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8 (1700-1725).djvu/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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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昌二年偏將軍乙龍虎以父喪未盡二十七月詣府求上領軍元珍案論之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延昌二年春,偏 將軍乙龍虎喪父,給假二十七月。而虎并數閏月詣 府求上。領軍元珍上言:「案違制律,居三年之喪而冒 哀求仕,五歲刑。」龍虎未盡二十七月而請宿衛,依律 結刑五歲。三公郎中崔鴻駮曰:「三年之喪,二十五月 大祥。」諸儒或言祥月下旬而禫,或言二十七月,各有 其「義,未知何者會聖人之旨?龍虎居喪已二十六月, 若依王、杜之義,便是過禫即吉之月。如其依鄭元二 十七月,禫中復可以從御職事。《禮》云『祚之日鼓素琴』。 然則大祥之後,喪事終矣。既可以從御職事,求上何 為不可?若如府判,禫中鼓琴,復有罪乎?求之經律,理 實未允。下更詳辨。」珍又上言:「『『案《士虞禮》,三年之喪,期 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禫』。鄭元云:『中猶間也。自 喪至此,凡二十七月』。又《禮》言祥之日鼓素琴』,鄭云:『鼓 琴者,存樂也』。孔子祥後五日彈琴而不成,十日而成 笙歌。鄭注與鄭志及踰月可以歌,皆身自逾月可為, 此謂存樂也,非所謂樂。樂者,使工為之。」晉博士許猛 解《三驗》曰:「案《黍離》《麥秀》之歌,《小雅》曰:『君子作歌,惟以 告哀』。魏詩曰:『心之憂矣,我歌且謠』。若斯之類,豈可謂 之金石之樂哉!是以徒歌謂之謠,徒吹謂之和。《記》曰: 『比音而樂之,及干戚羽毛謂之樂。若夫禮樂之施于 金石,越于聲音者,此乃所謂樂也。至于素琴以示終, 笙歌以省哀者,則非樂矣』。」《閒傳》云:「大祥除衰杖而素 縞麻衣,大祥之服也。」《雜記》注云:「衣黃裳。」則是禫祭黃 者,未大吉也。《檀弓》云:「祥而縞,是月禫,徙月樂。」《鄭志》:趙 商問鄭元,答云:「祥謂大祥二十五月。是月禫謂二十 七月,非謂上祥之月也。」徙月而樂,許猛釋六徵曰:「樂 者,自謂八音克諧之樂也。謂在二十八月,工奏金石 之樂耳。而較云『大祥之後,喪事終矣。脫如此駮,禫復 焉施』?」又《駮》云「禫中鼓琴」,復有罪乎?然禫則黃裳,未大 吉也。鼓琴存樂,在禮所許。若使工奏八音,融然成韻, 既未徙月,不罪伊何?又《駮》云「禫中既得從御職事」,求 上何為不可?檢龍虎居喪二十六月,始是素縞麻衣, 大祥之中,何謂禫乎?三年沒閏,理無可疑。麻衣在體, 冒仕求榮,實為大尤,罪其焉捨!又省依王、杜,禫祥同 月,全乖鄭義。喪凶尚遠,而欲速除,何匆㖄者哉?下府 愚量,鄭為得之。何者?《禮記》云:「『吉事尚近日,凶事尚遠 日』。又《論語》云:『喪與其易寧戚』。而服限三年,痛盡終身。」 中月之解,雖容二義,尚遠寧戚。又檢王、杜之義,起于 魏末晉初。及越騎校尉程猗贊成王肅,駮鄭禫二十 七月之失,為六徵、《三驗》。上言于晉武帝曰:「夫禮,國之 大典,兆民所日用,豈可二哉?今服禫者各各不同,非 聖世一統之謂。鄭元說二十七月禫,甚乖大義。臣每 難鄭失,六有徵,三有驗。初未能破臣難而通元說者, 如猗之意,謂鄭義廢矣。」太康中,許猛上言:「扶鄭,釋六 禫,解《三驗》」,以鄭禫二十七月為得,猗及王肅為失。而 博士宋昌等議猛扶鄭為衷,晉武從之,王、杜之義,于 是敗矣。王、杜之義見敗者,晉武知其不可行故也。而 上省同猗而贊王,欲虧鄭之成軌,竊所未寧。更無異 義,還從前處。鴻又《駮》曰:「案三年之喪,沒閏之義,儒生 學士,猶或病諸龍虎。生自戎馬之鄉,不蒙稽古之訓, 數月成年,便懼違緩,原其本非貪」榮求位,而欲責以 義方,未可便爾也。且三年之喪,再期而大祥,中月而 禫。鄭元以中為間,王、杜以為是月之中,鄭亦未為必 會經旨,王、杜豈于必乖聖意?既諸儒探賾先聖後賢, 見有不同,晉武後雖從宋昌、許猛之駮,同鄭禫議,然 初亦從程猗贊成王、杜之言,二論得否,未可知也。聖 人大祥之後,鼓素「琴成笙歌者,以喪事既終,餘哀之 中,可以存樂」故也。而樂府必以干戚羽毛,施之金石, 然後為樂。樂必使工為之,庶民凡品於祥前鼓琴,可 無罪乎?律之所防,豈必為貴士亦及凡庶府之,此義 彌不通矣。魯人朝祥而暮歌,孔子以為踰月則可矣。 爾則大祥之後,喪事已終,鼓琴笙歌,經禮所許。龍虎 欲宿衛皇宮,豈欲合刑五歲?就如鄭義,二十七月而 禫,二十六月十五升布,深衣素冠縞紕,及黃裳綵纓 以居者,此則三年之餘哀,不在服數之內也。衰絰則 埋之于地,杖則棄之隱處,此非喪事終乎?府以大祥 之後,不為喪事之終,何得復言素琴以示終也?喪事 尚遠,日誠如鄭義。龍虎未盡二十七月而請宿衛,實 為匆㖄,於戚之理,合在情責。便以深衣素縞之時,而 罪同杖絰苫凷之日,於禮憲未允。詳之律意,冒喪求 仕,謂在斬焉草土之中,不謂除衰杖之後也。又《龍虎》 具列居喪日月,無所隱冒,府應告之以禮,遣還終月, 便幸彼昧識,欲加之罪,豈是遵禮敦風愛民之致乎? 正如鄭義龍虎罪,亦不合刑。匆㖄之失,宜科鞭五十。 延昌三年,清河王懌叔母薨,司徒高肇兄子亡。禮官 議「出入鼓吹,宜陳而不作」,詔從之。懌生母羅太妃薨, 表求齊衰三年,詔既葬除服。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延昌三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