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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4 (1700-1725).djvu/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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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妾母皆稱「夫人」 ,稱「小君」 、稱諡。惟定姒以哀未成君,不稱夫人及小君,然亦襲《成風》、敬嬴、齊歸之例而稱諡矣。夫人且不當別有諡,而況妾乎?

《桓公十有七年》

《春秋》:「秋,八月,癸巳,葬蔡桓侯。」

《胡傳》:「啖助曰:『蔡桓何以稱侯?蓋蔡季之賢,知請諡也』。」

大全《周禮:職喪》:「掌諸侯之來,凡其喪祭,詔其號。」「號謂諡。」啖氏曰:「五等諸侯,本國臣子,皆稱之曰公。葬既不請王命,因而私諡為公,從而書之,以見非禮。惟蔡桓稱侯,蓋蔡季告王請諡,王之策書則云『諡曰某侯』,故特書之,明得禮也。」陸氏曰:「按《左傳》《史記世本》,蔡之諸君皆諡為侯。經皆稱『公』者,以其私諡與僣同也。惟桓侯請諡,王之策書則云『諡曰某侯』。諸史、國史因」而紀之,故《春秋》特書之。高氏曰:「《春秋》因褒見貶,舉一是則眾非可知。」

人亦多愛其君者,莫能愛君以禮,而季能行之,此賢 者所以異於眾人也。

大全劉氏曰:「諸侯莫有能正死生之禮者,桓侯之賢,又未有聞於《春秋》,則桓侯非賢,而蔡季請之可知矣。」

或曰:「葬未有不稱公者,其稱侯,傳失之耳。臣子之於 君,極其尊而稱之,禮也。」其說誤矣。孔子疾,子路使門 人為臣。子曰:「無臣而為有臣,吾誰欺?欺天乎?」曾子疾 革而易簀,曰:「吾得正而斃焉,斯已矣。」故終必安於正。 人子不以非所得而加之於父,是為孝;人臣不以非 所得而加之於君,是為忠。極其尊而稱之,不正之大 者,而可以為禮哉?或曰:「魯君生而稱公,亦非禮乎?」曰: 「生而稱公為虛位,禮之文也;沒而繫諡為定名,禮之 實也。《春秋》諸侯,雖伯子男葬皆稱公,志其失禮之實, 為後世戒,欲其以正終也。」其垂訓之義大矣。

大全陸氏曰:「侯、伯、子、男之國,稱其君曰『公』,臣子之辭也。諡不得云公者,諡王所賜也。」劉氏曰:「稱其本爵者,誄之於天子者也。」汪氏曰:「近世仕於時者,其親友僕隸,皆以其未得官爵為稱,謂暨其死也。銘旌、墓誌,止稱所得官爵,此所謂生而稱者為虛位,沒而稱者為定名也。」

《桓公十有八年》

《春秋》:「冬,十有二月己丑,葬我君桓公。」

《榖梁傳》:「桓公葬而后舉諡,諡所以成德也,於卒事乎 加之矣。」

諡者,行之跡,所以表德。人之終卒,事畢於葬,故於葬定稱號也。昔武王崩,周公制諡法,「大行受大名,小行受小名」,所以勸善而懲惡。禮,天子崩,稱天命以諡之。諸侯薨,天子諡之;卿大夫卒,受諡於其君。釋曰:以《左傳》「無駭卒,羽父請諡於隱公」,是大夫諡,諸侯賜之。諸侯既上有王者,故知天子賜之。《禮記》云「天子稱天以誄之」,又《公羊》說天子諡於南郊,在天子上者惟天耳,故知稱天命以諡。

《莊公二十有一年》

《春秋》:「冬,十有二月,葬鄭厲公。」

大全王氏曰:「據《左氏》,鄭伯有納惠王之功,勳在王室,然不免諡為『厲』者,其始以賂而篡立,中以虐而出奔,周室雖衰,公議尚在。臣子私諡,不敢妄加美名,古意猶可攷也。」

《莊公二十有二年》

《春秋》:「春王正月癸丑,葬我小君文姜。」

大全何氏曰:「文者,諡也,夫人以姓配諡。」陸氏曰:「婦當從夫諡。後代訛謬,無別有諡,非正也。」高氏曰:「『婦人無爵,何諡之有?先王之制,但取夫人之諡冠於姓之上,以明所屬。《詩》所謂莊姜、宣姜、共姜,《經》所謂宋共姬是也。豈有不係其夫而別自為諡者哉?夫人姜氏,弒逆淫亂之人,得罪於宗廟,國人之所不容。今也云亡,雖以子」母之故,不忍棄絕,則葬之足矣,又別為之諡曰「文』,而不復係於桓公。自是魯國從而效尤,凡夫人之死,皆為之別立諡,後世因循不改,大失《春秋》之旨矣。」沙隨程氏曰:「婦人之諡,從夫文姜別作諡,以其得罪於先公也。其後或妾母僭稱夫人,或雖正嫡亦不能從夫諡者,著禮之亂也。」

《閔公元年》

《春秋》:「夏,六月辛酉,葬我君莊公。」

《穀梁傳》:「莊公葬而後舉諡,諡所以成德也,於卒事乎 加之矣。」

《文公元年》

《春秋》:「夏,四月丁巳,葬我君僖公。」

《穀梁傳》:「僖公葬而後舉諡,諡所以成德也,於卒事乎 加之矣。」

《襄公三十年》

《春秋》。夏五月甲午,宋災。宋伯姬卒。秋七月,叔弓如宋, 葬宋共姬。

《公羊傳》:外夫人不書葬,此何以書?隱之也。何隱爾?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