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7 (1700-1725).djvu/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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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來,則不可。子《公羊子》曰:「其諸為其雙雙而俱至者 與。」

胡傳《左氏》曰:「反馬也。禮,嫁女留其送馬,不敢自安,及 廟見成婦,遣使反馬,則高固親來,非禮也。又禮,女子 有行遠父母者,歲一歸寧。今見逆逾時,未易歲也,而 叔姬亟來,亦非禮也。故書及書來,以著齊罪也。凡婚 姻常事不書,而書此者,則以為非常,為後世戒也。」

大全孔氏曰:「天子、諸侯嫁女,留其乘車,高固反馬,則大夫亦留其車。留車,妻之道也;反馬,婿之義也。婦至質明,見於舅姑。若舅姑既沒,則婦入三月乃祭,因以三月為反馬之節。舅姑存者,亦當以三月反馬也。法當遣使,不合親行,故《經傳》具見其事以示譏。」

成公八年

《春秋》:「夏,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

昏聘不使卿,今華元將命,故特書之。宋公無主昏者,自命之,故稱「使」也。

《左傳》:「宋華元來聘,聘共姬也。」

聘不應使卿,故傳發其事而已。

「夏,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禮也。

納幣應使卿:

《胡傳》:「納幣不書,此何以書?公孫壽卿也。」納幣使卿,非 禮也。禮不可略,亦不可過,惟其稱而已矣。略則輕大 倫,過則溺私愛。宋公之請伯姬,魯侯之嫁其女,皆致 其厚者也,而不知越禮逾制,豈所以重大婚之禮哉? 經悉書之,為後法也。

大全趙氏曰:「婚禮而使公孫」,非也。家氏曰:「華元來聘,宋公始使請婚,俾通其意。此媒氏之事,而遣命卿。魯既許之,公孫壽繼至納幣,再以卿行,兩書宋使,譏也。」杜氏曰:「納幣,使大夫可也。且公子、公孫為君納幣,非所以遠嫌也。」

《春秋》,「衛人來媵。」

《左傳》:「衛人來媵共姬,禮也。凡諸侯嫁女,同姓媵之,異 姓則否。」

成公九年

《春秋》,二月,伯姬歸于宋。

「宋不使卿逆」,非禮。

《穀梁傳》。逆者,非卿,故不書。

《春秋》。夏,季孫行父如宋致女。

女嫁三月,又使大夫隨加聘問,謂之「致女。」所以致成婦禮,篤昏姻之好。

《公羊傳》未有言「致女」者,此其言「致女」何?錄伯姬也。

古者,婦人三月而後廟見,稱婦,擇日而祭於禰,成婦之義也。父母使大夫操禮而致之,必三月者,取一時足以別貞信,貞信著然後成婦禮。《書》者,與上「納幣」同義,所以彰其潔,且為父母安榮之。言女者,謙不敢自成禮。婦人未廟見而死,歸葬於女氏之黨。

《穀梁傳》:「致者,不致者也。婦人在家制於父,既嫁制於 夫,如宋致女,是以我盡之也。」

刺已嫁而猶以父制盡之。

不正,故不與內稱也。

《胡傳》:「致女者何?女既嫁三月而廟見,則成婦矣。而後 父母使人安之,故謂之致也。常事爾,何以書?致女使 卿,非禮也。」

成公十有四年

《春秋》。秋,「叔孫僑如如齊逆女。」

成公逆夫人,最為得禮,而《經》無「納幣」者,文闕絕也。

《左傳》:「秋,宣伯如齊逆女。稱族,尊君命也。」

大全高氏曰:「公即位十有四年,國家無事,迄今始娶,又不親迎,而使同姓之卿逆之,援公子遂之例也,故書以為戒。」此《春秋》防微杜漸之旨。

《春秋》,九月,僑如以夫人婦姜氏至自齊。

《左傳》:「舍族,尊夫人也。」

「舍族」,謂不稱叔孫。

《穀梁傳》:「大夫不以夫人,以夫人非正也,刺不親迎也。 僑如之挈,由上致之也。」

《胡傳》:「刺不親迎也。然則娶於他邦,而道里或遠,必親 迎乎?以封壤則有小大,以爵次則有尊卑,以道途則 有遠邇,或迎之於其國,或迎之於境上,或迎之於所 館中,禮之節可也。」

襄公十有五年

《春秋》,「劉夏逆王后于齊。」

《左傳》:「官師從單靖公逆王后於齊。卿不行,非禮也。」

劉夏獨過魯告昏,故不書單靖公。天子不親昏,使上卿逆而公監之,故曰:「卿不行,非禮。」

《公羊傳》:「外逆女不書,此何以書?過我也。」

明魯當共送迎之禮

襄公二十有三年

《左傳》:「晉將嫁女於吳,齊侯使析歸父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