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23 (1700-1725).djvu/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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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二百五十三卷目錄

 家廟祀典部彙考三

  晉武帝泰始一則 咸寧一則

  宋孝武帝太明一則

  北魏孝明帝神龜一則 孝靜帝武定一則

  北齊總一則

  唐太宗貞觀一則 高宗儀鳳一則 元宗開元二則 天寶一則 德宗貞元一則 憲

  宗元和一則 宣宗大中一則

  宋仁宗慶曆一則 皇祐一則 至和一則 嘉祐一則 神宗元豐一則 徽宗大觀一

  則 高宗紹興一則 孝宗隆興一則 乾道二則 淳熙一則 光宗紹熙一則 寧宗嘉

  泰二則 開禧一則 嘉定一則

禮儀典第二百五十三卷

家廟祀典部彙考三

武帝泰始 年高陽王睦請立廟詔禮官博議

按《晉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高陽王睦傳》:「睦字子友, 譙王遜之弟也。魏安平亭侯,歷侍御史。武帝受禪,封 中山王,邑五千二百戶。」睦自表乞依六蓼祀皋陶,鄫、 杞祀相,立廟。事下太常,依禮典平議。博士祭酒劉憙 等議:「《禮記王制》:『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太祖而五』。是 則立始祖之廟,謂嫡統承重,一人得立耳。假令支弟 並為諸侯,始封之君不得立廟也。今睦非為正統,若 立祖廟,中山不得並也。後世中山乃得為睦立廟,為 後世子孫之始祖耳。」詔曰:「《禮》文不明,此制度大事,宜 令詳審,可下禮官博議,乃處當之。」

咸寧三年議燕遷廟主之國禮

按《晉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杜佑《通典》,咸寧三年,燕 國遷廟,主當之國。博士孫繁議:「按《禮》,凡告以特牲。又 《禮》,盛主以簟笥,載以齋車,每舍奠焉。今王之國,迎廟 主而行,宜以發日夙興,告廟迎主。今無齋車,當以犢 車二主同載共祠,合于古宗祀。國遷掌奉主祏,當侍 從。主車在王鹵簿前設導從,每頓止,停主車,于中門 外」左「設脯醢醴酒之奠,而後即安之。」

孝武帝大明七年徐爰議孝王廟不宜以衡陽王服有虧祭敬詔可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不載。 按杜佑《通典》,大明七年, 有司奏:「晉陵國刺孝王廟依廬陵等國例,一歲五祭。 二國以王有衡陽王服,今年不祀。尋國未有嗣王,三 卿主祭,應同無服之例與不?」左丞徐爰議:「嗣王未立, 將來承嗣,未知疏近,豈宜空計服屬,以虧祭敬。」詔可。

北魏

孝明帝神龜 年詔司徒胡國珍廟依一室制

按《北魏書孝明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神龜初,靈太 后父司徒胡國珍薨,贈太上秦公。時疑其廟制。太學 博士王延業議曰:「按《王制》云:『諸侯祭二昭二穆,與太 祖之廟而五』。又《小記》云:『王者立四廟』。鄭元云:『高祖已 下,與始祖而五』。明立廟之正,以親為限,不過於四。其 外有大功者,然後為祖宗。然則無太祖者,止於四世。 有」太祖,乃得為五,禮之正文也。《文王世子》云:「五廟之 孫,祖廟未毀,雖為庶人冠,娶妻必告。」鄭元云:「實四廟 而言五廟者,容高祖為始封君之子」,明始封之君在 四世之外,正位太祖,乃得稱五廟之孫。若未有太祖, 已祀五世,則鄭無為釋高祖為始封君之子也。此先 儒精義,當今顯證也。又《喪服傳》曰:「若公子之子孫有 封為國君者,則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鄭元云:「謂 後世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得祀別子也。」公子若 在高祖已下,則如其親服,後世遷之,乃毀其廟爾。明 始封猶在親限,故祀止高祖。又云「如親而遷」,尤知高 祖之父不立廟矣。此又立廟明法,與今事相當者也。 又《禮緯》云:「夏四廟,至子孫五,殷五廟,至子孫六,周六 廟,至子孫七。」注云:「言至子孫,則初時未備也。」此又顯 在緯籍,區別若斯者也。又晉初以宣帝是始封之君, 應為太祖,而以猶在祖位,故唯祀征西已下六世。待 世世相推,宣帝出居太祖之位,然後七廟乃備。此又 依準前軌,若重規襲矩者也。竊謂太祖者,功高業大, 百世不「遷,故親廟之外,特更崇立。苟無其功,不可獨 居正位,而遽見遷毀。且三世已前,廟及於五,元孫已 後,祀止於四,一與一奪,名位莫定,求之《典禮》,所未前 聞。今太上秦公疏爵列土,大啟河山,傳祚無窮,永同 帶礪,實有始封之功,方成不遷之廟。但親在四世之 內,名班昭穆之序,雖應為太祖,而尚在禰位,不可遠 探高祖之父,以合五者之數。太祖之室,當須世世相 推,親盡之後,乃出居正位,以備五廟之典。夫循文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