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0 (1700-1725).djvu/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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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案者仍行確查,將題報各官議處。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康熙六年題准候補各官丁憂,該地方官」

申報督撫。督撫報部注冊。如有遲延不報者,查參。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七年題准在京滿洲、蒙古、漢軍丁憂」

三品卿以上,咨部具題。以下各官注冊。

又題准:「丁憂官錢糧盜案未完者,每一案罰俸一年,離任守制。未完事件,責令接任官督結定和碩公主、額駙、民公以下各官及庶人,各增定祭品有差。其百日期年常祭,照初祭、大祭定數減半用。」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康熙九年議准丁憂官員,一經聞訃即報。」

該管上司、旗下,取該都統印結,漢官取原籍《印結》投遞。如聞訃之後不行申報、或遲延留戀、或擅離職守者,俱送考功司革職。如《丁憂》已報,上司因原籍印結遲誤或字樣不符、往返駁查稽遲者,罰俸六個月。

又議准:「初選、候補及相繼丁憂各官,不行申報,及呈報遲延,並裁缺官員聞訃不報,即行回籍者,俱于補官日罰俸一年。若本官已報丁憂,該管官不行轉報,以致部選補授者,司道、府等官罰俸一年,督撫罰俸六個月。如本官未經呈報,與該管官無涉,地方官未報上司,與上司無涉。如地方官已報上司,而上司遺」 漏不行達部者,與地方官無涉,均應免議。

凡官員短喪匿喪舊例革職。康熙九年題准革職、不准援

赦、或假捏丁憂承重者、均行革職。其丁憂未畢、即出

仕應試者與「短喪」 同。

覆准:官民喪儀,仍照順治九年題准例行。凡殉葬禁例,天聰八年定婦人有願殉夫者,止許正妻殉葬,仍行旌表。一應妾媵,不許殉葬。若妻強逼侍女殉葬者,其妻坐死。如違律自殉者,夫族兄弟各議罰。首人許離本主。

凡會喪,議准親王以下、輔國公以上喪聞,本府屬員具喪服。外正紅旗禮親王、《鑲白旗肅親王》《鑲紅旗承澤親王》、敬謹親王、《克勤郡王》《福勒黑公》《正藍旗饒餘親王》《豫郡王》《鑲藍旗鄭親王》、恪僖貝勒、靖寧貝勒、顧爾馬洪貝子以上十二支,若係本支所分者,本身及府屬官俱具喪服。各官命婦照其夫例。其非本支,王以下、公以上,或應會喪,或不應會喪,而願會喪者,俱摘冠纓,從官亦照其主例。若係長輩,不具喪服者聽。凡應會喪者,進衙門用常服辦事。如至喪家及墳所,仍用喪服。

御前公、侯、伯、內大臣、護軍統領、護軍參領以上官員。

及部員不應會喪者奉

旨遣往、方許赴喪。其餘各旗護軍統領、護軍參領、護

衛各隨本府王等赴喪。各官命婦、亦隨本府王妃等赴喪。不許私往

又題准、「外官丁憂、有督撫題留在任守制者」 、請

旨定奪。

康熙十一年

《大清會典》:凡年滿書辦等役,舊例俟考職後方准丁。

憂。康熙十一年題准、在京取京官印結、具呈赴部。在外取地方官印結、巡撫報部註冊、准其守制服滿方許考職

又題准、「督撫丁憂題請」

上裁。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二年定:旗下本主強逼奴婢殉葬。」

者嚴行禁止

題准、在京滿洲蒙古漢軍文官丁憂在家。居喪三月之後。即入署理事。其二十七個月內。遇應用朝服之期。停其

朝會在外滿洲漢軍文官丁憂、令其解任、照漢官

丁憂,例以聞喪日為始,不計閏,守制二十七個月。

又題准

盛京守

陵等處旗下文官、及寧古塔、杭州、江南、西安、京口等

處駐防。并各省督撫布按衙門筆帖式。俱照在京滿洲、蒙古、漢軍文官例守制

又題准:在京漢軍補授漢缺者,俱照漢官例離任守制。

凡內外漢官丁憂承重者,具文報部、以聞喪日為始、回籍守制,不計閏二十七個月。如朦混具報者,丁憂官不准起補。該管官罰俸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