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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4 (1700-1725).djvu/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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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封秦王是也。其儀與《通禮》大略相類。

太祖乾德三年秦國公孟昶及母李氏薨詔議吉凶儀仗並賜墳莊一區

按《宋史太祖本紀》,乾德三年,夏六月甲辰,以孟昶為 中書令秦國公。庚戌,孟昶薨。秋七月,追封為楚王。 按《禮志》,乾德六年三月,中書令、秦國公孟昶薨,其母 李氏繼亡,命鴻臚卿范禹偁監護喪事。詔禮官議定 吉凶儀仗禮例以聞。太常禮院言:「檢詳故事,晉天福 十二年葬故魏王;周廣順元年葬故樞密使楊邠、侍 衛使史弘肇、三司使王章例,並用一品禮。墓方圓九 十步,墳高一丈八尺。明器九十事,石作六事,音身隊 二十人,當壙、當野、祖明、祖思、地軸、十二時神,蚊廚帳、 暖帳各一,轜車一,挽歌三十六人,拂一,纛一、翣六,輴 車、魂車、儀槨車、買道車、誌石車各一,方相氏鵝毛纛、 銘旌、香輿、影輿、蓋輿、錢輿、五穀輿、酒醢輿、衣物輿、庖 牲輿各一,黃白紙帳、園宅象生什物行幕,并誌文、挽 歌詞、啟欑、啟奠祝文,並請下有司修製。」其儀,太僕寺 革輅。兵部本品鹵簿儀仗,太常寺本品鼓吹儀仗。殿 中省繖一,曲蓋二,朱漆團扇四,自第導引出城,量遠 近各還,贈玉一、纁二。贈祭少牢,禮科亦請下光祿太 府寺、少府監諸司依禮「供應。又楚王母依子官一品 例。準《令文》,外命婦一品侍近二人,青衣六人,偏扇、方 扇各十六,行鄣三,坐鄣二,白銅飾犢車駕牛,馭人四, 從人十六,夾車從車六,繖一,大扇一,團扇二,戟六十。 伏緣久不施用,如特賜施行,即合于孟昶《吉凶仗》內 相參排列。」詔並令排列祗應,仍俟導引至城外,分半 導至西京墳下及葬命供奉官周貽慶押奉議軍士 二指揮防護至洛陽。又賜子元哲墳莊一區。

真宗咸平六年夏六月丁卯詔命官流竄沒嶺南者給緡錢歸葬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仁宗天聖五年冬十月乙未詔西川廣南在官物故者遣護送其家屬還鄉官為給食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嘉祐六年以富弼母薨罷春宴

按《宋史仁宗本紀》,嘉祐六年三月己亥,富弼以母喪 去位。庚子,以富弼母喪,罷春宴。 按《禮志》:嘉祐六年 三月五日,「宰臣富弼母秦國太夫人薨,十七日春宴。 禮院上言,君臣父子,國家均同,元首股肱,相濟成體。 貴賤雖異,哀樂則同。一人向隅,滿堂嗟戚。今宰臣新 在苫塊,欲乞罷春宴聲樂,以表聖人憂恤大臣之意。」 詔下,并春宴寢罷。

神宗熙寧七年更定賻贈新制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熙寧七年參酌舊 制,著為新式。諸臣喪兩人以上各該支賜孝贈只就 數多者給官與職,各該賻贈者從多給差遣權并同 權發遣並與正同。諸兩府使相宣徽使并前任宰臣 聞疾或澆奠已賜不願敕葬者,并宗室不經澆奠支 賜雖不係敕葬並支賻贈,餘但經問疾或澆奠支賜 或敕葬者,更不支賻贈。前兩府如澆奠,只支賻贈,仍 加絹一百,布一百,羊酒米麪各一十。諸支賜孝贈,在 京羊每口支錢一貫,以折第二等絹充,每匹折錢一 貫三百文,餘支本色。在外米支白秔,米麪每石支小 麥五斗,酒支細色,餘依價錢。諸文臣卿監以上,武臣 元係諸司使以上,分司致仕身亡者,其「賻贈並依見 任官三分中給二限百日內經所在官司投狀,召命 官保關申,限外不給。待制、觀察使以上,更不召保。」 熙寧 年,詔定宗室賻恤之制。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熙寧新式》:先是知 制誥曾布言:「竊以朝廷親睦九族,故於死喪之際,臨 弔賻恤,至於窀穸之具皆給於縣官。又擇近臣專董 其事,所以深致其哀榮而盡其送終之禮。近世使臣 沿襲故常,過取饋遺,故私家之費往往倍於公上。祥 符中,患其無節,嘗詔有司定其數。皇祐中又著之編 敕,令,使臣所受無過五百,朝臣無過三百,有違之者, 御史奏劾。伏見比歲以來,不復循守,其取之者不啻 十倍于著令。乞取舊例裁定酌中之數,以為永式。」詔 令太常禮院詳定令布,裁定以聞。

元豐五年詔鄜延路之沒於王事者各給賻有差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元豐五年詔:「鄜延 路沒于王事有家屬見今在本路,欲歸鄉者,給賻外, 其大使臣以上更支行李錢百千,小使臣五十千,差 使殿侍三十千,其餘比類支給。」

哲宗元祐五年春三月丁卯詔賜故孫覺家緡錢令給喪事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高宗紹興九年夏六月己巳吳玠薨冬十一月戊寅朔賜吳玠家錢三萬緡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三年,司馬朴卒,賻贈其家。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十三年秋九月庚午,以兵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