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宗太平興國七年春正月定婚娶儀制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按《禮志》:諸王納妃。宋朝之 制,諸王聘禮,「賜女家白金萬兩。敵門即古之納采。用 羊二十口,酒二十壺,綵四十匹。定禮:羊酒綵各加十, 茗百斤,頭𢄼巾段綾絹三十匹,黃金釵釧四雙,條脫 一副,真珠琥珀瓔珞、真珠翠毛玉釵朵各二副。銷金 生色衣各一襲,金塗銀合二,錦繡綾羅三百匹,果盤 花」粉、花羃、眠羊、臥鹿、花餅、銀勝、小色金銀錢等物。納 財用金器百兩,綵千匹,錢五十萬,錦綺、綾、羅、絹各三 百匹,銷金繡畫衣十襲,真珠、翠毛、玉釵朵各三副,函 書一架,纏束帛、押馬函馬二十匹,羊五十口,酒五十 壺,繫羊酒、紅絹百匹,花粉、花冪、果盤、銀勝、羅勝等物。 親迎用塗金銀裝肩輿一,行障、坐障各「一,方團掌扇 四,引障花十,樹生色燭籠十,高髻釵插,并童子八人 騎,分左右,導扇輿。」其宗室子聘禮,賜女家白金五千 兩。其敵門定禮,納財、親迎禮皆減半,遠屬族卑者又 減之。 品官婚禮,納采、問名、納吉、納成、請期、親迎,同 牢廟見,見舅姑、姑醴婦、盥饋、饗婦、送者,並如諸王以 下婚,四品以下不用盥饋、饗婦禮。 士庶人婚禮,并 問名於納采,并請期於納成。其無鴈奠者,三舍生聽 用羊,庶人聽以雉及雞鶩代,其辭稱「吾子親迎。」質明, 掌事者設禰位廳事東間,南向。婿之父服其服,北面 再拜,祝曰:「某子某,年若干,禮宜有室,聘某氏第幾女, 以某日親迎,敢告。」子將行,父坐廳事,南向,子服其服, 三舍生及品官子孫假九品服,餘並皂衫衣、折上巾。 立父位西,少南,東向。贊者注酒於醆授子,子再拜跪 受。贊者又以饌設位前,子舉酒興,即坐,飲食訖,降,再 拜,進立父位前,命之曰:「釐爾內治,往求爾匹。」子再拜 曰:「敢不奉命。」又再拜,降出。初婚,掌事者設酒饌室中, 置二醆於槃,婿服其服如前服,至女家,贊者引就次。 掌事者設禰位,主人受禮,如請期之儀。女盛服立房 中,父升階,立房外之東,西向。非南向者各隨其所向。 父立於門外之左,餘倣此。贊者注酒於醆授女,女再 拜受醆。贊者又以饌設於位前,女即坐,飲食訖,降,再 拜。父降立於東階下。賓出次。〈賓謂婿〉主人迎於門,揖賓 入,賓報揖,從入。主人升東階,西面;賓升西階,進當房 戶前,北面。掌事者陳鴈於階。賓曰:「某受命於父,以茲 嘉禮,躬聽成命。」主人曰:「某固願從命。」賓再拜降出,主 人不降送。初,女出,父戒之曰:「往之汝家,無忘肅恭。」母 戒之曰:「夙夜以思,無有違命。」諸母申之曰:「無違爾父 母之訓。」女出,婿先還,俟於門外。婦至,贊者引就北面 立。婿南面揖以入,至於室。掌事者設對位室中,婿婦 皆即坐。贊者注酒於醆,授婿及婦。婿及婦受醆,飲訖, 設饌,再飲、三飲,並如上儀。婿及婦皆興,再拜。贊者徹 酒饌,見祖禰、見舅姑禮。婦饗送者如儀。
至道元年禁邊民與內屬戎人婚娶
按《宋史太宗本紀》:至道元年八月「癸卯,禁西北緣邊 諸州民與內屬戎人婚娶。」
仁宗天聖八年三月禁以財冒士族娶宗室女者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至和元年詔士庶不得與傭顧人為姻
按:《宋史仁宗本紀》:「至和元年十月壬辰,詔士庶家毋 得以常傭顧之人為姻,違者離之。」
嘉祐二年定公主出降儀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公主出降。嘉 祐二年。禮官言「禮閣新儀:公主出降前一日行五禮。 古者結婚始用行人。告以夫家采擇之意。謂之納采。 問女之名。歸卜夫廟吉以告女家。謂之問名納吉。今 選尚一出。朝廷不待納采。又公主封爵。已行誕告不 得問名而卜之。若納成則既有進財請期則有司擇 日。宜稍依《五禮》之名,存其物數,俾知古者婚姻之事 重,而夫婦之際嚴如此,亦不忘古禮之義也。」時兗國 公主下嫁李瑋,詔「俟出降日,令夫家主婚者具合用 鴈、帛、玉、馬等物,陳於內東門外,以授內謁者,進入內 中,付掌事者受之,其馬不入。」
英宗治平 年詔定宗室女出嫁儀制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凡宗室婚姻,治平 中宗正司言:「宗室女舅姑夫族未立儀制,皆當創法。」 詔:婿家有二世食祿,即許娶宗室女,未仕者與判司 簿尉,已仕者隨資序推恩,即婿別祖,女別房,舊為婚 姻,而於今卑尊不順者,皆許婿之三代、鄉貫、生月、人 材、書劄,止令婚主問驗,以告宗正寺、大宗正司,寺司 詳視,如條保明,「所進財皆賜婿家,令止於本宮納財。 媒妁使令之人非理求丐,許告宗室女事舅姑及見 夫之族親,皆如臣庶之家。」其後又令宗室女再嫁者, 祖父有二代任殿直若州縣官已上,即許為婚姻。 治平四年,詔公主行見舅姑禮。
按《宋史英宗本紀》:治平四年一日語神宗曰:「國家舊 制,士大夫之子有尚帝女皆升行,以避舅姑之尊。朕 嘗思此,寤寐不平。豈可以富貴之故屈人倫長幼之 序也?可詔有司革之」 按《神宗本紀》:治平四年,帝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