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4 (1700-1725).djvu/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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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致偽鈔滋多。」遂准其所言,凡合支名目,已於總庫 轉支。至是,吏部尚書偰哲篤及武祺俱欲迎合丞相 之意。《偰哲篤》言:「更鈔法,以楮幣一貫文」省權銅錢一 千文為母而錢為子。眾人皆唯唯,不敢出一語,惟集 賢大學士兼國子祭酒呂思誠獨奮然曰:「中統、至元 自有母子,上料為母,下料為子,比之達達人乞養漢 人為子,是終為漢人之子而已。豈有故紙為父,而以 銅為過房兒子者乎?」一坐皆笑。思誠又曰:「錢鈔用法, 以虛換實,其致一也。今歷代錢及至正錢、中統鈔及 至元鈔、交鈔,分為五項,若下民知之,藏其實而棄其 虛,恐非國之利也。」偰哲篤武祺又曰:「至元鈔多偽,故 更之爾。」思誠曰:「至元鈔非偽,人為偽爾。交鈔若出,亦 有偽者矣。且至元鈔猶故戚也,家之童稚皆識之矣; 交鈔猶新戚也,雖不敢不親,人未識也,其偽反滋多 爾。況祖宗成憲,豈可輕改?」偰哲篤曰:「祖宗法弊,亦可 改矣。」思誠曰:「汝輩更法,又欲上誣世皇,是汝又欲與 世皇爭高下也。且自世皇以來,諸帝皆諡曰孝,改其 成憲,可謂孝乎?」武祺又欲錢鈔兼行,思誠曰:「錢鈔兼 行,輕重不倫,何者為母,何者為子?汝不通古今,道聽 塗說,何足以行,徒以口舌取媚大臣,可乎?」偰哲篤曰: 「我等策既不可行,公有何策?」思誠曰:「吾有《三字策》,曰 『行不得,行不得』。」又曰:「丞相勿聽此言,如向日開金口 河成則歸功汝等,不成則歸罪丞相矣。」脫脫見其言 直,猶豫未決。御史大夫也先帖木兒言曰:「呂祭酒言 有是者,有非者,但不當坐廟堂高聲厲色。若從其言, 此事終不行耶?」明日,諷御史劾之,思誠歸臥不出,遂 定更鈔之議而奏之。下詔云:「朕聞帝王之治,因時制 宜,損益之方,在乎通變。惟我世祖皇帝建元之初,頒 行《中統交鈔》,以錢為文,雖鼓鑄之規未遑,而錢幣兼 行之意已具。厥後印造《至元寶鈔》,以一當五,名曰『子 母相權』,而錢實未用。歷歲滋久,鈔法偏虛,物價騰踴, 姦偽日萌,民用匱乏。爰詢廷臣,博采輿論,僉謂拯弊, 必合更張。其以中統交鈔一貫文省權銅錢一千文, 準至元寶鈔二貫,仍鑄至正通寶錢,與歷代銅錢並 用,以實鈔法。至元寶鈔通行如故。子母相權,新舊相 濟,上副世祖立法之初意。」

至正十一年。置提舉司。掌鑄造錢鈔。令民間通用 按《元史順帝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一年置寶泉 提舉司。掌鼓鑄至正通寶錢。印造交鈔。令民間通用。 行之未久。物價騰踴。價逾十倍。又值海內大亂。軍儲 供給。賞賜犒勞。每日印造不可數計。舟車裝運。軸轤 相接。交料之散滿人間者。無處無之。昏軟者不復行 用。京師料鈔十錠易斗粟,不可得。既而所在郡縣皆 以物貨相貿易,公私所積之鈔遂俱不行,人視之若 弊楮,而國用由是遂乏矣。

至正十二年春正月丙午朔,詔印造「中統元寶」交鈔 一百九十萬錠,至元鈔十萬錠。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十六年二月乙丑,禁銷毀販賣銅錢。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十七年夏四月丙辰,京師立「便民六庫」,倒易昏 鈔。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十八年,令陝西置局印造寶鈔供軍,仍命諸路 撥降鈔本倒易昏幣。

按《元史順帝本紀》:「十八年二月己巳朔,中書省臣奏, 以陝西軍旅,事劇務殷,去京師道遠,供費艱難,請就 陝西印造寶鈔為便。」遂分戶部寶鈔庫等官,置局印 造,仍命諸路撥降鈔本,𢌿平準行用庫倒易昏幣,布 於民間。

明一

明制,「各直省徵收錢鈔存留起解之數」及「寶鈔通行 之法。」

按:「《明會典》一,陝西、山西、四川、雲南、廣東、廣西、貴州七 布政司,及應天府并直隸隆慶、寶安二州,該徵錢鈔, 俱存留本處備用。」

一浙江布政司、及順天府、北直隸真定、保定、南直隸 蘇州、松江、鎮江、常州、淮安、揚州、徽州、池州、廬州、鳳陽、 太平、寧國、安慶、一十五府、滁、徐、和三州、該徵錢鈔、一 半存留本處備用。一半起運京庫

一江西、福建湖廣三布政司錢鈔、一半存留本處備 用。一半起運南京該庫

一河南山東二布政司錢鈔、一半存留本處備用。一 半起運京庫。數內摘發鈔八十萬一百三十四貫、錢 一百六十萬二百六十八文、解赴宣府、以備開平等 衛所官庫折支俸糧

一北直隸河間府錢鈔、本府存留鈔六十五萬貫、准 折本處官軍俸糧。其餘俱解京庫

一大名府錢鈔、一半起解京庫。一半起解保定府。起 解京庫數內改撥鈔三十八萬八千一十一貫、錢七 十七萬六千二十三文解宣府折支開平等衛所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