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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4 (1700-1725).djvu/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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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一百二十四卷目錄

 諡法部總論

  春秋四傳隱公元年 三年 五年 桓公十有七年 十有八年 莊公二十有

  一年 二十有二年 閔公元年 文公元年 襄公三十年 定公四年 哀公十有六年

  禮記曲禮 檀弓 郊特牲 玉藻 表記

  白虎通

  通志序論第一 序論第二 序論第三 序論第四 序論第五 後論第一 後論

  第二 後論第三 後論第四

  性理大全諡法

  大學衍義補舉贈諡以勸忠

禮儀典第一百二十四卷

諡法部總論

春秋四傳

《隱公元年》

《春秋》:「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

《仲子》者,桓公之母。婦人無諡,故以字配姓。男子之有諡者,人君則配王、配公,大夫或配子,或配字,皆不以字配姓。婦人於法無諡,故以字配姓,言其正法然也。《釋例》曰:「婦人無外行,於禮當繫夫之諡,以明所屬。」是言婦人不合諡也。繫夫諡者,夫人而已,眾妾不合繫夫,正當以字配姓也。其聲子戴媯有諡者,皆越禮妄作也。

《隱公三年》

《春秋》:「冬十有二月癸未,葬宋穆公。」

大全程子曰:「春秋之時,皆不請而私諡。稱私諡,所以罪其臣子。」張氏曰:「宋,公爵也。其稱公,與齊、衛異矣。穆諡也。諸侯合請諡於王。然《春秋》自蔡桓侯之外,皆不請於王而私自諡者也。」家氏曰:「賤不誄貴,少不誄長。天子崩,誄於郊;諸侯薨,誄於王。《春秋》諸侯臣子之諡其君者,不請於王而私為之諡。《春秋》不削,著臣子之罪。」汪氏曰:「暴秦以諡法為子議父、臣議君而除之。《春秋》譏私諡者,非謂其臣子之議君父也,特以不請於王而罪之耳。後世諸侯王、宰相、百官死而加諡,必請於太常,其得《春秋》之旨歟?」

《隱公五年》

《春秋》:夏,四月,葬衛桓公。

大全程子曰:「稱桓公,見國人私諡也。死而加之不正之諡,知忠孝者肯為乎?」

《胡傳》:「諡者行之跡。」

大全范氏曰:「諡者行之跡,所以表德。周公制《諡法》,大行受大名,小行受小名,所以勸善而懲惡。」

所以紀實德,垂勸戒也。名之曰《幽、厲》,雖孝子慈孫,白 世不能改。失位而見弒,何以為桓?

《諡法》:辟土服遠曰「桓。」

列爵惟五,皆王命也。衛本侯爵,何以稱公?見臣子不 請於王,而私自諡爾。

大全王氏曰:「先王之制,諸侯初立,喪畢,則以士服見天子而賜之命;及其歿,則臣子請於王而賜之諡。今衛桓公,諡不當其行,號不同其爵,《春秋》據事直書,而罪自見矣。」

程氏曰:「正,終大事也。必於正寢,而不歿於婦人之手, 豈苟然乎?死而加之不正之諡,知忠孝者不忍為也。 《春秋》於邦君薨,正以王法而書卒,至於葬則從其私 諡而稱公。或革或因,前以貶不臣順之諸侯,後以罪 不忠孝之臣子,詞顯而義微,皆所以遏人欲、存天理, 大居正也。」

大全張氏曰:「《春秋》之時,為臣子者皆無以正君父之終。」程子之言,深足以發明一經書葬之旨。桓公名完而諡桓,蓋古不諱嫌名也。

《春秋》:「秋九月,考仲子之宮。」

《胡傳》考者,始成而祀也。其稱仲子者,惠公欲以愛妾 為夫人,隱公欲以庶弟為嫡子,聖人以為諸侯不再 娶,於禮無二嫡。孟子入惠公之廟,仲子無祭享之所, 為別立宮以祀之,非禮也。故因其來賵而正名之,曰 「仲子之賵」,因其考宮而正名之曰「仲子之宮」,而夫人、 眾妾之分定矣。

大全汪氏曰:「不稱諡,不稱夫人,不稱小君,則其為妾明矣。」

隱公攝讓之實辯矣,桓公篡弒之罪昭矣。存則以氏 繫姓,以姓繫號,沒則以諡繫號。以姓繫氏者,夫人也。 存不稱號,沒不稱諡,單舉姓氏者,妾也。

大全汪氏曰:「諸侯妾母,祗當以氏繫字」,魯自《成風》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