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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4 (1700-1725).djvu/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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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齊

北齊制,「以祠部掌死喪贈賜事。」

按《北齊書》。不載 按《隋書百官志》。「後齊制官尚書省 四曹。祠部統祠部。掌祠部醫藥、死喪贈賜等事。」

北周

武帝建德六年詔追贈齊故咸陽王斛律明月等七人並敘錄其見存子孫

按《北周書武帝本紀》,建德六年正月己亥,尉遲勤擒 齊主及其太子恆子青州。庚子,詔曰:「偽齊之末,姦佞 擅權,濫罰淫刑,動挂羅網。偽右丞相、咸陽王故斛律 明月,偽侍中、特進、開府故崔季舒等七人,或功高獲 罪,或直言見誅。朕兵以義動,翦除凶暴,表閭封墓,事 切下車。宜追贈諡,并窆措。其見存子孫,各隨蔭敘錄, 家口田宅沒官者並還之。」

高祖開皇十四年詔修齊梁陳及蕭琮高仁英陳叔寶等祭祀

按《隋書高祖本紀》,開皇十四年「冬閏十月甲寅,詔曰: 『齊、梁陳往皆創業一方,綿歷年代,既宗祀廢絕,祭奠 無主,興言矜念,良以愴然。莒國公蕭琮及高仁英、陳 叔寶等,宜令以時修其祭祀,所須器物,有司給之』。」

唐制,「禮部郎中、員外郎,掌禮樂及百官宮人喪葬贈 賻之數。」

按:《唐書百官志》云云。

按杜佑《通典》:唐制:「諸職事官薨卒,文武一品賻物二 百段,粟二百石;二品物一百五十段,粟一百五十石; 三品物百段,粟百石;正四品物七十段,粟七十石;從 四品物六十段,粟六十石;正五品物五十段,粟五十 石;從五品物四十段,粟四十石;正六品物三十段;從 六品物二十六段;正七品物二十二段;從七品物十」 八段,正八品物十六段,從八品物十四段,正九品物 十二段,從九品物十段。王及二王後,若散官及以理 去官,三品以上全給,五品以上給半。若身沒王事,並 依職事品給。其別敕賜者,不在折限。諸賻物應兩合 給者,從多給。諸賻物及粟,皆出所在倉庫,服終則不 給。《開元禮》:「其賵賻之禮,與弔使俱行,則有司先備 物數。其日使者至主人大門外,便次。物輿陳於使者 羃南,東西為列;馬陳於使者東南,北首西上;使者以 下入即庭中位,物輿陳於使者位南,亦東西為列;馬 從入陳於庭,北首西上。於使者出,主人有司受而以 東。」

太宗貞觀十一年十月癸丑賜先朝謀臣武將及親戚亡者塋陪獻陵

按:《唐書太宗本紀》云云。

按杜佑《通典》,貞觀十一年十月詔曰:「諸公列葬,周文 創陳其禮;大臣陪陵,魏武重申其制。去病佐漢,還奉 茂陵之塋;夷吾相齊,終託牛山之墓。斯蓋往聖垂範, 前賢遺則,在曩昔之宿心,篤始終之大義也。皇運之 初,時逢交喪,謀臣武將等蒙先朝待遇者,自今已後, 身薨之日,所司宜即以聞,並於獻陵左側,賜以墓地」, 并給東園祕器。《喪葬令》:「凡五品以上薨卒及葬祭者, 應須布深衣幘素幕轝,皆官借之。其內外命婦應得 鹵簿者,亦如之。」

聖宗統和三年賜韓匡嗣葬物並詔助故南院大王諧領已里喪具

按《遼史聖宗本紀》:乾亨二年,南面招討使秦王韓匡 嗣薨。統和三年「秋七月甲子,遣郎君班褭賜秦王韓 匡嗣葬物。丁卯,贈尚父秦王韓匡嗣尚書令。八月戊 子,故南院大王諧領已里婉妻蕭氏奏夫死不能葬, 詔有司助之。冬十一月甲戌,詔吳王稍領秦王韓匡 嗣葬祭事。」

宋制,諸臣及宗室賻贈輕重之數。

按《宋史禮志》賻贈,「凡近臣及帶職事官薨,非詔葬者, 如有喪訃及遷葬,皆賜賻贈。鴻臚寺與入內內侍省 以舊例取旨。其嘗踐兩府或任近侍者,多增其數,絹 自五百疋至五十疋,錢自五十萬至五萬,又賜羊酒 有差,其優者仍給米麥香燭。自中書、樞密而下至兩 省五品、三司、三館職事、內職軍校并執事禁近者,亡」 歿及父母、近親喪,皆有贈賜。宗室期功、袒免、乳母、殤 子及女出適者,各有常數。其特恩加賜者,各以輕重 為隆殺焉。追封冊命。《通禮》:策贈貴臣,守宮於主人 大門外設使副位,使人公服從朝堂受策,載於犢車, 各備鹵簿。至主人之門,降車,使者稱有制,主人降階 稽顙,內外皆哭。讀冊訖,主人拜送之。國朝之制:有於 私第冊之者,有於本道冊之者、私第冊之者,乾德三 年,正衙命使冊贈孟昶尚書令,追封楚王是也。本道 冊者,建隆元年,故特進、檢校太師、南平王高保融奉 敕贈太尉;端拱元年,故守太師、尚書令、鄧王錢俶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