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0 (1700-1725).djvu/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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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練則 弔。

陳注鄭氏曰:「凡齊衰十一月,皆可以出弔。」又曰:「此為父在為母。」

既葬,「大功,弔哭而退,不聽事焉。」

陳注《既葬大功》者,言己有大功之喪已葬也。「弔哭而退」,謂往弔他人之喪,則弔哭既畢即退去,不待與主人襲斂等事也。

期之喪未葬,「弔於鄉人,哭而退,不聽事焉。功衰,弔,待 事,不執事。」

陳注《儀禮喪服傳》:「姑姊妹適人無主者,姪與兄弟為之齊衰不杖期。」此言期之喪,正謂此也。雖未葬亦可出弔,但哭而退,不聽事也。此喪既葬,受以大功之衰,謂之功衰。此後弔於人,可以待主人襲斂等事,但不親自執其事耳。

小功緦,執事不與於禮。

陳注執事謂擯相也。《禮》,饋奠也。輕服可以為人擯相。擯相事輕故也。饋奠之禮重,故不與。

相趨也,「出宮而退。」相揖也,哀次而退。相問也,「既封而 退。」相見也,反哭而退,朋友虞附而退。

陳注此言弔喪之禮,恩義有厚薄,故去留有遲速。「相趨」者,古人以「趨」示敬,言此弔者與主人昔嘗有相趨之敬,故來弔喪。以情輕,故柩出廟之宮門即退去也。「相揖」者,己嘗相會相識,故待柩至大門外之哀次而退也。「相問遺」者,是有往來恩義,故待窆畢而退。嘗執贄行相見之禮者,情又加重,故待孝子反哭於家乃退。朋友恩義更重,故待虞祭附祭畢而後退也。

弔,非從主人也,「四十者執綍鄉人,五十者從反哭,四 十者待盈坎。」

陳注言弔喪者,是為相助,非徒隨從主人而已。故年四十以下者,力壯皆當執綍。同鄉之人,五十者,始衰之年,故隨主人反哭,而四十者,待士盈壙乃去。

喪食雖惡,必充饑,「饑而廢事,非禮也;飽而忘哀,亦非 禮也。視不明,聽不聰,行不正,不知哀,君子病之。故有 疾飲酒食肉,五十不致毀,六十不毀,七十飲酒食肉, 皆為疑死。」

陳注「疑死」,恐其死也。

有服人召之食,不往。大功以下,既葬適人,人食之,其 黨也食之,非其黨弗食也。

陳注黨謂「族人與親戚也。」

功衰食菜果,飲水漿,無鹽酪,不能食食,鹽酪可也。

陳注《功衰》《斬衰》、齊衰之末服也。酪,乳漿也。

孔子曰:「身有瘍則浴,首有創則沐,病則飲酒食肉,毀 瘠為病,君子弗為也。毀而死,君子謂之無子。」

「非從柩」,與「反哭」,無免於堩。

陳注堩,道路也。道路不可無飾,故從柩送葬,與葬畢反哭,皆著免而行於道路,非此二者,則否也。然此亦謂葬之近者,《小記》云:「遠葬者比反哭皆冠,及郊而後免也。」

凡喪,小功以上,非虞、祔、練祥,無沐浴。

陳注潔飾所以交神,故非此四祭,則不沐浴也。

疏衰之喪,既葬,人請見之則見,不請見人。小功請見 人可也。大功不以執摯,唯父母之喪,不辟涕泣而見 人。

三年之喪,祥而從政;期之喪,卒哭而從政;九月之喪, 既葬而從政;小功緦之喪,既殯而從政。

陳注《從政》謂庶人供力役之征也。

曾申問於《曾子》曰:「哭父母有常聲乎?」曰:「中路,嬰兒失 其母焉,何常聲之有?」

陳注哀痛之極,無復音節,所謂「哭不偯」也。

卒哭而諱:「王父母、兄弟、世父、叔父、姑、姊妹、子與父同 諱。」

陳注卒哭以前,猶以生禮事之,故不諱其名。卒哭後,則事以鬼道,故諱其名而不稱也。此專言父之所諱,則子亦不敢不諱,故曰「子與父同諱」也。父之祖父母、伯父、叔父及姑等於己,小功以下,本不合諱,但以父之所諱,己亦從而諱也。若父之兄弟及姊妹,己自當諱,不以從父而諱也。又案「不逮事父母則不諱。」王父母謂庶人。此所言以父是士,故從而諱也。

母之諱:「宮中諱。」妻之諱,不舉諸其側。與從祖昆弟同 名則諱。

陳注「母為其親諱」,則子於一宮之中亦為之諱。「妻為其親諱」,則夫亦不得稱其辭。於妻之左右,非宮中、非其側,則固可稱矣。若母與妻所諱者,適與己從祖昆弟之名同,則雖他所亦諱之也。

「以喪冠」者,雖三年之喪可也。既冠於次,入哭踊,三者 三,乃出。

陳注當冠而遭五服之喪,則因成喪服而遂加冠,此禮無分服之輕重,故曰「雖三年之喪可也。」既冠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