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7 (1700-1725).djvu/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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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名。

《桂海虞衡志》:「捲伴南州,法度疏略,婚姻多不正,村落 強暴,竊人妻女以逃,轉移他所,安居自若,謂之捲伴, 言捲以為伴侶也。已而復為後人捲去,至有歷數捲 未已者。其舅姑若前夫訪知所在,詣官自陳,官為追 究,往往所謂前夫亦是。捲伴得之,復為後人所捲,惟 其親父母兄弟及初娶者所訴即歸。始初被捲之家」 事物原始。漢京房之女適翼奉之子,奉擇日迎之房, 以其日不吉,以三煞在門之故也。三煞者,乃青羊、烏 雞、青牛之神也。凡是三者在門,新人不得入,犯之損 尊長,及無子。奉以為「不然,婦將至門,但以麻豆穀米 與草火禳之,則三煞自避,新人可入也。」自是以來,凡 嫁娶者,置草火於門前,候新人轎及門,則燃草火,名 曰「攬轎。」及新人進房,以麻米撒之,名曰「撒麻米。」至今 以為故事。

《老學菴筆記》:「今人謂娶婦為索婦,古語也。孫權欲為 子索關羽女,袁術欲為子索呂布女,皆見《三國志》。」 《容齋續筆》:「姑舅兄弟為婚,在禮法不禁,而世俗不曉。 按《刑統戶婚律》云:『父母之姑舅、兩姨、姊妹及姨,若堂 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從姨、堂外甥女、女婿 姊妹,並不得為婚姻』。」《議》曰:「父母姑舅、兩姨、姊妹,於身 無服,乃是父母緦麻,據身是尊,故不合娶。及姨又是 父母大功尊,若堂姨,雖與父母無服,亦是尊屬。母之 姑、堂姑並是母之小功以上尊。己之堂姨及再從姨、 堂外甥女,亦謂堂姊妹所生者。女婿姊妹於身雖並 無服,據理不可為婚,並為尊卑混亂、人倫失序之故。 然則中表兄弟姊妹正是一等,其於婚娶了無所妨。」 予記政和八年,知漢陽軍王大夫申明此項。敕局看 詳,以為如表叔娶表姪女,從甥女嫁從舅之類,甚為 明白。徽州法司編類,續降有全文。今州縣官書判至 有將姑舅兄弟成婚而斷離之者,皆失於不能細讀 律令也。惟西魏文帝時,禁中外及從母兄弟姊妹為 婚,周武帝又詔不得娶「母同姓以為妻妾」,宣帝詔「母 族絕服外者聽婚。」皆偏閏之制,漫附於此。

《癸辛雜識》周子功「云南丹州男女之未婚嫁者,於每 歲七月聚於州主之廳,鋪大毯於地,女衣青花大袖, 用青絹蓋頭,手執小青蓋。男子擁髻,皂衣皂帽,各分 朋而立。既而左右隊長各以男女一人推仆於毯,男 女相抱持,以口相呵,謂之聽氣。合者即為正偶,或不 合,則別擇一人配之。蓋必如是而後成婚,否則論以」 《姦罪》也。

《清波雜志》:「嫁女須勝吾家者,娶婦須不若吾家者。」或 問其故,曰:「嫁勝吾家,則女之事人,必欽必戒;娶婦不 若吾家,則婦事舅姑,必執婦道。」安定胡翼之《云 溪蠻叢笑》:「山猺婚娶,聘物以銅與鹽,至端午,約於山 上,相㩦而歸,名拕親。拕親之後年生子,引妻㩦酒歸, 見婦家,名出面。」

《冷齋夜話》:「韓魏公客郭注者,才而美,然求室則病,行 年五十,未有室家。魏公憐之,百計賙恤,為求婚將遂, 其人必死,公以侍兒賜之,未及門而注死。」郭注殆可 與范公客同科也。韓、范功名富貴,如泰山黃河,日月 所不能者,兩客乃爾,可笑耶!

《彥周詩話》:阮步兵醉六十日而停婚,雖似智矣,然禮 法之士,憎之如仇,幾至於死,幸武帝保護之耳。而老 杜詩云:「『遂令阮籍輩,熟醉為身謀』。此工部善看史書, 當有解此意者。」

李氏《刊誤》:「吉、凶、軍、賓、嘉,是謂五禮,婚姻屬之嘉。嘉者, 善也。今代每言婚姻,則曰佳期者,美也。婚姻之重,所 宜依經,若用為佳,實傷古義。」

《婚期》云:「來日婦於庭拜舅姑,次謁夫之長屬」,中外故 舊,皆當婦禮,即通謂之客,故有拜客之名。今代非親 非舊,皆列坐而覿婦容,豈其宜哉?

《山堂肆考》:「南蠻歌羅國,其俗,嫁娶者納檳榔,或多至 三百盤。」

《讀書雜鈔》:「《周官媒氏》:『中春之月,令:會男女於是時也, 奔者不禁,若無故而不用令者,罰之』。」注:「於『不禁』下云: 『重天時,權許之也』。」愚謂此文極分明,謂使媒氏會合 婚嫁,苟有奔者而不為之禁止。若元無喪故而不用 此令者,則皆寘之罰,非為權許其奔也。若讀如子若 孫之類。

《金志》:金人舊俗,多指腹為婚姻,既長,雖貴賤殊隔,亦 不可渝。婿納幣,皆先期拜門,戚屬偕行,以酒饌往,少 者十餘車,多者至十倍。飲客佳酒,則以金銀器貯之, 其次以瓦器列於前,以百數,賓退則分餉焉。先以烏 金、銀盃酌飲,貧者以木酒三行,進大軟脂、小軟脂,如 中國寒具,以進蜜糕,人各一盤,曰「茶食。」宴罷,富者瀹 建茗,留上客數人啜之,或以粗者煎乳酪。婦家無大 小,皆坐炕上,婿黨羅拜于其下,謂之「男下女。」禮畢,婿 牽馬百匹,少者十匹,陳其前。婦翁選子姓之別馬者 視之,好則留,不好則退,留者不過十二三,或皆不中 選,雖婿所乘,亦以充數,大抵以留馬少為恥。女家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