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7 (1700-1725).djvu/113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疏:「猶麤也。」此《齊衰三年章》,以輕於斬,故次斬後。

《傳》曰:「齊者何?」緝也。牡麻者,枲麻也。牡麻絰右本在上。 冠者,沽功也。疏屨者,藨蒯之菲也。

沽猶麤也。冠尊,加其麤。麤功,大功也。

父卒則為母。

尊得伸也。此章專為母三年,重於期,故在前也。直云「父卒為母」足矣,而云「則」者,欲見父卒三年之內,而母卒仍服期。要父服除後而母死,乃得伸三年,故云「則」,以差其義也。

繼母如母。

繼母本非骨肉,故次親母後,謂己母早卒,或被出之後,繼續己母喪之,如親母,故云「如母。」但「父卒之後如母」,明父在如母可知。下期章不言者,舉父沒後,明父在如母可知。「慈母」之義亦然,皆省文也。

《傳》曰「繼母何以如母?」繼母之配父與因母同,故孝子 不敢殊也。

「因」,猶親也。

慈母如母。

慈母非父牉合,故次後也。云「如母」者,亦生禮死事,皆如己母。

《傳》曰:慈母者何也?《傳》曰:妾之無子者,妾子之無母者。 父命妾曰「女以為子」,命子曰「女以為母。」若是,則生養 之,終其身如母,死則喪之三年如母。貴父之命也。

此謂大夫之妾也。不命,則亦服庶母慈己之服可也。大夫之妾子,父在為母大功,則士之妾子為母期矣,父卒則皆得伸也。

母為長子。

長子卑,故在母下,但父為長子在《斬章》,母為長子在齊衰,以子為母服齊衰,母為之,不得過於子為己,故亦齊衰也。若然,長子與眾子為母,父在期,若夫在為長子,豈亦不得過於子為己服期乎?然者,子為母有降屈之義,父母為長子,本為先祖之正體,無厭降之義,故不得以父在屈至期,明母為長子,不問夫之在「否也。」

《傳》曰:「何以三年也?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

《不敢降》者,不敢以己尊降祖禰之正體。

疏「衰裳齊,牡麻絰,冠布纓、削杖、布帶、疏屨期」者。

案下章不言疏衰已下者,還依此經所陳。唯言不杖及麻屨異於上者,此章疏衰已下,與前章不殊,唯「期」一字,與前三年有異。今不直言其異,而還具列之者,以其此一期與前三年懸絕,恐服制亦多不同,故須重列七服者也。但此章雖止一期,而禫杖具有。案下《雜記》云:「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註云「此謂父在為母。」即是此章者也。母之與父,恩愛本同,為父所厭,屈而至期,是以雖屈猶伸,禫杖也。為妻亦伸,妻雖義合,妻乃天夫,為夫斬衰,為妻報以禫杖,但以夫尊妻卑,故齊斬有異也。

《傳》曰:問者曰:「何冠也?」曰:「齊衰。大功,冠其受也;緦麻;小 功,冠其衰也。帶緣,各視其冠。」

問之者,斬衰有三,其冠同。今齊衰有四章,不知其冠之異同爾。緣如深衣之緣。今文無冠布纓。云「問者曰:何冠也」者,此還子夏之問答而言。「問者曰」者,子夏欲起發前人,使之開悟,故假他問答己之言也。

父在為母。

「父在為母」者,欲明父母恩愛等。「為母期」者,由父在厭,故為母屈至期,故須言「父在為母」也。

《傳》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父必 三年然後娶,達子之志也。」

妻。

《傳》曰:「為妻,何以期也?」妻至親也。

適子父在則為妻,不杖,以父為之主也。《服問》曰:「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婦,父在,子為妻,以杖即位。」謂庶子。妻卑於母,故次之。夫為妻年月禫杖亦與母同,故同章也。以其出嫁天,夫為夫斬,故夫為之,亦與父在為母同。《傳》曰「何以期也」者,《傳》意以妻擬母,母是血屬,得期怪妻,義合亦期,故發此傳也。「妻至親」者,妻既移天,齊體與己,同奉宗廟,為萬世之主,故云至親也。

出妻之子為母。

雷氏云:「子無出母之義,故繼夫而言出妻之子也。」

《傳》曰:出妻之子為母期,則為外祖父母無服。《傳》曰:「絕 族無施服,親者屬出妻之子為父後者,則為出母無 服。」《傳》曰:「與尊者為一體,不敢服其私親也。」

在旁而及曰「施。親」者,屬母子至親無絕道。云「出妻之子為母期,則為外祖父母無服」者,傳意似言出妻即是絕族,故於外祖可以無服,恐人疑為之服,故傳明言之也。又云「傳曰」者,子夏引他舊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