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4 (1700-1725).djvu/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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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究問。」

成化十七年禁「各直省軍民人等、將私造新錢、攙和 舊錢行使。」

按:《明會典》十七年「令:京城內外軍民人等買賣交易, 止許行使歷代及洪武、永樂、宣德舊錢。每錢八文折 銀一分,八十文折銀一錢,不許將私造新錢攙和,阻 壞錢法。如違及販賣并私造之人,枷號依律,照常發 落,有能告捕者,官為給賞。鄰里人等知情不首者,事 發連坐。」仍行南、北直隸及河南、山東等布政司、府行 錢地方,通為禁約。

孝宗弘治元年定各處戶口食鹽板閘船料全收鈔貫及錢鈔兼收之例

按《明會典》:「弘治元年,令京城九門都稅宣課司,順天 等八府并山東、河南二布政司,戶口食鹽,全收鈔貫。 淮安、臨清、揚州、蘇州、杭州、九江等板閘船料鈔關,俱 令錢鈔兼收,送庫支用。」

弘治二年,嚴《勢要賣鈔論罪之律》。

按:《明會典》:「二年,令勢要之家賣鈔,事覺依律論罪,鈔 沒官司,府州縣官受囑聽從者,以枉法論。」

弘治十六年,鑄「《弘治》通寶」錢。

按《明會典》云云。

弘治十八年、禁內外諸司給發各項應支庫錢留難、 仍立各衙門收錢及訪察私鑄與《買使律例》。又定鑄 造銅錢、每文及加錫分兩。

按《明會典》「十八年,令兩京內府司鑰等庫及南北直 隸府州并十三布政司,查盤洪武、永樂、宣德等錢,并 鑄完弘治通寶,發與太常寺等衙門買辦等項支領, 及折與軍衛有司衙門官吏旗軍,准作俸糧并柴薪 皂隸等項之數,不許留難刁磴,致誤街市行使。仍行 內外問刑衙門及稅課司等衙門,照例一半收歷代 舊錢,一半收洪武等錢。如無洪武等錢者,折收舊錢 二文,以示懲罰。在內緝事衙門并巡城御史、兵馬司, 在外巡按官,務要嚴加訪察,有擅自阻當及私自鑄 造并知情買使者,照律例施行。 又按《會典》,凡鑄造 錢製,弘治十八年題准,每文重一錢二分。 又按《會 典》,銅一斤鑄錢不等,外增火耗一兩。弘治」十八年題 准、每銅一斤、加好錫二兩

武宗正德五年禁革各色低錢令將國朝諸通寶及歷代大樣錢行使

按《明會典》,「正德五年題准將新鑄鉛錫、薄小低錢、倒 好皮棍等項名色盡革,將洪武、永樂、洪熙、宣德、弘治 通寶」及歷代真正大樣舊錢,相兼行使。

正德七年、令職官俸給、以十分之一折錢。又令在京 在外各錢糧、俱收錢使用

按:《明會典》「七年,令職官折色俸給,以十分為率,一分 折錢,九分關銀。及在京九門稅課,在外各鈔關并官 府買辦估價里甲收受錢糧,俱收舊錢。與國朝銅錢 相兼使用。」

世宗嘉靖 年定鑄錢則例

按《明會典》、嘉靖中則例,「通寶」錢六百萬文,合用二火 黃銅四萬七千二百七十二斤,水錫四千七百二十 八兩,炸塊一十四萬五千斤,木炭三萬斤,木柴二千 三百五十斤,白麻七百七十斤,明礬七十七斤,松香 一千五百六十六斤,牛蹄甲十萬個,砂罐三千五百 二十個。鑄匠工食,每百文銀三分八釐。

嘉靖 年題准、「南京鑄錢之費、儘于鈔關船料銀兩 內取用」

按《明會典》舊例,南京寶源局合用銅麻等料,于南京 「丁」字等庫關支。人匠工價,查取工部該動銀兩支給, 約為四分。一分支取揚州、淮安、杭州鈔關船料銀兩, 三分動支蘆課銀兩。嘉靖中,題准分鑄「紀元」各號「通 寶。」蘆課不敷之數,儘于船料內取用。

嘉靖三年,令京城內外用好錢,違犯者枷號示眾 按:《明會典》「三年,令戶部出給榜文,曉諭京城內外買 賣人等,今後只用好錢每銀一錢七十文,低錢每銀 一錢一百四十文。著緝事衙門及五城御史緝訪違 犯之人,發人煙去處枷號示眾。」

嘉靖四年令宣課司折收錢鈔,送內承運庫備用 按《明會典》:四年,令宣課分司收稅,每鈔一貫折銀三 釐,每錢七文折銀一分。查照應納課程,收送內承運 庫,以備光祿寺等衙門買辦應用。

嘉靖六年奏准鑄造「嘉靖通寶」事例,及一應稅糧,兼 收洪武、永樂等錢。又令曉諭京城內外行戶人等,首 呈新錢銷化,但以中樣舊錢與洪武等錢隨便行使。 按《明會典》,六年奏准鑄造「嘉靖通寶一千八百八十 三萬四百文,南京寶源局鑄造二千二百六十六萬 八百文,每文重一錢三分。」 又議准:各監局官吏,今 後「解到錢鈔,准兼收《洪武》《永樂》等錢,遇光祿寺買辦 物料,行令順天府各鋪行支給使用。」戶部仍通行兩 京及各司府,轉行所屬州縣衙門,將一應起運戶口 鹽糧并船料商稅門攤等項,兼收「《洪武》《永樂》《宣德》《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