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4 (1700-1725).djvu/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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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按:布帛以為衣、米穀以為食,乃人生急用之物,不可一日亡焉者也。顧欲以之代錢,則布帛不免於寸裂、米穀不免於粒棄,織女積縷以成丈匹,農夫積粒以滿升斗,豈易致哉?況穀帛有用者也,錢幣無用者也,孔琳之所謂「聖王制無用之貨以通有用之財」 ,既無毀敗之費,又省運致之苦,今分穀帛以為貨則致「損甚多,勞毀於商販之手,耗棄於割截之用。」 由是觀之,貢禹此策,決不可用。苟或偏方下邑,有裂布帛捐米穀以代錢用者,官尚當為之禁制,況立為之法乎?

桓帝時,上書者言「人以貨輕財薄,故致貧困,宜改鑄 大錢。」

臣按:劉陶所謂「民可百年無貨,不可一日有饑」 ,此至言也。民之所以有饑者,以無穀也。臣願國家定市價恆以米穀為本,下令有司,在內俾坊市逐月報米價於朝廷,在外則閭里以日上於邑、邑以月上於府、府以季上於藩服、藩服上於戶部,使上之人知錢穀之數,用是而驗民食之足否,以為通融轉移之法,務必使「錢常不至於多餘,穀常不至於不給」 ,其價常平,則民無苦饑者矣。其餘貨賄,民之可以有無者,不必計焉。不特此耳,亦可因是以定科差,制賦斂,計工役。

吳孫權始鑄「當千錢」,既太貴,但有空名,人間患之。

臣按:後世鑄大錢始此,夫上天立君以為生民之主,蓋以之掌天下之利,非以其專天下之利也,日中為市,使民交易以通有無,以物易物,物不皆有,故有錢幣之造焉,必物與幣兩相當值而無輕重懸絕之偏,然後可以久行而無弊,時君世臣徒以用度不足之故設為罔利之計以欺天下之人以收天下之財而專其利於己,是豈「上天立君」 之意哉?宜其卒不可行也。

南齊高帝時,奉朝請孔顗上《書》曰:「鑄錢之弊,在輕重 屢更。重錢之患在於難用,而難用為無累;輕錢之弊 在於盜鑄,而盜鑄為禍深。人所以盜鑄而嚴法不能 禁者,由上鑄錢、惜銅愛工也。所以惜銅愛工者,謂錢 無用之器以通交易,務欲令輕而數多,使省工而易 成,不詳慮其患也。自漢鑄五銖錢,至宋文帝四百餘」 年,制度有廢,興而不變。五銖者,其輕重可得,貨之宜 也。以為「開置錢府,大興鎔鑄,錢重五銖,一依漢法,則 府庫以實,國用有儲。」

臣按:天立君以子民,付之利權,使其通融以濟天下,非專以為一家、一人用也。所以通百物以流行於四方者,幣也。金銀之屬細分之則耗,布帛之屬片析之則廢,惟鑄銅以為錢,物多則予之以多,物少則予之以少,惟所用而皆得焉。且金銀出於天,幣帛成於人,錢也者合天人以成其器;銅,天生者也,銅而成錢則人為之矣。自古論錢法者多矣,惟南齊孔顗所謂「不惜銅,不愛工」 ,此二語者,萬世鑄錢不易之良法也。銅出於天,吾無所惜;工成於人,吾無所愛。則其錢之為錢,體質厚而肉好適均,製作工而輪郭周正,造一錢費一錢本多而工費,雖驅之使鑄,彼亦不為矣,況冒禁犯法而盜為之哉!然自《太府圜法》以來,以銅為泉,或為半兩,或為榆莢,或為八銖,或為四銖,不知幾變矣。惟漢之五銖為得其中。五銖之後,或為赤仄,或為當千,或為鵝眼綖繯,或為荇葉,又不知其幾變矣。惟唐之開元為得其中。二者之外,或以一當三,或以一當十,或以一當百,然皆行之不久而遽變。惟其質製如開元者,則至今通行焉。惜乎世道降而巧偽滋,古錢之存於世者無幾,凡市肆流行而通使者,皆盜鑄之偽物耳。其文雖舊,其器則新,律非無明禁也。彼視之若無,作之者無忌,用之者無疑,銷古以為今,廢真而售贗,滔滔皆然,卒莫如之何也已矣。為今之計,莫若拘盜鑄之徒以為工,收新造之錢以為銅本。《孔顗》此說,「別為一種新錢,以新天下之耳目,通天下之物貨,革天下之宿弊,利天下之人民。請先敕所司,遣人分行天下,訪緝盜鑄所在,親臨其地,拘集其人,免其罪罰,就於其私鑄之所,立場開爐,就用其徒以為工作見丁,著役著籍,定期給廩以食之,置官以督之。如此則鑄作之工,不徵於民而得之矣。次敕」 內帑,精選唐、宋以來真錢,如開元、太平之類,得數百萬,發下戶部,分散天下,於闤闠市集所在,用繩聯貫古錢百文,隨處懸掛,以為式樣。使小民知如此樣者是為舊錢,非此樣者,皆俾其具數赴官首告,官為收之。每偽錢十斤,量償以新錢六七斤,則民不失利,官得其用。如此,則鼓鑄之銅,不求之民「而得之矣。雖然,貧民之家僅有千百之錢,恃此以為生計。一日無之,則失所恃矣。官府改造,動經歲月,彼安能待哉。請於未出令之先,預令內外帑藏拘刷無用之銅器,沒入之偽錢,盡行迭赴開爐去處,照樣鑄造。」 一年之後,新錢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