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6 (1700-1725).djvu/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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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二十二卷目錄

 婚禮部彙考三

  周三總一則下 成王一則 桓王二則 莊王二則 惠王二則 定王一則 靈王

  一則

  漢總一則 惠帝二則 宣帝五鳳一則 平帝元始一則 附新莽地皇一則

  後漢桓帝建和一則 獻帝建安一則

  魏齊王正始一則

  晉武帝泰始二則 咸寧一則 太康一則 成帝咸康二則 穆帝永和一則 升平一

  則 孝武帝寧康一則 太元一則

禮儀典第二十二卷

婚禮部彙考三

周三

按《儀禮、士昏禮》:「納吉」曰:「吾子有貺,命某加諸卜。占曰 吉,使某也敢告。」

貺,賜也。賜命,謂許以女名也。某,婿父名。釋曰:知某是婿父名者,以其云「命某加諸卜」,是婿父卜,故知某是婿父名。

對曰:「某之子不教,唯恐弗堪。子有吉,我與在,某不敢 辭。」

「與」,猶兼也。釋曰:云「我與在」,以其夫婦一體,夫既得吉,婦吉可知,故云「我兼在,占吉中」也。

《納徵》,曰:「吾子有嘉命,貺室某也。某有先人之禮,儷皮 束帛,使某也請納徵。」致命,曰:「某敢納徵。」對曰:「吾子順 先典,貺某重禮,某不敢辭,敢不承命!」

典,常也。法也。釋曰:「吾子有命」以下至「請納徵」,是門外向擯者辭也。云「致命曰:某敢納徵」者,是升堂致命辭也。云「對曰」者,是堂上主人對辭也。餘見《納采》。

請期,曰:「吾子有賜命,某既申受命矣。惟是三族之不 虞,使某也請吉日。」

三族,謂父昆弟、己昆弟、子昆弟、虞度也。不億度,謂卒有死喪。此三族者,己及子皆為服期,期服則踰年,欲及今之吉也。《雜記》曰:「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釋曰:申,重也。謂前納采已後,每度重受主人之命也。今將成婚,須及吉時,但吉凶不相干,若值凶不得行吉禮。故云「惟是三族,死生不可億度之事,若值死時,則不得娶。及今吉時,使某請吉日以成昏禮也。」鄭知三族是父己子三者之昆弟,若大功之喪,服內不廢,成禮,若期親內則廢,故舉合廢者而言。以其父昆弟,則伯、叔及伯叔母,己昆弟則己之親兄弟,子昆弟則己之適子、庶子者,皆己之齊衰期服之內親,故三族據三者之昆弟也。引《雜記》者,見大功之末,既葬則可以嫁子娶妻。經云「三族」,不據之矣。今據父之昆弟期,於子小功,不得與子娶妻。若於子期,於父小功,亦不得娶妻。知今皆據婿之父而言。若然,己父昆弟於子為小功,而言此三族者,己與子皆為服期者,亦據大判而言耳。

對曰:「某既前受命矣,唯命是聽。」

《前受命》者,申前事也。

曰:「某命,某聽命於吾子。」

曰:「某,婿父名也。」

對曰:「某固惟命是聽。」使者曰:「某使某受命,吾子不許, 某敢不告?」期曰某日。

某吉日之甲乙。釋曰:云「曰某日」者,是使者傳主人吉日之辭。云「某,吉日之甲乙」者,謂以十日配十二辰,若云甲子、乙丑、丙寅、丁卯之類,故鄭略舉甲乙而言之也。

對曰:「某敢不敬須?」

凡使者歸,反命曰:「某既得將事矣,敢以禮告。」

告禮所執脯。釋曰:知禮是所執脯者,上文禮賓,賓皆北面取脯,降授從者,今此云「歸以反命」,故知禮是所執脯也。

主人曰:「聞命矣。」

父醮子:

子,婿也。釋曰:女父禮女用醴,又在廟;父醮子用酒,又在寢。不同者,父禮,女子以先祖遺體許人,以適他族,婦人外成,故重之而用醴,復在廟告先祖也。男子直取婦入室,無不反之,故輕之而用酒在寢。知醮子亦不在廟者,若在廟以禮,筵於戶西右几,在神位,今不言,故在寢可知也。

命之辭曰:「往迎爾相,承我宗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