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4 (1700-1725).djvu/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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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銅錢進納,民間交易,一體遵行。敢有把持行市,不 遵行使者,問以違例罪名,枷號示眾。 又令曉諭京 城內外商賈及鋪行人等,「但有收積新錢,限一月內 盡數赴府縣并各城兵馬司出首,具呈戶部,照銅價 給與價銀,免其私販之罪。例後敢有隱藏不出首者, 事發比照私鑄銅錢為從者例問罪,枷號發遣。其大 小鋪行仍前盜買販賣,一體究治。收過新錢,即與銷 化貯庫,聽候鑄造《大明通寶》取用。」 又令曉諭京城 內外行戶人等,今後除私鑄、新破鉛鐵等項首官易 買不用外,但係囫圇中樣舊錢,每一百四十文准銀 一錢,與洪武、永樂等錢隨便行使。 又令工部查照 永樂、宣德年間事例,差官於直隸并河南、閩、廣鑄造 「嘉靖通寶」解京貯內府司鑰庫,給軍官折俸,并給光 祿寺買辦物料。每錢七百文、准銀一兩

嘉靖七年,鑄「嘉靖通寶」錢。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十九年,發制錢給官軍折俸,停止鑄錢。

按《明會典》十九年題准量發制錢數百萬文。給大同 鎮官軍折俸。 又按《會典》十九年,以鑄錢所得不償 所費。暫行停止。

嘉靖二十八年令「軍民行使洪武永樂等錢。」及歷代 銅錢。敢有販賣解納假錢者、問發

按:《明會典》二十八年議准:「軍民交易,將洪武、永樂、宣 德、弘治、嘉靖制錢,并歷代銅錢,相兼行使。敢有私鑄 鉛錫假錢,并客商解人販賣解納者,照例問發。」 嘉靖三十二年題准:任從民便行使。各等銅錢,令兩 京分鑄。洪武至正德及嘉靖各號錢。又定在京鑄錢, 辦給工料,并提督監造官司。

按《明會典》三十二年議准:「洪武通寶」,有當十、當五、當 三、當二之制。見今堪用者復有一錢七十文、一錢一 百四十文、一錢二百一十文三等,任從民便,相兼行 使。 又題准:錢法行使,悉依歷代年號,隨錢高下,咸 得通行。但有銷鎔舊錢及今鑄錢造作銅像銅器等 項者,比盜鑄律科斷。 又按:《會典》三十二年,令照新 式鑄「洪武至正德紀元」九號錢。每號一百萬錠,每錠 五千文,《嘉靖》錢一千萬錠。內工部六分,南京工部四 分,各分鑄。凡在京鑄錢,嘉靖三十二年,令黃銅照例 行戶部買辦。錫麻等料,行甲字等庫關支。炸炭工食 等項,工部料價支給。以工部侍郎提督,本司員外郎 監造。

嘉靖三十四年題准、「雲南鑄錢事例」

按《明會典》「三十四年題准雲南鑄錢,每年扣留該省 鹽課銀二萬兩,就近買料,雇匠鼓鑄。嘉靖通寶錢,年 額三千三百一萬二千文,令參政一員專理,每年十 月以裡,鑄完差官起解戶部,貯太倉庫,專備九邊年 例京營料草折色、文武官折俸等項支用。」

嘉靖四十二年題准,鑄錢務秤足數,運進交收。 按《續文獻通考》:四十二年題准,每錢一千文舊重七 斤八兩,今重八斤。每銅五萬斤,錫五千斤,鑄錢六百 萬文,共重四萬八千斤,除耗四千斤,仍扣剩銅錫三 千斤。凡進錢務秤足數,方許運進司鑰庫交收。 嘉靖四十三年,令訪治鑄錢匠役人等侵減之罪,仍 停止鑄造。戶部將解收好錢、送內庫備用

按:《明會典》:「四十三年,以私鑄盛行,錢法阻滯,令內外 各衙門嚴加訪治。寶源局匠役人等,侵料減工,致輕 小濫惡,不堪行使者,該部拏送法司,從重問罪。」以後 該局鑄造暫行停止。戶部每年將南京、雲南及稅課 司解收好錢一千萬文,送部轉送司鑰庫,以備賞賜 之用。

嘉靖四十四年,寶源局鑄「《嘉靖》錢。」

按:《續文獻通考》:「四十四年,寶源局鑄嘉靖錢,行於市。 後因鏇邊勞費,以鑢盪代之,而鑄工競用鉛錫以便 剉,奸徒盜鑄,并金背亦不售,閭閻大困。」後用部議,止 勿鑄,公費惟用白銀。

穆宗隆慶元年定買賣及給俸收課銀錢兼使與專令使錢之例又限國朝及先代錢折銀數

按:《明會典》,隆慶元年,令買賣貨物值銀一錢以上者, 銀錢兼使,一錢以下者,止許用錢。國朝制錢及先代 舊錢,每八文折銀一分,不許任意低昂。其崇文門稅 錢,并太倉收貯南京解錢,給與在京各衙門官吏,為 折俸之用。以後按季銀錢兼支崇文門課鈔,除該銀 三兩以上者收銀,其三兩以下者及九門各城房號 「行戶」,俱令收錢行使。

隆慶二年,停南京鑄錢,以經費濟邊。

按《明會典》:「凡南京鑄錢,隆慶二年以船料取用反過 三分,題准停鑄。其支剩船料銀及每年三鈔關坐泒 鑄錢支費銀兩,照數併解戶部濟邊。」

隆慶四年,鑄「隆慶通寶」,令放京官折俸。

按《明會典》,四年,鑄「隆慶通寶錢。」 又按《會典》,四年,令 以新鑄「隆慶通寶」送戶部,發太倉庫,量放京官折俸。

神宗萬曆四年題准行雲南并通行天下開局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