至元》鈔本百萬錠以給國用。」 冬十月庚戌朔,詔以行《銅錢法》詔天下。戊寅,御史臺 臣言:「至大銀鈔始行,品目繁碎,民猶未悟,而又兼行 銅錢,慮有相妨。」又言:「民間拘銅器甚急,弗便,乞與省 臣詳議。」有旨:「其與省臣議之。」按《食貨志》,二年,武宗 復以物重鈔輕,改造至大銀鈔,自二兩至二釐定為 一十三等,每一兩準至元鈔五貫,白銀一兩,赤金一 錢。元之鈔法,至是蓋三變矣。大抵至元鈔五倍於中 統,至大鈔又五倍於至元,然未及期年,仁宗即位,以 倍數太多,輕重失宜,遂有罷銀鈔之詔,而中統、至元 二鈔,終元之世,蓋常行焉。

至大三年,立「監領錢法」,以至大錢鈔與銅錢通行。又 以行用銅錢,詔諭中外,增印至大鈔本。

按《元史武宗本紀》,三年春正月丙申,立資國院泉貨 監,命以歷代銅錢與至大錢相參行用。二月丁卯,尚 書省臣言,「昔至元鈔初行,即以中統鈔本供億,及銷 其板。今既行至大銀鈔,乞以至元鈔輸萬億庫,銷毀 其板,止以至大鈔與銅錢相權通行為便。」從之。八月 丙辰,以行用銅錢,詔諭中外。十一月辛巳,尚書省臣 言:「今歲已印至大鈔本一百萬錠,乞增二十萬錠,及 銅錢兼行,以備侍衛及鷹坊急有所須。」從之。按《食 貨志》:錢自九府圜法行於成周,歷代未嘗或廢。元之 交鈔、寶鈔,雖皆以錢為文,而錢則弗之鑄也。武宗至 大三年,初行錢法,立資國院、泉貨監以領之。其錢曰 至大通寶者,一文準至大銀鈔一釐;曰「大元通寶」者, 一文準《至大通寶》錢一十文。歷代銅錢,悉依古例,與 至大錢通用,其當五、當三、折二,並以舊數用之。 至大四年,仁宗即位,廢「至大」鈔及至大銅錢,專用至 元中統鈔。

按《元史仁宗本紀》:四年三月庚寅,即皇帝位。夏四月 丁卯,詔曰:『我世祖皇帝參酌古今,立中統至元鈔法, 天下流行,公私蒙利,五十年於茲矣。比者尚書省不 究利病,輒意變更,既創至大銀鈔,又鑄大元至大銅 錢。鈔以倍數太多,輕重失宜。錢以鼓鑄弗給,新舊恣 用,曾未再期,其弊滋甚。爰咨廷議,允協輿言,皆願變 通以復舊制。其罷資國院及各處泉貨監提舉司,買 賣銅器,聽民自便。應尚書省已發各處至大鈔本及 至大銅錢,截日封貯。民間行使者,赴行用庫倒換。仍 免大都、上都、隆興差稅。三年十二月辛卯,遣官監視, 焚至大鈔』。」按《食貨志》,四年,仁宗復下詔,以鼓鑄弗 給,新舊恣用,其弊滋甚,與銀鈔皆廢不行。所立院監 亦皆罷革,而專用「至元《中統鈔》云。

泰定帝泰定四年定焚毀昏鈔之所及監臨官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鈔之昏爛者, 泰定四年,又定焚毀之所,皆以廉訪司官監臨。隸行 省者,行省官同監。其制之大略如此。

文宗天曆元年臣僚議印鈔本及收毀鈔板

按《元史文宗本紀》:天曆元年十一月庚午,中書省臣 言,「今歲既罷印鈔本,來歲擬印至元鈔一百一十九 萬二千錠,中統鈔四萬錠。」監察御史言:「戶部鈔法,歲 會其數,易故以新,期於流通,不出其數。邇者倒剌沙 以上都經費不足,命有司刻板印鈔。今事既定,宜急 收毀。」從之。

天曆二年,更鑄鈔板,又造至元、中統鈔如歲例 按《元史文宗本紀》:「二年二月甲寅,更鑄鈔板,仍毀其 刓者。十二月丁未,造至元鈔」四十五萬錠,中統鈔五 萬錠。如歲例。

至順二年春正月戊子造歲額鈔本至元鈔八十九萬五十錠中統鈔五千錠

按:《元史文宗本紀》云云。

順帝元統元年朵爾直班條陳鑄錢幣事

按《元史順帝本紀》不載。按《朵爾直班傳》,「朵爾直班, 元統元年擢監察御史,條陳九事,六曰鑄錢幣。」

至元四年春正月癸亥印造鈔本百二十萬錠

按:《元史帝順本紀》云云。

至正元年令住造明年鈔本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正元年十二月癸亥,以在庫至 元中統鈔二百八十二萬二千四百八十八錠,可支 二年,住造明年鈔本。」

至正十年,詔更鈔法。

按《元史順帝本紀》,十年十一月己巳,詔天下以中統 交鈔壹貫文權銅錢,一千文準至元寶鈔,貳貫,仍鑄 至正通寶錢。並用以實鈔法。至元寶鈔通行如故 按《食貨志》:「十年,右丞相脫脫欲更鈔法,乃會中書省、 樞密院、御史臺及集賢、翰林兩院官共議之。先是左 司都事武祺嘗建言云,鈔法自世祖時已行之後,除 撥支料本倒易昏鈔以布天下外,有合支名目,於寶 鈔總庫料鈔轉撥,所以鈔法疏通,民受其利。比年以 來,失祖宗元行鈔法本意,不與轉撥,故民間流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