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0 (1700-1725).djvu/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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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喪之次,乃入哭踊。」 凡踊三,踊為一節,三者三,言如此者,三次也。乃出,出就次所也。

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 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婦。己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 妻。下殤之小功,則不可。

陳注末,服之將除也。舊說以末為卒哭後,然大功卒哭後尚有六月,恐不可言末。《小功》既言末,又言卒哭,則末非卒哭明矣。下言「父小功之末」,即上文「大功之末」,是據己身而言。舊說父及己身俱在大功之末,或小功之末,恐亦未然。下殤之小功,自期服而降,以本服重,故不可冠取也。大全張子曰:「大功之末」已下十二字為衍,宜直云「父大功之末。」云父大功,則是己小功之末也,而己之子緦麻之末也,故可以冠取也。

凡《弁絰》,其衰侈袂。

陳注《弁絰之服》,弔服也。首著素弁而加以一股環絰。其服有三等:錫衰、緦衰,疑衰也。侈,大也。袂之小者二尺二寸,此三尺三寸。

父有服,宮中子不與於樂。母有服,聲聞焉,不舉樂。妻 有服,不舉樂於其側。大功將至,辟琴瑟。小功至,不絕 樂。

陳注宮中子,與父同宮之子也。命士以上乃異宮。不與於樂,謂在外見樂,不觀不聽也。若異宮則否,此亦謂服之輕者。如重服則子亦有服,可與樂乎?聲之所聞,又加近矣。「其側」,則尤近者也。輕重之節如此。《大功將至》,謂有大功喪服者將來也。為之屏退琴瑟,亦助之哀戚之意。小功者輕,故不為之止樂。

姑姊妹,其夫死而夫黨無兄弟,使夫之族人主喪。妻 之黨,雖親弗主。夫若無族矣,則前後家、東西家;無有, 則里尹主之。或曰:「主之而附於夫之黨。」

陳注此明姑姊妹死而無夫無子者,喪必有主。婦人於本親降服,以其成於外族也,故本族不可主其喪。里尹,蓋閭胥、里宰之屬也,或以為妻黨主之,而附祭於其祖姑,此非也,故《記》并著之。大全《朱子》曰:「古法既廢,鄰家里尹決不肯祭他人之親,則從祖而祀之別室,其亦可也。」

麻者不紳,執玉不麻,麻不加於采。

陳注麻謂喪服之絰也。紳,大帶也。吉凶異道,居喪以絰代大帶也。執玉不麻,謂著衰絰者,不得執玉行禮也。采,元纁之衣也。疏曰:「『案《聘禮》,己國君薨,至於主國,衰而出』。註云:『可以凶服將事』。」蓋受主君小禮,得以凶服。若聘享大事,則必吉服也。

「《國禁》哭,則止朝夕之奠」,即位自因也。

陳注國有大祭祀,則喪者不敢哭。然朝奠、夕奠之時,自即其阼階下之位,而因仍禮節之故事以行也。

「童子哭,不偯,不踊,不杖,不菲,不廬。」

陳注偯,委曲之聲也。菲,草屨也。廬,倚廬也。童子為父後者則杖。

孔子曰:「伯母、叔母疏衰,踊不絕地。姑、姊妹之大功,踊 絕於地。如知此者,由文矣哉!由文矣哉!」

陳注伯叔母之齊衰,服重而踊不離地者,其情輕也;姑姊妹之大功,服輕而踊必離地者,其情重也。孔子美之,言知此絕地不絕地之情者,能用禮文矣哉!鄭氏曰:「伯母叔母義也;姑姊妹,骨肉也。」

泄柳之母死,相者由左。泄柳死,其徒由右相。《由右相》, 泄柳之徒為之也。

天子飯九貝,諸侯七,大夫五,士三。

陳注飯,含也。《周禮》「天子飯含用玉」,此蓋異代之制乎?

士三月而葬,是月也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 哭;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士三虞,大夫五,諸侯 七。

諸侯使人弔,其次「含襚」、「賵臨」,皆同日而畢事者也。其 次如此也。

卿大夫疾,君問之無算;士,一問之。君於卿大夫,比葬 不食肉,比卒哭不舉樂;為士,比殯不舉樂。

「升正柩」:諸侯執綍五百人,四綍皆銜枚,司馬執鐸,左 八人,右八人,匠人執羽葆御柩。大夫之喪,其升正柩 也,執引者三百人,執鐸者左右各四人,御柩以茅。

陳注「升正柩」者,將葬柩朝祖廟,升西階,用輁軸載柩於兩楹間而正之也。柩有四綍,枚形似箸,兩端有小繩,銜於口而繫於頸,後則不能言,所以止喧譁也。五百人皆用之。司馬十六人執鐸,分居左右,夾柩以號令於眾也。葆,形如蓋,以羽為之。御柩者,在柩車之前。若道塗有低昂傾虧,則以所執者為抑揚左右之節,使執綍者知之也。「引」即「綍」,互言之耳。茅,以茅為麾也。大全嚴陵方氏曰:「大夫殺禮于諸侯,故以茅,取其色白,宜于凶禮,且以表哀素之心焉。

婦人非三年之喪不踰封而弔,如三年之喪,則君、夫 人歸,夫人其歸也以諸侯之弔禮其待之也若待諸 侯然。夫人至,入自闈門、升自側階,君在阼,其他如奔 喪禮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