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7 (1700-1725).djvu/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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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成己義

父卒,繼母嫁,從為之服報。

云「父卒,繼母嫁」者,欲見此母為父已服斬衰三年,恩意之極,故子為之一期,得伸禫杖。但以不生己,父卒改嫁,故降於己母,雖父卒後,不伸三年一期而已。云「從為之服」者,亦為本是路人,暫時與父牉合,父卒還嫁,便是路人,子仍著服,故生從為之文也。報者,《喪服上下并記》云「報者十有二,無降殺之差,感恩者皆稱」報。若此子念繼母恩終,從而為報。母以子恩不可降殺,即生報文。餘皆放此。

《傳》曰:「何以期也?貴終也。」

嘗謂「母子貴,終其恩。」

不杖《麻屨》者。

此亦「齊衰」,言其異於上。此《不杖章》輕於上,禫杖故次之。又云此章與上章「雖杖與不杖」不同,其正服齊衰裳皆同,五升而冠,八升則不異也。

《祖父母》:

孫為之服。《喪服條例》,皆親而尊者在先,故斬章先父三年,齊衰先母。此不杖期,先祖,亦是其次。若然,此章有降有正有義,服之本制。若為父期,祖合大功,為父母加隆至三年,祖亦加隆至期。是以祖在於章首,得其宜也。

《傳》曰:「何以期也?至尊也。」

云「何以期也至尊也」者,此據母而問。所生之母至親,唯期而已。祖為孫。大功,孫為祖既疏,何以亦期?答云「至尊也」者,祖為孫降至大功,似父母於子降至期,祖雖非至親,是至尊故期。若然,不云祖至尊,而直云至尊者,以是父之至尊,非孫之至尊,故云至尊也。

世父母。叔父母。

世叔既卑於祖,故次之伯。言「世」者,欲見繼世為昆弟之子。亦期不言報者,以昆弟之子猶子,若言報為疏,故不言報也。

《傳》曰:「世父叔父何以期也?與尊者一體也。然則昆弟 之子何以亦期也?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報之也。 父子一體也,夫妻一體也,昆弟一體也。故父子首足 也,夫妻牉合也,昆弟四體也。故昆弟之義無分。然而 有分者,則辟子之私也。子不私其父,則不成為子。故 有東宮,有西宮,有南宮,有北宮,異居而同財,有餘則」 歸之宗,不足則資之宗。世母、叔母何以亦期也?以名 服也。

宗者,世父為小宗,典宗事者也。資,取也。為姑在室亦如之。

大夫之適子為妻。

云「大夫之適子為妻」,在此《不杖章》,則上《杖章》「為妻」者是庶子為妻,父沒後適子亦為妻,杖亦在彼章也。

《傳》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何以不 杖也?父在則為妻不杖。」

《大夫不以尊降。適婦》者,重適也。凡不降者,謂如其親服服之。降有四品: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厭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為人後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

昆弟:

昆,兄也。「為姊妹,在室亦如之。」昆弟卑於世叔,故次之。此亦至親以期斷。

為眾子,

眾子者,長子之弟及妾子、女子在室亦如之。士謂之眾子,未能遠別也。大夫則謂之庶子,降之為大功。天子國君不服之《內,則》曰:「冢子未食而見,必執其右手。適子庶子已食而見,必循其首。」眾子卑於昆弟,故次之。《註》兼云:「女子之義,如上姑姊妹

昆弟之子。」

《傳》曰:「何以期也?報之也。」

《檀弓》曰:「《喪服》,兄弟之子,猶子也。」蓋引而進之。昆弟子疏於親子,故次之。世叔父為之。此兩相為服,不言報者,引同己子與親子同,故不言報。

大夫之庶子為適昆弟。

兩言之者,「適子或為兄,或為弟。」此大夫之妾子,故言「庶。」若適妻所生第二已下,當直云「昆弟」,不言庶也。

《傳》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

大夫雖尊,不敢降其適,重之也。適子為庶昆弟。庶昆弟相為,亦如大夫為之。云「父之所不降」者,即《斬章》父為長子是也。云「子亦不敢降」者,於此服期是也。

適孫:

孫卑於昆弟,故次之。此謂適子死,其適孫承重者,祖為之期。

《傳》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適也。有適子者,無適孫,孫 婦亦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