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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七十二卷目錄

 喪葬部彙考三十六

  禮記曲禮 檀弓

禮儀典第七十二卷

喪葬部彙考三十六

《禮記》

《曲禮》

有憂者側席而坐,有喪者專席而坐。

陳注有憂,謂親疾或他禍患。側,獨也。獨坐一席,不設待賓之席,為有憂也。一說側席謂偏設之,變於正席也。亦通專,單也。貴賤之席,各有重數,居喪則否。呂氏曰:「專席不與人共坐也。」大全《張子》曰:「有憂者心未安,故側席;喪已然者坐無容,故專席。」

《居喪》之禮,「毀瘠不形,視聽不衰,升降不由阼階,出入 不當門隧。」

陳注門隧,門之中道也。《疏》曰:居喪許羸瘦,不許骨露,見骨為形之主,故謂骨為形。呂氏曰:先王制禮,毀不滅性。毀瘠形,視聽衰,幾於滅性,送死之大事,且將廢而莫之行,則罪莫大焉。不由阼階,不當門隧,執人子之禮,而未忍廢也。

居喪之禮,頭有創則沐,身有瘍則浴,有疾則飲酒食 肉,疾止復初。不勝喪,乃比于「不慈不孝。」

陳注沐浴與飲酒食肉,以權制者也,故疾止則復初。朱子曰:「下不足以傳後,故比於不慈;上不足以奉先,故比於不孝。」

「五十不致毀」,六十不毀,七十唯衰麻在身,飲酒食肉 處於內。

陳注五十始衰,故不極毀。六十則又衰矣,故不可毀。七十之年,去死不遠,略其居喪之禮者,所以全其易盡之期也。

生與來日,死與往日。

陳注「與」猶數也。成服,杖生者之事也。數死之明日,為三日斂,殯死者之事也。從死日數之為三日,是三日成服者,乃死之第四日也。

適墓不登壟,助葬必執紼。

陳注壟,墳堆也。登之為不敬。紼引棺索執之致力也。

臨喪不笑。

陳注以哀為主。

《望柩》不歌,入臨不翔。

陳注《不歌》與《不笑》義同,臨哭也。《不翔》,不為容也。

「鄰有喪,舂不相。」

陳注《五家為鄰相》者,以聲音相勸相,蓋舂人歌以助春也。

里有殯,不巷歌;適墓不歌,哭日不歌。

陳注「二十五家為里《巷歌》」,歌於巷也。

送喪不由徑,送葬不辟塗潦。臨喪則必有哀色,執紼 不笑。

陳注「不由徑不苟」,取其速也。「不辟塗潦」,嫌於憚勞也。

「卒哭乃諱。《禮》不諱嫌名」,二名不偏諱。

陳注「葬而虞,虞而卒哭。」凡卒哭之前,猶用事生之禮,故卒哭乃諱其名。嫌名音同者不偏諱,謂可單言也。

凡卜筮日,旬之外曰「遠某日」,旬之內曰「近某日。」喪事 先遠日,吉事先近日。

陳注疏曰:今月下旬筮,來月上旬,是旬之外日也。主人告筮者云「欲用遠某日。」此大夫禮,士賤職褻,時至事暇可以祭,則於旬初即筮。旬內之日,主人告筮者云「用近某日。」天子諸侯有雜祭,或用旬內,或用旬外,其辭皆與此同。「喪事」謂葬與二祥,是奪哀之義,非孝子所欲,但不獲已,故先從遠日而起,示不宜急微伸孝心也。吉事謂祭祀冠婚之屬。《少牢》云。「若不吉。則及遠日。」是先近日也。

《祥車曠》左。

陳注《疏》曰:祥猶吉也。吉車謂生時所乘,葬時用為魂車。車上貴左,僕在右,空左以擬神也。

「君子行禮,不求變俗。」祭祀之禮,居喪之服,哭泣之位, 皆如其國之故,謹修其法而審行之。

陳注言卿大夫士有徙居他國者,行禮之事,不可變其故國之俗,皆當謹修其典法,而審慎以行之。

居喪未葬,讀《喪禮》;既葬,讀《祭禮》。喪復常,讀樂章。居喪 不言樂,祭祀不言凶。

陳注《復常》,除服之後也。《樂章》,弦歌之詩也。呂氏曰:「讀是書,非肄業也。當是時不知是事,不以禮事其親者也。吉凶之事不相干,哀樂之情不可以貳。故喪,凶事也,不言樂;祭,吉事也,不言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