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其工費等項悉遵《敕旨》會議通融處給。若有私鑄 嚴行禁治不許因而縱奸滋弊擾害地方。」
萬曆 年,更定《鑄錢則例》。
按《明會典》、萬曆中則例,金背錢一萬文,合用四火,黃 銅八十五斤八兩六錢一分三釐一毫,水錫五斤一 十一兩二錢四分八毫八絲,炸塊三百三十九斤八 兩一錢一分六釐七毫,木炭四十五斤六兩一錢四 釐四毫,白麻一十一兩六分六釐六毫,松香二斤一 十三兩六錢二分四毫四絲,砂罐六個,鑄匠工食三 兩六錢五分,火漆錢一萬文,合用二火黃銅,斤兩同 前。牛蹄甲一百八十五個一分八釐,水錫、炸炭、白麻、 松香、砂罐、工食,並同前。
熹宗天啟二年始增設寶泉局專以錢屬戶部
按《春明夢餘錄》:「寶源局在城之東石大人衚衕,蓋石 亨舊宅也。亨伏誅,宅沒入官。嘉靖中,賜仇鸞。鸞敗,復 沒入官,因改為鼓鑄公署,虞衡司員外郎監督其事, 所屬有寶源局大使。國初,鼓鑄之事,惟屬工部。至天 啟二年,始增寶泉局,其政屬於戶部,而工部之所鑄 者微矣。」
皇清
順治元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
國家開局鑄錢,頒行天下,所以重。
《王制》,「利民用也。」自部鑄外,各省鎮或設或停,隨時更。
定。其設官監鑄,採銅搭放,咸有成法,私鑄及行使廢錢,禁例尤嚴。至寶源局隸工部者,茲不具載。
凡設官監鑄順治元年置寶泉局,設爐一百座,鑄「順治通寶」 錢,每文重一錢。令戶部漢右侍郎一員督理京省錢法。滿、漢司官各一員監督寶泉局。每年掣差河南、陝西臨清、宣府、薊州、延綏等省鎮開爐鼓鑄。令布政司總理,就近道廳官分管。
順治二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順治二年題准鑄。」
錢每文重一錢二分。每七文准銀一分。舊錢每十四文准銀一分。官以此徵收。民以此輸納。聽便行使 。又令山西省及大同密雲二鎮開鑄。順治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順治三年設寶泉。」
局。筆帖式二員。馬法四名 。又令開湖廣并荊州、延綏鎮鼓鑄 。又題准禁用舊錢送部者,每觔給價八分,以資鼓鑄。
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順治四年定,每錢
十文,准銀一分 。又題准:
盛京、及江西、河南、廣東、常德、甘肅、各開局鼓鑄。
《凡禁令》順治四年。令各處不許私鑄偽錢、及前代舊錢。通行嚴禁
順治五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順治五年議准江」
寧設廠開鑄 。又覆准停止延鎮局。及
盛京局
順治六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順治六年,令浙江」
山東、福建、各設局鼓鑄。移大同局於陽和。順治七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順治七年令武昌」
襄陽各開爐鼓鑄
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順治八年議准各」
「布政司止各開一局。餘俱停止 。」 又議准、鑄錢每文重一錢二分五釐,不許輕重違式。
《凡禁令》順治八年題准、明季廢錢,願送部者、量給價值。如文到三月、仍舊行使者、責四十板、枷號一個月。地方官以溺職治罪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順治九年停常德。」
《襄陽》局,令荊州、隕陽各設局開鑄 。又題准:各省鑄錢本息,責成各該衙門按季報部,年終彙報奏銷。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順治十年題准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