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4 (1700-1725).djvu/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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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定鑄造樣式及工料銀兩。

按《明會典》,「萬曆四年題准,行雲南布政司,督令所屬 開局鑄錢,遵照新制『萬曆通寶,與國朝制錢相兼行 使,以佐海𧵅之用。 又題准:通行天下,開鑄制錢,與 本地方舊錢相兼行使。著各撫按官設法經理,務在 便民,毋致勞擾』。」 又按《會典》:「四年,鑄萬曆通寶」錢二 萬錠,每文重一錢二分五釐七分,金背三分。火漆兩 部,照舊四六分鑄。 又題准、通行十三布政司、南北 直隸開局鑄錢。每府發鏇邊樣錢一百文、直隸州五 十文。令照式鑄造。鑄完呈樣

按:《續文獻通考》:「錢法鑄造工料,萬曆四年題准動支 太倉銀五萬一百九十三兩有奇,寄節慎庫,陸續發 商買辦鑄造。」

萬曆五年定「各稅課房號及各商人支給料價,盡數 用錢《與銀錢兼用則例》。」

按:《明會典》「五年令崇文門收稅,除二兩以下者盡數 收錢,二兩以上者亦銀錢中半上納京城各門稅課, 五城兵馬司房號等項,盡數收錢。其文武官員支俸 照例銀錢關給外,餘各項商人應領料價,量擬銀八 分錢二分,并行支給。」

萬曆六年,覆准各種制錢及舊錢准銀之數。又定「《崇 文門》稅銀盡數收錢,與銀錢兼收」之例。

按:《明會典》六年覆准,將嘉靖、隆慶、萬曆制錢,遵照前 奉欽依,每金背八文准銀一分,火漆鏇邊各十文准 銀一分,洪武等項與前代舊錢各十二文准銀一分, 相兼行使。 又令崇文門稅銀,自三兩以下盡數收 錢,三兩以上銀錢中半兼收。

萬曆八年,罷雲南鑄錢,其庫錢著貴州搬充兵餉 按《明會典》「八年題准,雲南地方,既不用錢,不必鑄造, 其在庫錢,著貴州差人於該省搬取,以充兵餉。」 萬曆十年,詔停各處開局鑄錢。

按《明會典》:「十年,詔各處開局鑄錢地方,暫行停止。如 錢法疏通,願仍前鼓鑄者,聽從其便。」

萬曆十三年,鑄「《萬曆》通寶」錢十五萬錠。內南京工部 分鑄六萬錠。

按《明會典》云云。

萬曆十四年,湖廣督、撫議申《錢式》,以一民心;又定官 用,以廣流通。

按《續文獻通考》:「十四年湖廣督撫奏議,欲申錢式,以 一民心。訪得武、荊、衡三局所鑄,各限一式,民間俱不 通用。武局者不能行之荊州,衡局者不能行之武昌, 豈是疏通之意?今後除鄖、襄二府屬原係行錢地方, 許令新舊兼用外,其餘府、州、縣地方,但係武、荊、衡三 局鼓鑄制錢,不許妄分新舊,揀擇彼此,俱要一體行」 使。如軍民商賈人等,敢有仍前執迷阻撓,不收不用 者,許巡捕員役拿解道府,枷責究罪招詳。 又定官 用以廣流通。據上荊南道所議,概以銀錢各半兼支, 似亦可行,聽從其便。今後各屬支放,除錢匠照議通 以制錢給發外,其餘祿米、俸薪、月糧支應,夫馬、門皂、 壯斗、庫禁、水夫、館夫,但係在官人役工「食等項,俱照 銀七錢三或銀錢均半,聽便給發。但求廣布為主。各 屬申請支放,即於文內明開給銀若干、錢若干,以稽 實用。」敢有阻撓不領者,即指名申院,以憑施行。如或 無錢給發,責在掌印官定行參處不貸。

萬曆二十六年,戶部覆「請行《寶源局制錢式》。」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六年十一月,戶部覆請,行寶源 局,鑄制合式,合用四火黃銅,選殷實鋪戶買辦。以後 制錢工食、月糧,各商價值三七兼支,每五十文作銀 一錢。從之。」

萬曆二十七年四月,戶部覆奏:「錢法。」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萬曆二十八年,以各臣僚奏請,命疏通錢法。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八年正月,騰驤衛百戶李磐奏 疏通錢法。上曰:「這本說湖廣地闊民稠,況有銅礦附 近所在,准著廣寧店督稅內官陳鳳不妨原務兼管, 會同彼處撫按等官酌議,每年鑄錢若干,其多餘的 解內庫應用。如有私行鑄造及阻撓的,嚴行訪拿處 治,不許縱奸滋弊,務使裕國富民,著該衙門給與式 樣。」戶部奏鑄錢救邊。上命:「今各省直行用新舊銅錢 處處不同。伱部裡既以講究明白,且著令南北寶源 局加工添爐增鑄。仍申明法例務使兩京內外上下 流通。各稅賦等項銀錢兼收,仍散給官俸、軍糧、商賈 等項應用,期於阜國便民,永遠遵行。其有盜鑄及阻 撓奸徒,南京著內外守備及五城、北」京,著廠衛、五城 不時嚴加訪拿,從重處治,不許寬縱,以防壅滯。工部 《為國用不敷,覆戶部咨銀錢兼用》。上曰:「錢法阻滯,因 有私鑄低錢,淆亂難行。又因官不收錢,止責民間行 使,安能流通遵守這錢式著便頒與內官陳鳳,務採 四火黃銅,依樣鑄造,不許與京鑄纖毫參差。頒行地 方,務要依該部先經」題准:「存留及官員師生俸廩各 役工食等項事例銀錢相兼收使務使上下相信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