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7 (1700-1725).djvu/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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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之道,「適子死,則立適孫。」是適孫將上為祖後者也。長子在,則皆為庶孫耳。孫婦亦如之。適婦在,亦為庶孫之婦。凡父於將為後者,非長子皆期也。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

此謂其子後人反來為父母在者,欲其厚於所後,薄於本親,抑之,故次在孫後也。若然,既為本生,不降斬,至禫杖章者,亦是深抑厚於大宗也。言報者,既深抑之,使同本疏往來相報之法故也。

《傳》曰:「何以期也?不貳斬也。何以不貳斬也?特重於大 宗者,降其小宗也。為人後者孰後?後大宗也。曷為後 大宗?大宗者,尊之」統也。禽獸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 「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則知尊禰矣;大夫及學士,則 知尊祖矣;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 尊者尊統上,卑者尊統下。大宗者,尊之統也。大宗者, 收族者也,不可以絕。故族人以支子後大宗也,適子 不得後大宗。」

都邑之士,則知尊禰,近政化也。大祖,始封之君。始祖者,感神靈而生,若稷、契也。自,由也。及始祖之所由出,謂祭天也。上,猶遠也。下,猶近也。收族者,謂別親疏,序昭穆。《大傳》曰:「繫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雖百世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女子子適人者為其父母昆弟之為父後者;

女子卑於男子,故次男子後。

傳曰:為父何以期也?婦人不貳斬也。婦人不貳斬者, 何也?婦人有三從之義,無專用之道,故未嫁從父,既 嫁從夫,夫死從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 婦人不貳斬者,猶曰不貳天也,婦人不能二尊也。為 昆弟之為父後者,何以亦期也?婦人雖在外,必有歸 宗,曰「小宗」,故服期也。

從者,從其教令。「歸宗」者,父雖卒,猶自歸宗。其為父後服重者,不自絕於其族類也。曰「小宗」者,言是乃小宗也。小宗明非一也。小宗有四,丈夫、婦人之為小宗,各如其親之服,避大宗。經兼言父母,《傳》「特問父不問母」者,家無二尊,故父在為母期。今出嫁仍期,但不杖禫而已,未多懸絕,故不問。女子子在室,斬衰三年,今出嫁與母同在,不杖麻屨,懸絕,故問。

繼父同居者。

繼父本非骨肉,故次在「女子子」之下。案《郊特牲》云:「夫死不嫁,終身不改。」《詩》共姜自誓,不許再歸。此得有婦人將子嫁而有繼父者?彼不嫁者,自是貞女守志,亦有嫁者,雖不如不嫁,聖人許之,故「齊衰三年」章有繼母,此又有繼父之文也。

《傳》曰:何以期也?《傳》曰:「夫死,妻穉,子幼,子無大功之親, 與之適人。而所適者亦無大功之親,所適者以其貨 財為之築宮廟,歲時使之祀焉,妻不敢與焉。若是則 繼父之道也。同居則服齊衰期,異居則服齊衰三月。 必嘗同居,然後為異居。未嘗同居,則不為異居。」

「妻穉」,謂年未滿五十。「子幼」,謂年十五已下子。「無大功之親」,謂同財者也。為之築宮廟於家門之外,神不歆,非族妻不敢與焉。恩雖至親,族已絕矣。天不可二此,以恩服爾。未嘗同居,則不服之。何以期也者,以本非骨肉,故致問也。「傳曰」已下,並是引舊傳為問答。自此至齊衰期,謂子家無大功之內親,繼父家亦無大功之內親,繼父以財貨,為此子築宮廟,使此子四時祭祀不絕。三者皆具,即為同居子為之期,以繼父恩深故也。言妻不言母者,已適他族,與己絕,故言妻,欲見與他為妻,不合祭己之父故也。云「異居則服齊衰三月,必嘗同居,然後為異居」者,此一節論異居繼父。言異者,昔同今異,謂上三者若闕一事,則為異居。假令前三者皆具,其後,或繼父有子,即是繼父有大功之內親,亦為異居矣。知此父死為之齊衰三月,入下文《齊衰三月章》繼父是也。云「必嘗同居,然後為異居」者,欲見前時三者具為同居,後三者一事闕,即為異居之意。云「未嘗同居,則不為異居」,謂子初與母往繼父家時,或繼父有大功內親,或己有大功內親,或繼父不為己築宮廟,三者一事闕,雖同在繼父家,亦名不同居,繼父全不服之矣。

為夫之君。

《傳》曰:「何以期也?從服也。」

此以從服,故次《繼父》下。但臣之妻皆稟命於君之夫人,不從服小君者,欲明夫人命亦由君來,故臣妻於夫人無服也。不直言夫之君而言「為」者,以夫之君從服輕,故特言為夫之君也。云「從服」者,以夫為君斬,故妻從服期也。

姑姊妹女子子適人,無主者,姑姊妹報。

《傳》曰:此等親出適,已降,在大功,雖矜之服期,不絕於夫氏,故次義服之下。「女子子間在上,不言報」者,女子子出適大功,反為父母,自然猶期,不須言報,故不言也。姑對姪,姊妹對兄弟出適,反為姪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