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6 (1700-1725).djvu/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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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用六九之數,廣五十四丈;三成用三九之數,廣二 十七丈。每成高二十七尺,三成總二百七十有六,「亦 乾之策也;為三壝。壝三十六步,亦乾之策也,成與壝 俱三,參天地之數也。」詔行之。政和三年,議禮局上 《五禮新儀》:「皇帝祀昊天上帝,太史設神位版:昊天上 帝位於壇上,北方南向,席以槀秸;太祖位於壇上,東 方南向,席以蒲越。天皇大帝、五帝、大明、夜明、北極九 位於第一龕。北斗、太一帝坐,五帝內坐五星、十二辰、 河漢等內官神位五十有四於第二龕。二十八宿等 中官神位百五十有九於第三」龕「外宮神位一百有 六,於內壝之內。眾星三百有六十,於內壝之外第一 龕,席以槀秸,餘以莞。席皆內向。」政和三年,詔禮制 局議方壇制度。是歲,新壇成。初,元豐三年七月,詔改 北郊圜壇為方丘。六年,命禮部、太常定北郊壇制。哲 宗紹聖三年,權尚書侍郎黃裳等言:「南郊青城至壇 所五百一十八步,自瑞聖園至皇地祇壇之東壇五 百五十六步,相去不遠。其壇係國初所建,神靈顧享 已久。元豐間,有司請地祇、神州並」為方壇,壇之外為 坎。詔止改圜壇為方。請下有司,比類南郊,增飾制度, 除治四面,稍令低下,以應澤中之制。詔禮部再為詳 定,指畫興築。至是,禮制局言:「方壇舊制三成,第一成 高三尺,第二成、第三成皆高二尺五寸,上廣八丈,下 廣十有六丈。夫圜壇既則象於乾,則方壇當效法於 坤。今議方壇定為再成,一成廣三十六丈,再成廣二 十四丈,每成崇十有八尺,積三十六尺,其廣與崇皆 得六六之數,以《坤》用六故也。為四陛,陛為級一百四 十有四所,為《坤》之策百四十有四者也。為再壝,壝二 十有四步,取《坤》之策二十有四也。成與壝俱再,則兩 地之義也。」齋宮大內門曰廣禋,東偏門曰東秩,西偏 門曰西平,正東門曰含光,正西門曰咸亨,正北門曰 至順。南內大殿門曰厚德,東曰《左景華》,西曰右景華, 正殿曰厚德,便殿曰受福,曰《坤珍》,曰道光,亭曰承休。 後又增四角樓,為定式。其神位,崇寧初,禮部員外郎 陳暘言:「五行於四時,有帝以為之主,必有神以為之 佐。今五行之帝既從享於南郊,第一成則五行之神 亦當列於北郊第一成。天莫尊於上帝,而五帝次之, 地莫尊於大祇,而嶽帝次之,今尚與四鎮、海瀆並列, 請升之於第一成。」至是,議禮局上《新儀》:皇地祇位於 壇上北方南向,席以槀秸;太祖皇帝位於壇上東方 西向,席以蒲越。木神勾芒。東嶽於壇第一龕,東鎮、海、 瀆於第二龕,東山、林、川、「澤於壇下,東丘、陵、墳、衍、原、隰 於內壝之內,皆在卯階之北,以南為上。」「神州地祇、火 神、祝融;南嶽於壇第一龕,南鎮、海、瀆於第二龕,南山、 林、川、澤於壇下,南丘、陵、墳、衍、原、隰於內壝之內,皆在 午階之東,以西為上。土神后土;中嶽於壇第一龕,中 鎮於第二龕,中山、林、川、澤於壇下,中丘、陵、墳、衍、原、隰 於內壝之內,皆在午階之西,以西為上。」「金神蓐收、西 嶽於壇第一龕,西鎮、海、瀆於第二龕,崑崙、西山、林、川、 澤於壇下,西丘、陵、墳、衍、原、隰於內壝之內,皆在酉階 之南,以北為上。」「水神元冥、北嶽於壇第一龕,北鎮、海、 瀆於第二龕,北山、林、川、澤於壇下,北丘、陵、墳、衍、原、隰 於內壝之內,皆在子階之西,以東為上。」「神州」地祇,席 以槀秸,餘以莞席皆內向。其餘並如元豐儀壇壝之 制。其位板之制:「上帝位板長三尺,取參天之數,厚九 寸,取《乾元》用九之數,廣尺二寸,取天之備數;書徽號 以蒼色,取蒼璧之義;皇地祇位板長二尺,取兩地之 數,厚六寸,取《坤元》用六之數,廣一尺,取地之成數;書 徽號以黃色,取黃琮之義。」皆「以金飾,配位板各如天 地之制。」又言:「《大禮格》:『皇地祇玉用黃琮,神州地祇、五 嶽以兩圭有邸。今請二者並施於皇地祇。求神以黃 琮,薦獻以兩圭有邸,神州惟用圭邸,餘不用。玉琮之 制,當用坤數,宜廣六寸,為八方而不剡。兩圭之長,宜 共五寸,並宿一邸,色與琮同。牲幣如之』。」又言:「常祭地 祇,配位各用《冰鑑》一,今親祀盛暑,請增正配及從祀 位《冰鑑》四十一。」並從之。

按《文獻通考》:政和三年冬十一月癸未郊,上搢大圭, 執元圭,以道士百人執儀衛導前,蔡攸為執綏官,玉 輅出南薰門,至玉津園。上忽曰:「『玉津園東若有樓殿 重複,是何處也』?攸即奏,見雲間樓殿臺閣隱隱數重。 既而審視,皆去地數十丈。頃之,上又曰:『見人物否』?攸 即奏:若有道流童子,持幡節蓋相繼而出,雲間衣服」 眉目歷歷可識。攸即請付史館,宰相蔡京率百僚稱 賀。

政和四年夏五月丙戌,始祭地於方澤,以太祖配。降 德音於天下。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按《禮志》,「政和四年五月夏 至,親祭地於方澤,以皇弟燕王俁為亞獻,越王偲為 終獻。皇帝散齋七日於別殿,致齋七日於內殿,一日 於齋宮,前一日,告配太祖室。其有司陳設及皇帝行 事,並於郊祀之儀。」是後七年至宣和二年、五年親祀 者凡四。 按《陸佃傳》:徽宗欲親祀北郊,大臣以為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