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23 (1700-1725).djvu/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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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理貴允當,考剏宗祊,得禮為美,不可苟薦虛名,取 榮多數。求之經記,竊謂為允。又武始侯本無采地,於 皇朝制令,名準大夫。案如禮意,諸侯奪宗武始,四時 烝嘗,宜於秦公之廟。」博士盧觀議:「案《王制》:『天子七廟, 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 太祖之廟而五;大夫三,士一。自上已下,降殺以兩。庶 人無廟,死為鬼焉。故曰『尊者統遠,卑者統近』。是以諸 侯及太祖,天子及其祖之所自出。《祭法》曰:『諸侯立五 廟,一壇一墠,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皆月祭之。 顯考廟、祖考廟,享嘗乃止。去祖為壇,去壇為墠,去墠 為鬼,至於禘祫,方合食太祖之宮』』。」《大傳》曰:「別子為祖。」 《喪服傳》曰:「公子不得禰先君,公孫不得祖諸侯。」鄭說: 「不得祖禰者,不得立其廟而祭之也。」「世世祖是人」者, 謂世世祖受封之君,不得祖公子者,後世為君者,祖 此受封之君,不得祀別子也。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則 如其親服,後世遷之,乃毀其廟耳。」愚以為遷者遷於 太祖廟,毀者從太祖而毀之。若不遷太祖,不須廢祖, 是人之文,明非始封,故復見乃毀之節。何以知之?案 諸侯有祖考之廟,祭五世之禮。五禮正祖為輕,一朝 頓立,而祖考之廟,要待六世之君,六世已前,虛而蔑 主,求之聖旨,未為通論。《曾子問》曰:「廟無虛主,虛主唯 四祖考不與焉。」明太祖之廟,必不空置。《禮緯》曰:「夏四 廟,至子孫五;殷五廟,至子孫六;周六廟,至子孫七。」見 夏無始祖,待禹而五;殷人郊契,得湯而六;周有后稷 及文王,至武王而七。言夏即大禹之身。言子謂啟誦 之世,言孫是迭遷之時。禹為受命不毀親;湯為始君, 不遷五主;文武為二祧,亦不去三昭三穆。三昭三穆, 謂通文武。若無文武,親不過四。觀遠祖漢侍中植所 說云然。鄭元馬昭亦皆同爾。且天子逆加二祧,得并 為七,諸侯預立太祖,何為不得為五乎?今始封君子 之立禰廟,頗似成王之於二祧。《孫卿》曰:「有天下者事 七世,有一國者事五世。」假使八世天子乃得事七六 世,諸侯方通祭五。推情準理,不其謬乎!雖王侯用禮, 文節不同,三隅反之,自然昭灼。且文宣公方為太祖, 世居子孫,今立五廟,竊謂為是。《禮緯》又云:「諸侯五廟, 親四。始封之君,或上或下,雖未居正室,無廢四祀之 親。」《小記》曰:「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 四廟。」此實殷湯時制,不為難也。聊復標牓,略引章條, 愚戇不足以待大問。侍中、太傅、清河王懌議:太學博 士王延業及盧觀等,各率異見。案《禮記王制》,「天子七 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諸侯五廟,二昭二穆, 與太祖之廟而五。」並是後世追論備廟之文,皆非當 時據立神位之事也。良由去聖久遠,經禮殘缺,諸儒 註記,典制無因。雖稽考「異聞,引證古誼,然用舍從世, 通塞有時,折衷取正,固難詳矣。今相國秦公,初構國 廟,追立神位,唯當仰祀二昭二穆,上及高、曾四世而 已。何者?秦公身是始封之君,將為不遷之祖,若以功 業隆重,越居正室,恐以卑臨尊,亂昭穆也。如其權立 始祖,以備五廟,恐數滿便毀,非禮意也。」昔司馬懿立 功於魏,為晉太祖。及至子晉公昭,乃立五廟,亦祀四 世,止於高曾太祖之位,虛俟宣文,待其後裔數滿乃 止。此亦前代之成事,方今之殷鑒也。又《禮緯》云:「夏四 廟,至子孫五;殷五廟,至子孫六,周六廟,至子孫七。」明 知當時太祖之神,仍依昭穆之序,要待子孫世世相 推,然後太祖出居正位耳。遠稽《禮緯》諸儒所「說,近循 晉公之廟故事,宜依博士王延業議,定立四主,親止 高、曾,且虛太祖之位,以待子孫而備五廟焉。」又延業、 盧觀前經詳議,並據許慎、鄭元之解,謂天子諸侯作 主,大夫及士則無。意謂此議雖出前儒之事,實未允 情禮。何以言之?原夫作主之禮,本以依神,孝子之心, 非主莫依。今銘旌紀柩,設重憑神,祭必有尸,神必有 廟,皆所以展事孝敬,想象生存。上自天子,下逮於士, 如此四事,並同其禮。何至於主,惟謂王侯。《禮》云:「重,主 道也。」此為理重,則立主矣。故王肅曰:「重,未立主之禮 也。」《士喪禮》亦設重,則士有主明矣。孔悝反祏,載之左 史。饋食設主,著於《逸禮》。大夫及士,既得有廟,題紀祖 考,何可無主?《公羊傳》:「君有事於廟,聞大夫之喪,去樂 卒事。大夫聞君之喪,攝主而往。」今以為攝主者,攝神 斂主而已,不暇待徹祭也。何休云:「宗人攝行主事而 往也。」意謂不然,君聞臣喪,尚為之不懌,況臣聞君喪, 豈得安然代主終祭也?又相國立廟設主,依神主無 貴賤,紀座而已。若位擬諸侯者則有主,位為大夫「者 則無主,便是三神有主,一位獨闕。求諸情禮,實所未 安。宜通為主,以銘神位。」懌又議曰:「古者七廟,廟堂皆 別。光武已來,異室同堂。故先朝《祀堂令》云:『廟皆四栿 五架,北廂設座,東昭西穆』。是以相國構廟,唯制一室, 同祭祖考。比來諸王立廟者,自任私造,不依公令,或 五或一,參差無準。要須議行新令,然後定其法制。相 國之廟,已造一室,實合朝令,宜即依此,展其享祀。」詔 依懌議。

孝靜帝武定六年議定齊獻武王廟為四室