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4 (1700-1725).djvu/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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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制錢務令精工,背鑄「一釐」 「兩」 字,戶部添一「戶」 字,各省添本省「一」 字,江寧「江」 字,「浙江」 「浙」 字,「武昌」 「武」 字,福建「福」 字,山東「東」 字,臨清「臨」 字,太原「原」 字,「陽和」 「陽」 字,宣府「宣」 字,薊州「薊」 字,河南「河」 字,陝西「陝」 字。鑄不合式者參究。

凡禁令順治十年題准、官爐夾帶私鑄者、照枉法計贓坐罪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順治十二年設。」山

東萊州鼓鑄爐座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順治十三年議准。」

各州縣官錢本過三月不完者,罰俸六個月。再限三月又不完者,住俸。再展限三月仍不完者,降二級調用。接催官不完,亦照例處分。如樣錢頒發而鑄造遲延及季報愆期,鑄錢粗壞者,俱罰俸一年 。又覆准:移陽和局於大同,改鑄「同」 字。

凡搭放。順治十三年題准、鑄錢搭放兵餉工食、令州縣扣算、刊入由單、填註收簿

《凡禁令》順治十三年議准、「緝獲私鑄三次者、紀錄一次」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順治十四年題准。」

各省鑄局概行停止,獨令寶泉局鼓鑄,每文重一錢四分。一面鑄「順治通寶」 四漢字,一面鑄「寶泉」 二滿字。

凡搭放。順治十四年題准、徵收錢糧銀七錢三銀、儘起解錢、充存留之用

《凡禁令》。順治十四年議准:「私鑄為首及匠人俱處斬。為從及知情買使者,擬絞監候。經紀鋪戶,興販攙和私錢者,責四十板,流徙尚陽堡。在京總甲,在外十家長,知私鑄而不首者,照為首例治罪。不知者,責四十板,徒一年。有告捕者,賞銀五十兩。該管地方官知情任其私鑄者,照為首例治罪。不知情,及聽其販賣攙和者,照失察例處分。五城坊官,州縣衛所官失察,每起降一級。掌印兵馬司知府,直隸知州失察,至二起,降一級。司道失察,至三起,降一級。」 同知、通判、吏目、典史有捕盜之責者,各照印官例,運使照司道例,分司照知府例,大使照典史例,副參、遊擊照司道例,都司、守備、千總照州縣例。如五城御史,各撫按不行察參者,一併議處 。又議准:攙和廢錢、舊錢者,係民責四十板,枷號一個月。係旗下人,鞭一百,枷號一個月。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順治十七年復設。」

各省爐座。雲南亦令開鑄。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順治十八年議准。」

無「釐」 字舊錢,每觔給價七分,收燬鼓鑄 。又題准鑄成康熙通寶樣錢,頒發各省局依式鑄造。《順治》錢仍舊行使。

《凡禁令》順治十八年議准:「私鑄為首及匠人,處斬,家產入官。總甲十家長知情者,俱處斬,家產入官。不知者,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徒一年。為從及知情買使者,立行處絞。告捕者,照例給賞。該管地方官知情,任其私鑄者,照為首例。不知失察者,降三級調用。」 如經紀鋪戶,販賣攙和私錢者,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流徙。尚陽堡在內五城坊官在外州縣衛所正官失察,一起降二級,二起降四級,俱調用;三起革職。掌印兵馬司知府直隸知州失察,一起降一級,二起降二級,三起降三級,俱調用;四起革職。司道都司失察,二起降一級,三起降二級,四起降三級,俱調用;五起革職。府州縣捕盜佐貳監場武職各官,各按職掌、照新例處分。《五城御史》、該撫不行參察者、以疏忽治罪

康熙元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設官監鑄,康熙元年令停。」各

省鑄錢,止留寶泉局、江寧局 。又題准收買釐錢,每觔給價六分。

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禁令,康熙三年題准:失察私

鑄「該州縣官并吏目、典史、衛所官各降三級調用;知府、直隸知州、捕盜廳官各降一級調用。司道、都司各罰俸一年,督撫罰俸六個月,運使照司道例,分司照知府例,大使照典史例議處。」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錢法凡禁令,康熙四年題准:官員不

「能疏通錢法、仍將舊錢、廢錢攙和行使」 者,「督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