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昇化禮,揀殮致祭。與滿月致祭同。
行大祭禮。儀仗全設。齊集供獻行禮、與初祭同。五月、行百日致祭禮、與滿月致祭禮同
恭上
尊諡曰
孝康慈和莊懿恭惠崇天育聖皇后。
上御素服、出
太和門閱冊寶。內院官一跪三叩頭、捧冊寶置綵
輿內
上還宮。校尉舁輿前、排御仗二對。禮部鑾儀衛堂官
內府官導行出東華門、送至壩上安設
神位殿內。禮部官一跪三叩頭、捧冊寶置黃案上、復
一跪三叩頭退
奉遷
神位。前期一日、致祭。儀仗全設。王以下、鎮國將軍、以
上俱齊集,「民公、侯、伯以下,副都統、侍郎、阿思哈尼哈番以上,一半齊集。」 冊設于左,寶設于右,禮部讀祝官一跪三叩頭,捧冊寶宣讀。次讀祝文畢,輔臣跪奠酒三爵,眾皆隨跪叩頭。是日派往隨送內大臣、侍衛各官及內府婦女,俱赴宿壩上。
次日早、儀仗全設。內大臣侍衛在殿院內、各官在院外、分翼排立。舉哀、禮部官於
神位前、奠酒三爵。至吉時。
皇太后親族都統副都統、恭捧
神位置輿內。校尉舁與大臣各官命婦等隨後步行
「至城門,奠酒三爵。出城後,命婦等乘馬隨後,內大臣、侍衛及各官,俱按旗乘馬」 ,排行過橋。禮部堂官奠酒,每日晚至宿次,大臣各官分翼齊集供獻。舉哀、徹供畢,散。
六月,行奉安禮。輔臣、內大臣、侍衛、公、侯、伯以下、文武三品以上各官、於網城外分翼排立,候
神位至。跪舉哀候過。隨至木城外排立舉哀、恭奉 神位安設圓幄內畢。各官俱散。是日、儀仗俱焚訖。其
「移送地宮致祭禮」 並載。
「世祖章皇帝奉安」儀。內
九月改造
「昭陵地宮。」十二月、安葬
又題准:「總督、巡撫喪聞,互相代題;如無總督、提督代題。」
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三年題准在京滿州、蒙古、漢軍文官」、
遇親父母、祖父母與所後父母、祖父母亡故者,以故日為始,居喪三個月。奉差出征者,以到京日為始,亦准居喪三個月。五品以上咨部具題,六品以下注冊。其親伯、叔父母、兄弟及妻,並娶妻之子亡故者,准居喪兩個月。親嫂、弟婦及宗族亡故者,亦准假除服日即出理事。
又題准
盛京等處文官父母、祖父母、隨任亡故者、准在任
守制三個月,在京亡故者,或來京守制,或在任守制。聽其自便、不解任
又題准:外官丁憂,有盜案錢糧未完者,仍留原任,俟案結回籍。
又題准:內外官員出繼為人後者,遇本生父母亡故,例不丁憂。自願回籍治喪者,京官具呈到部,外官督撫具題,督撫互相代題,除路程外,定限一年,起文赴補。違限者,照「服滿違限」 例議處。凡新選官員,康熙三年題准:「在京聞喪,及父母在京亡故者,俟該地方官呈報到部,給與執照。京官具呈到部,查明准其守制。」
凡京官丁憂。康熙三年題准、堂上官翰林科道、部屬、中書等官具題。其餘各官注冊皆給與「孝」 字執照。准其回籍守制終養。在籍丁憂者不給執照出差丁憂者免其來京。許令差人赴部告領執照。其申繳時有蟲蛀破裂、并水火盜賊遺失等項者、罰俸六個月
又題准:京官如在籍相繼丁憂,應行申報,仍繳原領執照,改填另給。若未經申報到部,查季報冊內注明者,免究。
舊例、在籍守制者服滿由該地方官起送。康熙三年題准、如不能回籍依墳守制者,服滿由寄居地方官起送
康熙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五年題准漢軍官員父母隨任病故。」
者,准其離任。丁憂到京日為始,守制六個月。又題准:「丁父母憂者,開明是否嫡親父母」 ,及有無恩養過繼,為祖承重者,亦開明是否嫡長孫,有無伯父及伯父之子。或疏咨結狀互異混呈,出結代報,各官俱罰俸六個月。
又題准「《督撫疏咨》內若不開明有無未完錢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