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4 (1700-1725).djvu/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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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畝歲納舊鈔三十貫。菜地、每畝果樹、每十株。歲納 舊鈔五十貫。候鈔法通止

宣德六年,令各處地園減半納鈔

按《明會典》:「六年,令各處地畝菜園鈔皆減半。每畝止 納鈔一百五十貫。」

宣德八年減免新增車船等項課鈔,鑄「宣德通寶錢。」 按《明會典》八年,令在京在外見收車船等項一應課 鈔,除舊額與先次減免者不動,但係新增之數,皆以 三分為率,減一分。 又按《會典》:八年鑄「宣德通寶錢」, 宣德九年鑄「宣德通寶錢。」立所收鈔不得揀退。與奏 報偽鈔燒毀之格,減除稅課等鈔加增之數,及沒官 房鈔牛租。又令諸色課程照例折鈔。

按《明會典》九年奏准,凡兩京各庫所收鈔,不分軟爛 破損、油污水跡,但有「一貫」二字可辨真偽者,俱不揀 退。其各司府州稅課司局等衙門,及沿河監收船料 鈔官亦如之。若有挑描偽鈔,無「一貫」二字及幾十文 幾百文,不成張片破碎之數,年終本庫類奏燒毀。在 各布政司府州縣者,奏報差官燒毀。令各處見收稅 課及船車門攤地畝果木等項,一應鈔除正額,但為 鈔法加增之數,以十分為率,減四分。 又令各處諸 色課程,舊折收金銀,皆照例折鈔。 又令各處抄沒 官房及沒官牛隻每年倒塌及倒死者,所納房鈔及 牛租,即與除豁。 又按《會典》,九年,令南京工部并浙 江等布政司鑄「宣德通寶」錢。

英宗正統三年令京城內外菜地果園稅鈔

按《明會典》云云。

正統四年,減免房屋車輛鈔。

按:《明會典》:「四年,令塌房及車輛鈔,皆減半徵收,其自 己房屋與人寄筐櫃者,免納鈔。」

正統六年,免果樹菜園小車鈔定塌房及驢騾牛車 納鈔貫數。

按「《明會典》:六年,令兩京果樹菜園小車免納鈔。塌房 每間月納鈔一百貫五百文。驢騾車每輛四十一貫。 牛車每輛一十一貫。」

正統七年,定在京都稅、宣課二司收鈔例。

按:《明會典》:「七年,定在京都稅、宣課二司收鈔例,每季 段子鋪納鈔一百二十貫,油磨糖機粉、茶食、木植剪 裁繡作等鋪三十六貫,餘量貨物取息及工藝受直 多寡取之。」

正統十二年、令驢騾車、每輛納鈔二十貫。牛車、每輛 納鈔八貫

按《明會典》云云。

正統十三年,禁在京在外街市行使銅錢、阻壞鈔法 按《明會典》:十三年,禁京城各處街市交易行使銅錢、 阻壞鈔法。其在外按察司并巡按御史、一體禁約。

代宗景泰三年題准各車輛及騾驢納鈔貫數

按《明會典》:「景泰三年題准驢騾車,每輛納鈔八貫。牛 車每輛納鈔四貫。單牛車每輛納鈔二貫。馱煤等項 騾驢,每頭各納鈔一貫。」

景泰四年,令民間錢鈔相兼行使,禁將銅錢折鈔。 按《明會典》四年奏准,錢鈔聽民相兼行使。 又按《會 典》四年,令民間將銅錢折鈔,阻壞鈔法者,依律究治。 景泰五年,令兩京官將各房園并鋪,行取勘該收鈔 貫,送納內府備用,其不堪者,照例燒毀。

按《明會典》:「五年,令兩京戶部都察院委官,各將地方 自置塌房、庫房、店房、菜園、果株,并大小鋪行,但係發 賣取利者,通行取勘該收鈔貫,不分軟爛,徑送內府 天財庫交納。堪中好鈔,任收備用。不堪之數,照例年 終會官燒毀。」

英宗天順四年令民間行使歷代銅錢不許挑揀

按:《明會典》:「天順四年,令民間除假錢、錫錢外,凡歷代 并洪武、永樂、宣德銅錢及折二當三,依數准使,不許 挑揀。」

憲宗成化三年令內外課程俱錢鈔兼收

按:《明會典》:「成化三年,令內外課程俱錢鈔中半兼收。 如該納一貫者,止納鈔一貫,不在兼收之例。商稅課 程、船料等項鈔,一體兼收。銅錢該起運或支給者,相 兼撥付。每一貫收錢四文,除破碎并錫錢,其餘不拘 新舊,盡數驗收。」

成化十三年,定私鑄銅錢及販賣行使者問罪之例。 按《明會典》「十三年奏准,私鑄銅錢,為首并匠人依律 論罪,為從者問罪,用一百斤枷,枷號一個月,民匠舍 餘發附近充軍,旗軍調發邊衛,食糧差操。若販賣行 使者,亦枷號一個月,照常發落。」

成化十六年令「京城稅課等收錢,除破碎并偽造外, 不許挑揀阻滯錢法。」

按:《明會典》十六年奏准:「京城九門及都稅宣課司等 衙門收錢,照律除破碎并偽造錫錢不使外,其餘不 拘年代遠近,但係囫圇錢,即便行使,不許刁難挑揀, 阻滯錢法。仍出榜禁約,及令兩廠并巡城御史等官 用心緝訪,如有揀錢并偽造之人,拿送法司枷號,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